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朝陽[廣西桂林平樂縣法院法官]

黎朝陽[廣西桂林平樂縣法院法官]

黎朝陽是廣西桂林平樂縣法院的法官,從2007年3月23日至4月2日曾先後羈押於桂林市第一看守所、興安縣看守所,4月2日上午搶救無效死亡,死時全身傷痕累累。

基本信息

發展事記

2007年3月22日,黎朝陽因涉嫌受賄窩案被桂林市平樂縣檢察院傳喚,並要其寫認識;

3月23日,黎朝陽以“涉嫌受賄罪”被收押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3月24日,黎朝陽愛人接到黎被拘留通知書;

3月25日、26日,黎朝陽的親屬兩次送錢物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均未見到黎朝陽;

3月26日,黎朝陽被轉送至興安看守所;

2007年4月:黎被發現昏迷於床鋪,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4月2日,接到法院通知後到看守所得知黎朝陽死亡;

3日,在殯儀館見到黎朝陽屍體,全身傷痕累累。當晚轉送至桂林市殯儀館保存;

4日,法醫在桂林市殯儀館解剖室對黎朝陽屍體進行解剖鑑定。

2007年4月:黎朝陽死亡事件領導小組宣布調查結果,黎死於“青壯年猝死綜合徵”;

4月20日,黎朝陽家人上網發帖喊冤;

21日上午11點,黎朝陽的妹妹黎秀清在電話中向記者回顧了相關過程;

2007年8月:法大法庭鑑定研究所鑑定:黎朝陽屍體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徵,不排除與體位受限有關;

2008年1月:桂林市公安局否定法大法庭鑑定研究所結論;

2008年5月:死刑犯黃於新在終審判決上表示“有重大情況舉報”;

2008年6~9月:廣西區政法委工作組介入調查。

死因調查

2008年5月30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黃於新死刑立即執行。這名因口角爭執,一怒之下刺死同村人的68歲犯人在與二女兒黃潔(化名)告別後,轉向法官高喊,“我有重大情況要舉報!”

黎朝陽 黎朝陽

根據黃於新的口述,黎朝陽在看守所“一直不服管”,2007年4月1日下午,黎又開始大喊大叫,還不肯穿褲子,看守暗示同監舍某些犯人把他拖出去毆打。打完拖回監舍後,黎朝陽“還是不聽話”。看守又暗示犯人們把被單撕成布條,捆住黎的胸腹部,反吊在監舍的窗戶上。次日早上8點,大家都起來吃早飯,才發現黎朝陽已經一動不動。

辯護律師黃莉曾經要求為黃於新做一份筆錄,但被黃本人拒絕。黃於新透露,黎朝陽死後,“幹部多次找14監舍的人談話,不得外泄看到的一切”。

在2007年4月,興安縣看守所盤所長:4月1日,看守人員給黎朝陽洗澡,他卻把糞便拉在身上,自從關進看守所,他就一直“瘋瘋癲癲”的。在黎案調查結果新聞發布會上,負責屍檢的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宣布,黎朝陽的這些表現正是“猝死的誘因”。“我們當然不能接受!”黎的妹妹黎秀清和妻子周燕樂開始不斷地向中紀委、最高院等部門投寄訴狀,黎已記不清自己寄出了多少份特快專遞,她收到的唯一答覆,是中紀委回函,請她們“耐心等候”。

2007年4月3日,黎的家人在殯儀館見到了已然面目全非的黎朝陽。周燕樂當場昏厥,黎秀清則冷靜地拍下了哥哥身體上的多處傷痕。照片上,黎朝陽的鼻樑與嘴唇之間裂開一道與唇等寬的口子,兩顆門牙崩斷;脖根處至臀部的皮膚泛紫紅色,右腿外側、左腿膝蓋與肩膀上的淤血清晰可見。

這讓家屬無法接受“青壯年猝死綜合徵”的結論。此前,他們一直堅持委託區級鑑定機構進行屍檢,遭拒後,在桂林公安局指定的兩家市級醫院中選擇了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

