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駕駛證初次申領辦理指南

駕駛證初次申領是由車輛與駕駛人管理大隊受理辦理。

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

辦理條件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八)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辦理流程

車輛管理所辦理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受理崗按照下列程式審核申請材料:

1、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以下簡稱《身體條件證明》)和身份證明,確認申請人年齡、身體條件、申請的準駕車型等符合規定;

2、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未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以及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3、符合規定的,受理申請,並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收存相關資料;

4、因計算機網路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並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核查。核查結果證實具有不準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終止預約、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二)受理崗辦理科目一考試預約,核發預約考試憑證。申請人屬於駕校培訓的,應當通過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查驗培訓情況;車輛管理所與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未聯網的,應當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

(三)考試崗按規定進行科目一考試。考試合格的,確定《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以下簡稱《准考證明》)編號,並製作、核發《准考證明》。

(四)受理崗辦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預約,審核申請考試的時限和考試的次數;申請人屬於駕校培訓的,應當通過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查驗培訓情況;車輛管理所與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未聯網的,應當查驗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並在辦理科目三考試預約時收存培訓記錄。符合規定的,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五)考試崗按規定進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試。

(六)受理崗覆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資料;收回《准考證明》,確認核查結果,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符合規定的,在科目三考試合格後一個工作日內,確定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製作機動車駕駛證,並安排申請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參加領證宣誓儀式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七)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申報材料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台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5、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辦公時間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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