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四)組織開展民族與宗教理論、政策等重要講題的調查研究;擬定我縣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政策辦法和規範性檔案;開展民族與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五)依法力p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
(六)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管理和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參與宗教方面專項資金管理。
(七)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按照各教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指導和協助各鄉鎮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及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八)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在民族問題上的分裂活動和宗教滲透活動。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