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規定,對屬於國家和各級政府及其上級物價部門管理的商品性價格認真做好貫徹落實。⒉主管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公用事業、壟斷行業的經營性收費價格管理。
⒊根據省人大頒發的《浙江省行政事業收費管理條例》規定要求,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施管理。包括核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對象和收費時限,辦理收費許可證,對收費單位進行評審,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依法查處亂收費行為。
⒋根據省物價局、城建廳、建行、財政廳[1992]浙價房聯140號,財綜241號和浙價房[1993]39號、[1993]財綜107號檔案規定,
⒌根據國務院國發[1994]16號檔案,負責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監審、監控管理。
⒍負責對重要工農業產品的成本構成調查、測算、審核。把握市場價格動態、趨勢,為政府及上級物價部門提供基礎性資料。
⒎宣傳貫徹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頒發的《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維護和規範市場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公正、公開、公平競爭交易。
⒏根據《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負責對價格違法、違紀、亂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法發[1994]9號檔案精神,為司法機關提供價格監證、公證、評估服務。
⒑開展調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