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齊齊哈爾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在1999.08.09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弘揚尊老敬老傳統美德,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提高社會養老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的年滿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組織實施。城建、交通、公用、衛生、文化、體育、電信、農業、司法、商業、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待老年人工作。

第五條 享受優待的老年人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發給《敬老優待證》。

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由所在單位或縣(市)、區老齡工作部門攜帶其居民身份證,統一到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理《敬老優待證》。

第六條 老年人持《敬老優待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進入公園、旅遊景點(園中園和正在舉辦大型經營性活動的除外)免收門票。

(二)免費辦理圖書借閱證。

(三)免費進入展覽館、展銷會。

(四)免費進入收費公廁。

(五)到國有、集體浴池、理髮店洗澡、理髮,半價購票。

第七條 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優待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醫院、衛生所、聯合診所和個體診所看病時,免費掛號(不含專家門診)並優先就診、劃價、付款、取藥和住院。

(二)免費在公共場所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存放腳踏車。

(三)進入影劇院、文化宮(館)、俱樂部和體育場(館)觀看電影、文藝節目和體育比賽(重大商業性活動和國際性體育比賽除外)時,票價減半。

(四)入校學習時,半價交費。

(五)乘坐市內公共汽、電車半價購票。乘坐長途公共汽車可優先購票上車,安排座位。

(六)與子女分住的老的人家庭安裝電話時,初裝費優惠100元並予以優先安裝。

(七)律師為其免費代寫訴訟和進行法律諮詢。

第八條 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持《敬老優待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公共場所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存放腳踏車交半費。

(二)在醫院、衛生院、聯合診所和個體診所看病時,半價掛號並優先就診、付款、取藥和住院。

(三)進行涉及自身事務的法律諮詢時,律師事務所免費。

第九條 農村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除交納國家規定的稅款外,不承擔地方義務工、積累工和社會性集資交費。

農村老年人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其應當交納的鄉統籌費和村提留費。

第十條 百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營養補助費100元。其中,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支付;無工作單位的,分別由其居住地的縣(市)、區、鄉(鎮)政府支付。

第十一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但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第十二條 醫院、商店、餐飲、集貿市場、照相、郵政等與老年人生活相關的經營場所,應當設立敬老標誌,對老年人予以優惠和照顧。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1995年3月6日發布的《齊齊哈爾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同時廢止。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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