事故過程
2013年11月4日晚,鄭州市經開區老南崗社區一5層自建居民樓發生火災。這座樓房的2至3層被當做旅館經營,4至5層對外出租,1樓是門面房,其中緊挨樓梯口的房間被人租下來開皮鞋店。
火災的原因與該皮鞋店有關,租戶在晚上給電動車充電時引發大火。事發時,朱某和張某分別擔任經開區明湖辦事處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據公訴機關指控,朱某、張某擔任經開區明湖辦事處綜治辦主任、副主任期間,負有消防安全的監管職責。
王某等人承租明湖辦事處老南崗社區苗某自建房的一樓樓梯間從事經營和日常生活。2012年初,王某在此開設皮鞋店加工銷售皮鞋,該皮鞋店在經營過程中長期存在生產、儲存、經營“三合一”等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現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但朱某、張某等人在消防安全檢查過程中,一直未能對以上問題予以查處糾正。
2013年11月4日晚,該皮鞋店失火,大火和濃煙從著火點蔓延至整棟樓,致使該樓的租戶馮某等8人死亡及其他11人受傷。
公訴
2014年8月21日,朱某、張某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方提起公訴。
在法庭上,朱某對指控的事實予以認可,但他辯稱,自己是工人,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電動車充電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檢查人員很難發現這種行為。他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張某當庭表示,他沒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綜治辦平時在轄區的消防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宣傳和組織培訓工作,本案中火災的發生系電動車充電引起,屬意外事件,不屬於安全生產事故。
法院認為,二被告人系經開區明湖辦事處綜治辦工作人員,綜治辦負責轄區內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且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也實際上由二被告人具體負責,因此,應當認定二被告人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並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職責。
細節
火災發生後,當事人曾指使他人偽造“整改通知書”
朱某供述稱,綜治辦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消防安全隱患的,先口頭通知整改並同時下發“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或“停業整頓通知書”,拒不整改的上報轄區公安派出所處理。
他說,在對王某經營的“小王皮鞋店”檢查時發現存在消防安全隱患,並於2012年、2013年兩次對房東苗某下發了“整改通知書”,其中2013年11月1日的“整改通知書”由社區聯防隊的周某下發。
不過,該“整改通知書”被控系偽造。據公訴機關指控,火災發生後,老南崗社區聯防隊員周某等人偽造了“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和“停業整頓通知書”各一份,偽造文書記載苗某簽收時間為2013年11月1日。
據張某供述,當晚火災發生後,朱某給他打電話問是否對該店下發過“整改通知書”,如果沒有就趕快下發。他就電話通知周某補發“整改通知書”,後周某回話稱已補發了。
周某的證言顯示,在對“小王皮鞋店”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未下達“整改通知書”。該店發生火災後,張某安排他讓房東苗某補簽“整改通知書”,他又具體安排另外一人讓苗某補簽了兩份“整改通知書”。
苗某也作證稱,有其簽名及落款日期為2013年11月1日的“整改通知書”是火災後周某讓他補簽的。
判決
二被告人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判拘役6個月
庭審後,朱某、張某向法院遞交了悔過書,認為自己負有消防安全監管的工作職責,在該工作中存在對消防安全監管不到位的行為並造成重大火災的發生,表示自願認罪、悔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張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未及時有效處理消防安全隱患,導致發生重大火災,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法院認為,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二被告人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二被告人在案發後能主動到鄭州市紀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說明情況,並能自願認罪、悔罪,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可對二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結合該案的事實及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法院決定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2015年1月4日,高新區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朱某拘役6個月,判處張某拘役6個月。宣判後,二被告人未抗訴,該判決已生效。
該案中房東苗某和承租人王某均因涉嫌失火罪被公訴,目前案件尚在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