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和《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州黨發〔2008〕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是指由黔西南州財政局、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的擔保基金提供擔保,商業銀行發放的用於支持創業的一定額度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州時進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章 創業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四條 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黔西南州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籌集,黔西南州時進信用擔保中心負責管理並無償提供擔保,專戶存儲於小額擔保貸款承辦銀行,專項用於創業小額貸款擔保。黔西南州時進信用擔保中心出具的小額貸款擔保為不可撤銷的擔保。
第五條 經承辦銀行、擔保中心、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確屬不能收回的貸款,從擔保基金中扣收,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對象
第六條 申請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應當符合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條件。
第七條 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具有本州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有固定經營場所,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持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進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人員和本州其他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人員都可申請創業小額擔保貸款。
對取得黔西南州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頒發的創業培訓(SIYB)合格證的符合貸款條件人員,可優先貸款並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第四章 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期限和還款方式
第八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申請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的,可申請1-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採取按季付息、到期還本方式還款。
第九條 符合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合夥經營或創辦企業,貸款額度控制在5—200萬元。其中對吸納失業人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吸納失業人員10人以上的、20人以下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吸納失業人員20人以上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吸納失業人員以辦理用工備案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人數為準,且勞動契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採取按季付息、到期還本方式還款。
第十條 對已享受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扶持,且誠信經營、按期還款的,可再次申請貸款。有逾期還款記錄者,取消再次小額擔保貸款資格。有不良還款記錄的申請人不予貸款。
第五章 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利率與貼息
第十一條 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可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
第十二條 對申請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按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各級政府予以貼息,享受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微利項目的具體確認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微利項目的範圍:從事商業、餐飲和修理等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複印打字、理髮、小飯桌、零售商店、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等。
第六章 反擔保
第十四條 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須提供反擔保。
第十五條 反擔保可採用房屋、土地使用權抵押或保證人擔保。
(一)房屋、土地使用權抵押要求產權清晰、徵得房屋、土地產權人以及共有人同意。用房屋、土地使用權作擔保的,必須經相關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產權評估金額要大於申請貸款金額。
(二)保證人擔保可以由具有穩定收入的公務員、事業單位事業編制職工提供擔保。貸款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含5萬元),需1人擔保;貸款金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需2人擔保,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需3人擔保。擔保人之間為無限連帶責任。提供擔保時,擔保人應提供單位證明並在保證契約上籤字。
創業小額貸款在2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取房屋、土地使用權擔保。
第七章 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報材料及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
(一)從事個體經營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需提供《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複印件,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需提供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需持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其他登記失業人員需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2.貸款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明及複印件;
4.反擔保證明和還款計畫;
5.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創辦企業(包括合夥經營實體)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需提供《再就業優惠證》、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需提供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需持畢業證書及複印件;
2.貸款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
4.《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契約備案花名冊》;
5.還貸能力報告;
6.對創業1年以上的企業,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7.反擔保證明;
8.驗資報告
9.貸款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審批程式
(一)從事個體經營的貸款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戶口所在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所提出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由勞動保障站、所進行資格審查,現場考察經營項目、核實抵押物和保證人,於5個工作日內簽署貸款和微利項目審查意見。申請人持勞動保障工作站、所簽署意見的申請表,到所在縣(市)就業局進行審核,並對微利項目進行認定,縣(市)就業局於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後報州就業局。州就業局在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和抽查工作。
創辦企業或合夥經營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直接到所在縣(市)就業局提出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縣(市)就業局進行資格審查,現場考察經營項目、核實抵押物和保證人,於10個工作日內簽署貸款和微利項目審查意見。
(二)經審查同意貸款的,州就業局將相關材料整理後送州時進擔保中心,擔保中心審核並承諾擔保後,向承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辦理反擔保手續。
(三)貸款申請人持簽署意見的貸款申請表及貸款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到銀行申請貸款。經辦銀行根據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貸款資格、貸款用途、還貸能力等進行審查,於3個工作日內給予申請人答覆。經辦銀行同意貸款的,申請人和經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不同意貸款的,經辦銀行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向黔西南州時進擔保中心、州就業局反饋辦理情況。
第八章 貸款貼息程式
第十八條 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計算微利項目貸款應貼息金額。計算貼息的時間按照經辦貸款的結息時間確定。
第十九條 經辦銀行應按季申請貼息資金。 經辦銀行於每季結息後5個工作日內,向各級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貼息申請,並附貸款發放憑單、明細表及利息清單等,明細表應包括每筆貸款的項目名稱、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人名稱和戶籍所在地、還款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 各級就業服務機構對銀行提報的材料審核同意後,銀行攜帶相關資料,到各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核撥手續,財政部門核准後,到財政國庫辦理結報手續,將資金撥付經辦銀行。
第九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二十一條 人民銀行責任:指導承貸銀行按規定開展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督促落實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監督承貸銀行按照擔保基金餘額5倍發放貸款。
第二十二條 承貸銀行的責任:按規定對借款人申請進行審查,嚴格按照擔保基金1:5比例放貸,並按照貸款管理程式做好貸款催收工作。在勞動保障站、所建立小額擔保貸款台賬,向勞動保障部門、人民銀行報告小額擔保貸款的發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責任:負責落實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程式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責任:
(一)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州就業局具體負責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州就業局對各縣(市)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其中對申請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抽查不低於20%,對申請人創辦企業逐一核實反擔保;對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金額進行審核並負責擔保基金代償借款的起訴追繳工作。
(二)州、縣(市)就業局(就業辦)負責轄區內合夥經營實體或吸納失業人員的小企業的資格、項目和反擔保的審查工作,對勞動保障站、所提報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進行核實,做好貸款催收工作,按規定報送相關報表。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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