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肇事
那輛車牌為粵A1J374的麵包車撞倒村民李潔霞母子之後迅速調頭,又撞上了路邊的村治安崗亭,車輪也被路邊花地的竹籬笆和石塊卡住。村民們圍攏過來,拍著緊鎖的車門,大聲叫喊,試圖讓司機黎景全下車。但是沒用。麵包車還是不停地轟著油門,藉助持續的動力,掙脫了竹籬笆和石塊,也改變了方向,直直朝著人群衝過去,碾過已經被撞倒在地的李潔霞,又碾過了試圖阻止它的梁錫全,直到衝進路邊的魚塘被陷住,才徹底停下來。
終於打開車門的梁景全,跑向已經趕到現場的警車,還坐到了駕駛座上。他被村民和警察一起抓住的時候,呼吸中散發出濃重的酒氣。後來的檢測證明,黎景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達369.91mg/100ml。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2004年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區分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分別是20mg/100ml和80mg/100ml。黎景全的狀態,顯然屬於“嚴重醉酒駕駛”。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的明確規定。但根據醉酒狀態,對應的刑事責任能力有所區別。司法精神病學上的醉酒分類,形成於1935年瑞士學者的研究。我國的司法鑑定實踐中,通常用於醉酒的鑑定模式有三種,“單純醉酒、複雜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對應的分別是“完全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和無責任能力”。黎景全的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是“未查獲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不屬於病理性醉酒的範疇”,案發時處於“急性醉酒狀態”。這意味著,他不存在免責的可能。
被送往醫院搶救的李潔霞和梁錫全,都死於車禍當天,時間是2006年9月16日。兩人的死因,都是“因巨大鈍性暴力撞擊,致多臟器損傷、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這也是黎景全在醫院強制醒酒後,必須面對的殘酷現實。兩名死者都與他同村,梁錫全不僅是他的國小同學,還是他最好的朋友。這讓他後悔萬分,可是他能回想起來的,只有曾經“喝了很多酒”,以後的事情就“都不記得了”。血液酒精含量369.91mg/100ml,如果換算成飲酒量,相當於十餘瓶啤酒或1斤多低度白酒。
車禍當天是周六,黎景全清醒時的大部分時間,其實都和好朋友梁錫全在一起。上午他開著自己的麵包車送完貨之後,就約了梁錫全和其他幾個人到“錦帶河”酒樓喝早茶。“錦帶河”臨近連線佛山南海區和廣州的穗鹽路,交通便捷,也是黎景全居住的碧華村附近最上檔次的酒樓。他們喝了一瓶“白蘭地”,一種以葡萄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製成的洋酒,度數在38度到40度之間,相當於中國的普通白酒。
早茶不過是黎景全這一天頻繁飲酒的開始。距離“錦帶河”500多米的地方,是村民黃志標的養蝦場,那裡也是個聚會的地方,黎景全每個月也會去幾次,跟人喝酒聊天。早茶後,黎景全自己開車到了蝦場,這也是他當天頻繁違規駕駛的開始。根據專家推算,只要飲用一杯啤酒,血液酒精濃度就將達到20mg/100ml的酒後標準;而飲用3兩低度白酒或者兩瓶啤酒,血液酒精濃度就將達到80mg/100ml的醉酒標準。