經桂林醫學院病理科、廣西桂林臨床病理診斷中心4月28日出具的黎朝陽《屍體檢驗鑑定書》(屍檢號:A792)分析說明:“屍表檢查、屍體剖驗可排除死者生前受暴力打擊、機械性窒息、常規毒物中毒等致死。”屍體檢驗鑑定結論為:“死者黎朝陽系猝死,死亡原因較符合青壯年猝死綜合症,死者生前在關押期間,思想極不穩定,經常情緒激動,大吵大鬧等,對其死亡的發生存在有誘發作用。”

死因鑑定

黎的家屬與桂林興安縣公安局簽訂協定,委託中國政法大學法庭鑑定研究所做二次屍檢鑑定。“死亡時間已有兩個半月,我們再次解剖,占有的材料太有限。”法大法庭主任法醫師、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常林回憶。儘管如此,他們得出了與桂林市公安局委託的鑑定機構不同的結論。

黎朝陽 黎朝陽

(一)、體表檢查情況:1、 被鑑定人黎朝陽體表損傷輕微,很多體表損傷呈對稱性分布,見表2。腹部(臍上4CM平面)見橫行帶狀皮膚壓痕。左腹外側一處表皮剝落,右腹外側一處表皮剝落;左臀上緣略呈橫行條狀皮膚擦傷,右臀上緣略呈橫行條狀皮膚擦傷;左腕背橈側帶狀皮下出血痕,右腕背側條狀表皮剝脫;左腕橈側皮膚片狀擦挫傷,右腕近掌部橈側皮膚片狀擦挫傷;左大腿上段外側橫斜形條狀表皮剝脫,右大腿上段外側橫斜形條狀表皮剝脫;左膝關節前部散在點灶狀擦挫傷,右膝關節下前側兩處不規則表皮剝脫;左踝關節後側表皮剝脫,右小腿下段散在表皮剝脫。

2、 據詢問筆錄和屍檢照片所示,被鑑定人黎朝陽死後原始典型屍斑未見,僅見雙腋下、雙窩及雙腳底暗紅色改變,不除外與死後血液墜積有關。

(二)主要組織病理學所見通過對被鑑定人黎朝陽進行病理學組織檢查,見肺周圍性肺細胞明顯擴張,部份肺細胞壁斷裂,肺明顯淤血,伴灶性肺泡腔出血,其他器官淤血,被膜下、間質片狀灶出血。上述表現為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的病理學改變,符合窒息所致。

(三)死因分析被鑑定人黎朝陽體表損傷輕微,內部器官未分致死性機械性損傷;各組織器官未檢出可導致死亡的原發性疾病的病理學改變;體內常規毒物檢測陰性;組織病理學改變符合窒息所致的死亡特徵。結合委託機關提供的相關資料所顯示的屍體體表損傷分布特徵,不排除與體位受限有關。(註:以上內容摘自鑑定報告)

經過分析後,鑑定中心得出了鑑定意見:“被鑑定人黎朝陽屍檢組織病理學改變符合窒息所致的死亡特徵,結合其體表損傷和改變的分布特徵,不排除與體位受限有關”。

這個鑑定結論,推翻了桂林醫學院病理科、廣西桂林臨床病理診斷中心所作的“猝死”結論,原鑑定結論認為:“死者黎朝陽系猝死死亡,死亡原因較符合青壯年猝死綜合症,死者生前在關押期間,思想極不穩定,經常情緒激動,大吵大鬧,睡眠、飲食極不正常,對其死亡的發生存在有誘發作用。”

黎朝陽不是被毆打而直接導致死亡的,也不是因自身疾病而死亡的,而是因體位受限造成的窒息死亡。鑑定報告沒有直接說明黎朝陽體位是如何受限的,但是,從他的手腳和腹部上有“橫行條狀”、表皮剝脫等傷痕,及傷痕對稱情況看,這個體位受限,會不會是“捆綁”而留下的呢?在身體被強行“捆綁”受到壓迫情形下,那是會因體位受限而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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