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村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黑龍江省農村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黑龍江省農村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是一項黑龍江地方法規。

內容

【發布單位】80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農村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1979年11月6日黑革〔1979〕330號檔案)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現有耕地,制止濫占、濫建等浪費土地現象,根據《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和《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農村(包括城鎮郊區)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和國營農、林、牧、漁場等單位進行建設需要占用土地時,均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農村各項建設用地,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農村建設占用非耕地,由人民公社批准;占用耕地,須經公社審核後,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今後,農村社隊進行農田基本建設(包括興修水利、道路、植樹造林)、修建生產性房屋、文化福利設施、舉辦社隊事企業和社員蓋房等用地,均需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逐級辦理審批手續。國營農、林、牧、漁場在場界範圍內的各項建設用地,一律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抄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
用地單位在申請核撥用地時,必須送交占用土地申請書,並附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檔案或投資計畫(附平面位置圖),以及被占地生產隊的意見和補償辦法或調整土地方案。城鎮郊區的場、社各項建設項目、位置還需經城鎮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後,方能申請核撥用地。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地。凡擅自占地者,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政策規定

第4條

農村建設用地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定。除生產隊內部建設和社員建房外,各建設單位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給被占地生產隊應得的補償。因農田基本建設需要對相鄰社隊或場社的土地進行調整時,要顧全大局,充分協商,自願互利,等價交換。
今後,凡屬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有正式手續的農村社辦事企業房屋建設和社員蓋房占用的耕地,均按批准用地數量,從批准當年起,核減農業稅面積。

第5條

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和國營農、林、牧、漁場,都要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抓緊制定居民點和場區建設規劃,有計畫地逐步改造現有居民點和場區,做到節約用地,合理用地。居民點和場區規劃,要精打細算,儘量不占耕地和平川可墾荒地。山區提倡依山建村。

第6條

農村社員宅基地,屬於生產隊集體所有。宅基地標準,按每戶三間房計算(在具體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應按其家庭人口多少,靈活掌握),包括房屋地基、倉房、庭院、廁所、畜圈、柴草垛在內,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平方米。市鎮近郊要低於這個標準。原有宅基地,超過標準的部分頂自留地,或由生產隊另行安排使用。

第七條

農村磚廠,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坡取土燒磚,嚴禁亂挖亂采。對毀壞農田較多的磚廠,要責令停產,並負責修復農田,交所在生產隊耕種。

第八條

農村道路建設,要充分利用舊路。確需改線和新建的道路,要把是否節約用地,做為選擇新線路的重要依據,從嚴掌握;努力做到新路成形,舊路還田。農村鄉社道路,一般可採用國家四級公路標準。

第九條

農村社隊和國營農、林、牧、漁場,要充分利用本單位有權使用的宜林荒地、荒山、溝塘兩岸、“四旁”空地和棄耕地,發展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但不得占用耕地。營造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要因害設防,講究實效,儘量少占耕地;必須占用耕地時,不得超過受庇護農田面積的百分之五。

第十條

對於認真貫徹本辦法,積極保護土地資源,節約用地,同浪費土地現象作鬥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一條

對違犯本辦法,破壞土地資源,浪費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限期拆除工程和適當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工作的領導,要有專人具體負責日常工作,逐步健全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做到全面掌握本地土地資源的增減變化情況。對占地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總結交流經驗,堅決糾正與防止浪費土地的現象。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公布後,省及各地過去有關農村建設用地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應即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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