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301路公車是銀川公交賀蘭有限公司的一輛常規公車,起始點為賀蘭總站與銀川火車站。據寧夏新聞網訊息,銀川公交司定於2015年12月15日起最佳化調整公交301路,北京路段進入快速公交專用道行駛。新增BRT(快速公交系統)站點3個:B1滿城街站(單)、B1福州街站、B1通達街站(單);取消常規公交站點3個:北京路滿城街口(路北)、新城東站、銀川市第二人民醫院。
案件過程
2016年1月5日7時許,銀川市公交公司301路由賀蘭天駿花園開往銀川火車站的公車行駛到109國道金盛國際家居廣場門口,突然發生火災,車上受傷31人己送往醫院救治。 網曝事發現場圖片和視頻顯示,整個公車被大火吞噬,燃燒後的公車上半部分只剩骨架,但輪胎和部分外皮完好。
案件處置
救援工作
2016年1月5日上午7點02分,銀川市120指揮調度中心接到報警,賀蘭縣德勝109國道長城4S店門口發生公車(301)起火事件,速派6輛救護車趕往現場,7時24分到達現場,經出診醫生現場檢查共有傷員32人(男16人,女16人),經現場初步處置後立即送往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急救中心。
啟動預案
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通綠色通道,成立救治小組,組織相關專業200餘名醫護人員全力救治搶著。目前,醫院總計收治燒傷患者32人,7人收治重症監護室,其中1人燒傷面積達99%,生命危重,其他患者均已收住專科病房,病情暫時穩定,正在積極救治當中。
成立調查組
銀川市市委宣傳部副部長代曉寧表示,目前事故應急調查組、指揮組均已成立,事故原因有待進一步調查。
組織善後
賀蘭縣表示,目前正在全力救助傷病員,全力防止次生災害進一步發生,全力安撫病人家屬。賀蘭縣已經組織了多個善後處理小組,正在聯繫14位遇難者家屬,並進行安撫處理後事,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調查。目前,死傷者名單正在進一步核實。
案情通報
2016年1月5日中午12時許,賀蘭縣人民政府在事故現場召開新聞發布會,經現場初步核實,火災已造成14人死亡,32人受傷,其中,重度傷8人,輕度傷及中度傷24人。
賀蘭縣委常委、副縣長恩建國說,事故發生後,賀蘭縣啟動了應急預案,成立了“1·5”公車著火事故處置指揮部,下設5個工作組,全力協調醫院做好受傷人員救治、善後處理、社會穩定、排查預防、事故原因調查等工作。
案件傷亡
2016年1月17日,記者今日從銀川市衛計委應急辦獲悉,“1·05”公車縱火案重症患者吳學林於1月16日上午10:50宣布臨床死亡。至此,此次事件共造成已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傷。
案件原因
據初步掌握,馬永平(男,漢族,33歲,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因承建賀蘭縣洪廣鎮移民安置區工程,與分包商發生債務糾紛,由此產生不滿,採取極端行為對社會進行報復。
案件結果
抓獲嫌犯
協查通報稱嫌疑人馬永平有重大作案嫌疑,嫌疑人有三輛車分別是寧AKN035、寧E32909、寧AJB016。寧夏各地公安機關已啟動應急預案,啟動市縣卡口和出省卡口對嫌疑人和車輛進行查緝。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馬永平已被抓獲。
批准逮捕
2016年1月10日,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銀川市公安局提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馬永平涉嫌放火一案。
經審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馬永平因承建工程,與分包商發生債務糾紛,多次追討未果,因此產生不滿,採用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放火的手段,已嚴重危害到社會公共安全,並造成18人死亡、33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故決定案件受理當日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馬永平。
審查起訴
2016年2月24日下午,寧夏銀川市人民檢察院發布訊息稱,銀川“1·05”公車放火案經銀川市公安局於22日偵查終結,以放火罪將犯罪嫌疑人馬永平移送至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檢察機關介紹,犯罪嫌疑人馬永平因包攬工程,與承包商發生債務糾紛,在公車上採取放火手段以泄個人私憤,造成的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2月22日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後,對犯罪嫌疑人馬永平已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義務,目前該案正在依法審理中。
一審開庭
2016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馬永平放火一案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6時30分許,被告人馬永平因水暖工程款糾紛,為泄憤,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汽油登上從寧夏賀蘭縣開往銀川火車站的寧A22870號301路公車。當公車行駛至賀蘭縣金盛國際家居東側路段時,馬永平用打火機點燃汽油,造成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傷及公車燒毀的嚴重後果。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馬永平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故意放火,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馬永平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並當庭表示認罪。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7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永平放火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馬永平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宣判
2016年09月2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銀川“1·05” 馬永平放火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2016年9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銀川“1·05”馬永平放火案作出二審裁定並公開開庭宣判,駁回抗訴人馬永平的抗訴,維持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死刑判決。
執行死刑
2016年12月23日上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05”放火案罪犯馬永平依法執行死刑。執行前,馬永平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
幹部追責
2017年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下發通報,嚴肅追究“銀川市‘1·05’公車放火案”中11名幹部失職瀆職責任。
案發後,寧夏自治區有關部門對馬永平承包工程、勞務糾紛以及矛盾排查化解、公安機關接處警等情況進行了調查。經自治區黨委研究,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究了11名幹部在矛盾糾紛化解、重大警情處置中失職瀆職責任:給予銀川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指揮部原主任張衛軍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降為正科級非領導職務處分;給予洪廣鎮黨委原書記李生君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降為副科級非領導職務處分;給予銀川市公安局指揮部民警李剛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降為科員處分;給予銀川市公安局興慶區分局麗景街派出所民警吳彥文行政降級處分;給予賀蘭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白建斌,洪廣鎮原代鎮長朱曉崢,銀川市公安局興慶區分局麗景街派出所副所長袁立東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賀蘭縣政法委原副書記、秘書長、綜治辦主任鄧曉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銀川市公安局興慶區分局副局長楊冬生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石嘴山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民警馮新武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降為科員處分;給予大武口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尤林平行政記過處分。此外,檢察機關對李生君、張衛軍二人涉嫌失職瀆職犯罪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銀川市公安局、賀蘭縣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了誡勉談話。
案件影響
縱火案後警方現場查公交安全,就公交系統安全問題開展過行動和宣傳。此外,公安民警和市公交公司工作人員還對乘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等違禁物品乘車的情況進行了檢查。公共運輸運營單位要嚴格落實治安保衛主體責任,加強對運營秩序的管理,確保全全運營。公車、計程車等駕乘人員、站務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對乘客攜帶物品的檢查;發現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品的,應當予以教育、勸阻,拒絕其進站、乘車;對拒不聽勸阻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為了嚴防‘三品’(易燃、易爆、危險品)上車,乘客如有攜帶液體,公司要求乘客現場喝一口以保證民眾安全
銀川市市長在2016年兩會期間表示:
我們不斷反思這件事情,它暴露了我們政府在社會治理、尤其是平安建設上的漏洞,媒體有一些報導可能言過其實,但不管怎樣,這還是暴露了管理方面存在的缺失,也暴露了基層幹部對待這些事情(指嫌疑人此前的債務糾紛——記者注)的敏感性、尤其是責任心的缺乏,反映到作風問題上就是不夠嚴謹。如果我們履行了自己責任,這件事可能就不會發生。
寧夏自治區自治區黨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建華補充道,(縱火案)是刑事犯罪,馬上就會提起起訴。(案件)背後確實涉及到經濟糾紛,(當地)政府在處理糾紛中,既當了裁判員,又當了運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