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暫行規定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號
【發布日期】1989-06-13
【生效日期】1989-06-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號1989年6月13日)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文明單位建設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提高文明單位建設水平,根據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文明單位是以精神文明建設為主要標誌,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的先進單位。

第三條創建文明單位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的重要形式,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重要任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創建文明單位活動,作為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創建文明單位應以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為指導,為改革開放、發展經濟、提高城鄉居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城鄉單位。

第七條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機構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並應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文明單位建設的具體考核辦法。

第八條文明單位的基本條件是:
(一)有計畫地經常開展文明單位建設活動。
(二)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注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提高職工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四)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五)領導班子堅強團結,清正廉明,民眾基礎良好。
(六)重視民主法制建設,秩序良好,無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
(七)制度健全,管理科學,文明生產和工作。
(八)重視計畫生育工作,成績顯著。
(九)堅持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
(十)環境整潔、優美,職工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

第九條符合文明單位基本條件的單位,可授予文明單位或文明單位標兵的榮譽稱號。

第十條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標兵分為省、地(市)和縣三級,分別由省、地(市)和縣命名。

第十一條凡具備文明單位基本條件的,除鐵路、森工、農場、省直機關和大專院校可按系統直接申報省級文明單位外,其它單位一律按文明單位隸屬關係,逐級按屬地考核申報。

第十二條凡被評上文明單位的,由命名機關授予榮譽稱號。被命名單位可從實際出發,給職工適當物質獎勵。

第十三條文明單位命名滿一年後,縣級文明單位有資格申報地(市)級文明單位,地(市)級文明單位有資格申報省級文明單位。

第十四條文明單位由命名機關和屬地有關部門雙重管理,以屬地管理為主。每年複查一次,合格的繼續承認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各級文明單位和命名機關均應建立健全文明單位檔案,定期填寫。

第十六條文明單位改變單位名稱或隸屬關係,應重新考核命名。

第十七條文明單位發生有損於文明單位稱號問題的,命名機關可根據具體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進、降級或撤銷榮譽稱號的處罰。

第十八條申報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命名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單位領導人員及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省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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