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辦〔2013〕13號)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直機關、省直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委和省工商聯。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外地辦理公務活動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制度。出差須按規定報經單位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按規定等級乘坐城市間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級 別 |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省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一等艙 | 頭等艙 | 憑據報銷 |
廳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餘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六條 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城市間交通工具。
第七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憑據報銷。
第八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條 到省會城市(包括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出差的,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住宿費限額標準(附後);到其他地區出差的,每人每天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不超過750元,廳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不超過450元,其他人員不超過300元。
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一條 一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出發、返回當天均按一整天計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乾使用。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一伙食費,並由接待單位按規定開具合法票據。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幫助安排、租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十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和購買機票等支出應當按規定以公務卡方式結算。
第十八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主管單位要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省財政廳報告。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出差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公款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涉及違規資金的,予以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到外地實習、工作(掛職)鍛鍊、支援工作和調動搬遷等經費開支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地)、縣(市)的差旅費制度,可參照國家和省級規定,結合實際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黑財行〔2007〕56號)和《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黑財行〔2008〕30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