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第四條科協應當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五條科協應當開展科學技術學術交流,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發展國際民間學術交流與科學技術合作。 第十一條科協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建議行為發生單位或有關部門認真處理。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實施科教興省戰略,發揮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科協應當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科學技術方面的法律、法規,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科協應當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五條 科協應當開展科學技術學術交流,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發展國際民間學術交流與科學技術合作。
第六條 科協應當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本省地方事務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科學決策;向各級人民政府提出有關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科協及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下同)接受委託,組織相關科學技術工作者承擔或參加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科技新產品鑑定、自然災害損失鑑定、技術標準制定與修改等事務。
第八條 科協表彰獎勵本團體的科學技術工作者中的先進模範人物,並向社會廣泛宣傳,積極發現人才、舉薦人才。
第九條 科協應當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依照科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管理內部事務。
第十條 省、市、縣科協由所屬學會和下一級科協組成,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辦事機構實行獨立建制。
第十一條 科協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建議行為發生單位或有關部門認真處理。縣級以上科協(含縣級,下同)對侵犯科學技術工作者及其團體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參與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的科協是科協的基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科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並保持人員隊伍的相對穩定。
第十三條 農村各類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是農民自願組成的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的民眾組織。縣、鄉科協應當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科協所屬學會辦事機構所在單位應當為學會開展工作提供活動經費、工作人員、辦公場所及設備等必要條件,並保持辦事機構的獨立建制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支持學會的經營活動,並對學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十五條 科協基層組織和各級學會的專職工作人員,應當享受其所在單位同級同類工作人員的同等待遇。
科協、學會兼職工作人員的所在單位,應當將兼職人員從事科協、學會工作的實績視為其本職工作的業績,他們的行政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與其他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縣級以上科協機關的專職工作人員,可以評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六條 科協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對科協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按國家對同類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對在科協工作和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將科協系統的學術、科學技術普及成果納入政府表彰系列,並作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晉升職務的條件。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場館等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保障現有設施發揮作用。對科協及所屬學會出版的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類報紙、期刊、圖書、影視音像製品,給予政策上的扶持。
第十八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費、事業費及專項經費撥款;
(二)企業事業單位的撥款;
(三)國內外法人、個人或其他組織的資助、捐贈;
(四)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五)科協興辦企業事業所得的收入和有償服務的收入;
(六)基金(資金)利息、資產增值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協的行政費、事業費列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對科學技術普及經費的投入不應低於本區域總人口每人平均0.10元的水平。科協的事業費、科學技術普及經費應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有所增長,增長的比例不應低於整個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
第二十條 科協的經費支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主要用於科協章程所規定的各項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並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協發揮自身優勢,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企業事業,開展合法的有償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科協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基金。科協系統獨立核算的科技服務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與同類企業事業機構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科協的資產、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科協所屬企業事業的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違反前款規定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其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科協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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