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國土資源局

龍巖市國土資源局內設辦公室、計畫財務科、法規監察科、規劃與耕地保護科、建設用地管理科、地籍與測繪管理科、行政審批科、礦產開發管理科、地質環境與地質勘查科,另設新羅土地分局,以及駐局紀檢監察室。

領導成員

陳學良 局黨組書記、局長

張定濤 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鄭文標 局黨組成員、國土資源監察支隊支隊長

李蘇建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輝雄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蘇志堃 局科技副局長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督辦、新聞宣傳、檔案、保密、保衛、接待、後勤服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建設和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編制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畫;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外事工作;負責主管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幹部工作。

計畫財務科

編制年度財務用款計畫,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規費徵收、使用、管理;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與審計;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國土資源管理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稅費進行監督管理。

法規監察科

組織宣傳貫徹實施國土資源法律法規,開展國土資源政策研究,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政策、規章草案和論證工作;審查、協調、修改有關部門和本局各科室提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宣傳和行政複議工作。

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擬定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查處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信訪件,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責的情況。

規劃與耕地保護科

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組織編制基本農田保護、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縣、鄉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參與城市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的審核;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科技和綜合統計工作。

負責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驗收,提出開發整理資金撥補意見;辦理需省、市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開發的立項審查、報批工作。

建設用地管理科

負責組織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供地工作;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配合行政審批科做好市級各類建設項目供地審查、匯總、報批及做好省政府、國務院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工作;協調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負責組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配合行政審批科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報批、土地交易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工作;指導全市開展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工作,參與對土地估價、交易代理進行監督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市場管理;組織開展城市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對地價評估工作的監管,指導和組織編制全市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測算、上報批准後公布;負責市屬以上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地籍與測繪管理科

負責全市城鄉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統計、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測繪法律、法規及規章,負責制定全市測繪管理規定、法規、規章制度和測繪事業的發展規劃,編制市級基礎測繪計畫;組織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負責轄區內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初審工作,負責市級限額內的測繪任務登記工作;負責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遷建的報批工作,做好轄區內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匯交、密級測繪成果的檢查和向外提供測繪成果的報批,負責轄區內測繪單位的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密級測繪成果領用和銷毀的審核,並做好銷毀清冊的上報備案工作;按許可權規定負責測繪項目立項和開工許可的審批工作,指導縣(市、區)、鄉(鎮)測繪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科

負責市級審批許可權內所有報件受理申請,包括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臨時用地、個人住宅用地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租賃、轉讓、抵押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土地他項權力登記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發證,調處土地權屬糾紛,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初審、測繪作業證審核、測繪資質年度註冊,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審核,採礦許可證審批登記發證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採礦權的轉讓、變更、延續、出租、抵押登記,以及土地交易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工作。組織相關科室對有關事項實施會審,負責上述受理報件的轉報、審核、審批。

礦產開發管理科

負責指導、協調、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負責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出租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採礦權爭議、糾紛;審查採礦權評估機構資格和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核上報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

地質環境與地質勘查科

組織編制、實施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預案及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負責組織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地質災害的勘察工作;管理地下礦泉水、地熱水的鑑定評審結果,保護礦泉水源地;組織申報並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組織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計畫;組織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會審、報批和管理;依法進行地質勘查監督管理,調處探礦權權屬爭議和糾紛;負責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審核上報探礦權評估機構資格;負責組織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結果和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減免的辦理上報工作。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上報,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

主要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貫徹實施地方性的國土資源管理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地方性國土資源管理配套政策和規定;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參與上報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工作和審核,指導、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並擬定鼓勵耕地開發配套政策,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指導、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開發耕地等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五)統一管理全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方性配套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規範土地市場;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實施農村集體非農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定期修訂、指導公布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

(七)主管全市城鄉農用地轉用、徵用工作;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國家建設用地的全程管理,組織新增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發布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出租的審批登記;審核上報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上報地質勘查單位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的徵收和使用;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審核上報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審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土地開發整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以及財政撥給的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代市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契稅及土地管理其他費稅。

(十一)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宣傳、科技開發工作和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一)管理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幹部人事工作,協管下一級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管理機構、隊伍建設。

(十三)根據省編委規定,履行全市測繪行政管理職能,管理市測繪管理站。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龍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要求,遵循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編制了《龍巖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龍巖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在政府設定的信息公共查閱點查閱。

政府信息公開以主動公開為主,依申請公開為輔。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龍巖市國土資源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附屬檔案《龍巖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龍巖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在政府設定的信息查閱場所進行查閱。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龍巖市國土資源局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以及市土地檔案館公共查閱點公開以及市政府公共查閱地點。

3、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龍巖市國土資源局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1、公開範圍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龍巖市國土資源局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請獲取。首批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目錄》,具體包括:土地登記結果、土地執法結果、土地信訪件辦理結果、礦產執法結果、礦產信訪件辦理結果等。龍巖市國土資源局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2、受理機構

龍巖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為局辦公室信息中心

通訊地址:龍巖市蓮花小區國土資源局大樓六層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3、提出申請

向龍巖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的,應當填寫《龍巖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表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龍巖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也可以在龍巖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龍巖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通過網上傳送即可。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龍巖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

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當場提出申請,並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4、申請處理

龍巖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龍巖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進行登記。根據工作職責分流到本局相關科室(單位)。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龍巖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由信息員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龍巖市國土資源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附表2。

5、收費標準

龍巖市國土資源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由財政和價格管理部門確定後由市土地檔案館實施。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就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