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四川南充女童被扔溺亡事件

案發過程

事發:女童突被陌生男子扔入江中
遇害小女孩的父親屈先生向記者講述了當時的情況,2014年1月24日上午9點過,女兒小菲(化名)和她外婆一起到高坪區外婆同事家去玩耍,當天她們在白塔嘉陵江大橋上散步聊天,小菲跟在距離外婆兩米左右的位置,忽然,後面一陌生男子將小菲抱起扔進嘉陵江,隨後自己也跳進嘉陵江中。周圍的市民趕緊撥打110、120求助。
正在嘉陵江上撒網捕魚的漁民將小菲和那名男子救上岸,不幸的是小菲已經沒有了氣息。
2010年,屈先生同妻子離婚,女兒跟著她媽媽和外婆一起生活。

調查分析

警方:兇手幾乎沒有賠償能力
“這種事情怎么會發生在我家人身上呢?”直到現在,屈先生仍然很難理解為什麼孩子會莫名被不相識的人扔入河中。
“警方告訴我,對方的家庭很困難,幾乎沒有賠償能力。”屈先生說,自己家人收入不高,女兒火化的費用也是政府支付的,也不知道該怎么辦才好。無論對方是什麼情況,希望雙方談一下後續的相關事宜。
接到報警電話後,高坪區公安分局江東水上派出所的民警迅速來到案發地點,並將該男子控制,現已經拘留在看守所里。
記者從高坪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獲悉,涉嫌犯罪的男子是嘉陵區人,40歲左右,沒有職業,作案男子可能是因為心理不平衡而導致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正在等候做精神鑑定,根據鑑定結果作出進一步的調查。 

律師說法

律師說法 ;家屬可提民事賠償或申請司法救助
疑犯是否屬於精神病患者還需司法鑑定,那么家屬提出的賠償應如何處理?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鄧顯峰律師告訴記者:“如果他患有精神疾病,出現了違法犯罪行為,要對他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是否具有責任能力(一般分完全責任能力、限定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
如果不屬於精神病患者,犯罪嫌疑人既要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責任。“無論是否負刑事責任,家屬都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對其行為負經濟賠償的責任,正常人由自己承擔。如果對方沒有民事賠償的能力,受害人家屬可以申請司法救助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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