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廣東廣州捷運縱火案

1·10廣東廣州捷運縱火案

廣東廣州捷運五號線2011年1月10日晚10時許發生車廂起火事件,初步確定為人為縱火,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抓獲。

簡介

事故發生在廣州捷運五號線小北到廣州火車站之間,當時列車正在行駛,突然車廂內冒煙。接報後,中心啟動了應急預案並指示列車緊急停靠最近站點進行滅火和人員疏散。大約9分鐘後,列車逐步恢復正常運營,無乘客受傷。

捷運工作人員和警方在現場發現一個裝在包裹里的小型煤氣罐,但涉嫌縱火者已逃逸。

11日清晨5時,廣州市公安部門在廣州市白雲區將犯罪嫌疑人吳某緝拿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11日早上,廣州捷運五號線已完全恢復正常運營。

經過

乘客大喊維持秩序

前晚事故發生時,乘客黃女士距離失火點僅約4米。她回憶,上車後自己一直坐在列車的第三節車廂,目睹部分事發場景。起火前,黃女士先是聽到“哧、哧”的聲響,時間持續了約5秒,接著又聞到一股淡淡的煤氣味。還沒等她反應過來,車廂即傳來“砰”的一聲爆響。

“火球很大,都燒到車廂頂了! ”黃女士驚恐回頭,發現第四節和第五節車廂過道位置冒起大火,距她只有大約4米遠,能夠明顯感覺到高溫炙烤。乘客見到車廂起火,紛紛往車頭車尾方向躲避。 “車廂很亂,大家都嚇得要死。 ”黃女士說,乘客拚命往車廂兩頭擠,擠在一起不敢回頭看。 “當時車廂里還有小孩,還好沒被推倒踩傷。 ”

列車抵達廣州火車站前開始廣播,請乘客不要驚慌。播出兩遍後,一名列車員提著滅火器,從車頭衝出來滅火。黃女士記得,列車停靠在廣州火車站時,車廂里已看不見明火,但仍濃煙密布。幸好列車很快停靠廣州火車站。此時,乘客反而顯得較為平靜,走出捷運時沒有相互推擠。有些男乘客大聲喊:“慢慢來,不用急,一個個出去。 ”

調查

車廂內煙霧瀰漫 車廂內煙霧瀰漫

昨晨5時許,廣州捷運五號線著火事件不到7個小時後,涉嫌縱 火的犯罪嫌疑人吳美成歸案。知情人士透露,38歲湖南嶽陽人吳美成為主動投案,並自稱作案動機為無錢回家,心生怨氣。據了解,事故造成至少4名乘客頭髮燒焦或面部輕微燒燙傷。

縱火者七小時後投案

廣州市公安局捷運分局昨日通報,前日22時20分左右,捷運五號線一輛文沖往滘口方向的列車行駛至小北路站與火車站區間時,車廂內一個小煤氣瓶著火。捷運工作人員及時將火撲滅,幸無人員傷亡。

據稱,此案正由廣州市公安局捷運分局進一步審查中。但對縱火者的作案動機及如何將煤氣瓶帶上捷運等問題,該局並未答覆。

據知情人士透露,當時吳美成的雙手被火燒傷,趁亂離開現場後,住進白雲區一個小旅館。昨晨5時許,吳美成向白雲區人和鎮派出所投案,並初步交代作案動機。他自稱國中未畢業,僅有國小文化程度,長期在廣東地區打工,卻沒有掙到什麼錢;因臨近過年,身無分文,無法回老家,他心生怨氣,通過這種行為發泄心中不滿。吳美成當時並未提及是否針對特定的人或事。

汪先生稱目擊吳美成自首:昨晨4時40分許,人和鎮方華路上行人稀少,他看到面容消瘦、滿臉胡茬的吳美成身著黑衣,朝派出所慢慢走過去。

專家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吳美成涉嫌縱火,可能如何定罪量刑?一位基層法院的刑庭法官介紹,此案仍在調查中,根據犯罪事實的不同,可能涉嫌三種罪名。

其一,如果吳美成在車廂內點燃煤氣瓶並試圖引爆,造成爆炸的後果,則涉嫌構成爆炸罪。關鍵在於,是否使用爆炸物品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從而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煤氣瓶屬於爆炸物,一般人可以預料引爆煤氣瓶能造成爆炸。犯爆炸罪,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如果吳美成雖點燃煤氣瓶並引起火苗,但未發生爆炸,則涉嫌構成放火罪。上述兩種的罪區別在於造成後果不同。

其三,如果吳美成將煤氣瓶帶上捷運,但並非自己主動點燃煤氣瓶,而是因為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失火,則涉嫌構成失火罪。該法官表示,上述三個罪名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捷運車廂內有監控錄像,吳美成的行為應已被記錄,再加現場目擊者供述,不難判斷該定何罪。

善後

傷者可向捷運和疑犯索賠

該法官表示,假如在此案中,乘客在車廂因此事受傷的話,可以向捷運公司索賠。因為根據法律部規定,捷運公司有提供安全、快捷的服務的義務,一旦乘客買票上車後,乘客就與捷運公司發生契約關係,如果捷運公司沒有盡到義務,則屬於契約違約行為。因此傷者有權利向捷運公司索賠,經濟損失以及精神賠償,同時,傷者也可以選擇向行為人吳美成本人索賠。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