蝦場裡已經聚了一些人在喝酒聊天,黎景全也開始了第二輪喝酒,這次是啤酒。很快就到了中午,午飯地點依舊是“錦帶河”,黎景全又是自己開車過去。飯桌上,梁錫全也在,幾個人要的還是“白蘭地”,兩瓶。飯後時間已將近15點,接下來黎景全又開車返回蝦場,梁錫全也來了。蝦場老闆黃志標看到這兩人都像是“喝醉了的樣子”。梁錫全來了之後就“躺在一張椅子上”,而黎景全停好車後,“繼續和別人聊天喝酒”。黎景全自己的記憶就停止在這裡。接下來的事情,別人的轉述依舊不能喚起他的回憶。
在蝦場村民的見證里,黎景全離開蝦場的時間大約是18點50分,走時怒氣沖沖。大約在18點30分左右,他和村民梁志能從爭吵演變成了打架。黎景全喝完酒之後脾氣會變得很暴躁,這點相熟的村民都知道。常有朋友提醒黃志標,不要跟黎景全喝酒,免得出事。因為和黎景全喝酒的時間很少,黃志標並不太在意,不過他也覺得,“阿全酒量真的不太好”。
發生爭執的原因眾說紛紜,大量飲酒的黎景全顯然吃了虧,兩次被推到了水裡。他在憤怒追打梁志能的時候,被黃志標和梁錫全勸阻,繼而很生氣地走向自己的麵包車。黃志標遠遠看到,梁錫全還一路跟過去勸說著。當麵包車發動起來的時候,蝦場的人有些內心不安,黃志標聽到旁邊有人念叨,“他這個樣子,肯定會出事”。
故意與過失
不論是現場取證,還是證人證言,都足以證明黎景全撞死兩個人的車禍事實,警方以“交通肇事罪”拘捕了黎景全。而起訴的時候,檢方將罪名變更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7年2月7日,佛山中院的一審判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雖然辯護律師方卓林始終認為“量刑過重”,但廣東省高院的二審判決結果還是“維持原判”。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差別迥異,前者最高不過7年有期徒刑,後者可以判到無期徒刑乃至死刑。這種生死之別,也使得具體案件的審理中,罪名的認定變得至關重要。罪刑法定,定罪需要具備四個構成要件——主觀、客觀、主體和客體,而這兩罪之間,最大區別在於,犯罪人的主觀方面究竟是過失還是故意。這也是法官們在惡性交通肇事案件中面臨的最大困惑,尤其是在嚴重醉酒駕車的情形中,應當如何由客觀方面來推定犯罪人的主觀方面?
回到車禍當天,黎景全從蝦場出來,由南往北,沿一條剛翻修過的新路一直開大約1公里,就能到家了。這條路北接碧華村,南到穗鹽路,村里自己出錢把路面拓寬到9米,只等路面硬化就能全部完工。路的南北兩頭,各建有一個治安亭,立起了柱子和鐵閘,村里人習慣性地叫做“卡位”。和佛山的許多村莊一樣,碧華村的許多土地都分租出去,成了大面積的花田和花木基地,來往運貨的車輛不斷,村里專門安排人在治安崗亭里值班,查看來往車輛。
9月份的天黑得晚,將近19點天還是很亮,這也是村里人回家吃飯的時間,路上人車往來。在南面治安崗亭當班的杜石軍看到黎景全的麵包車開了過來,在距離崗亭50米左右的地方,從後面撞到了一輛腳踏車,騎車的李潔霞和車后座她4歲的兒子當即倒地。但麵包車沒有停,繼續往前開,撞上了卡位的鐵閘門,杜石軍感覺,“連車速都沒變”。車還沒停,反而油門轟鳴著調頭,朝路對面杜石軍站的崗亭撞了過來,還好杜石軍閃躲及時,崗亭的護欄都被撞斷了,他停在旁邊的機車也被撞倒。調過頭來的麵包車,換了方向,由北往南,向來時的路開了過去。杜石軍看到,車大約開了十來米,又撞上了路邊花地的竹籬笆,車輪被石頭和籬笆卡住了,終於停了下來。
黎景全鬧出的動靜太大了,不僅路上的村民聚攏過來,在蝦場的梁錫全也迅速趕了過來。許多村民試圖制止黎景全,陳錦華用力拍著車門,讓黎景全下車。梁錫全也大聲勸說他“別搞這么多事”。黎景全的車門緊鎖,車窗半開,陳錦華看到黎景全轉過頭來看了他一眼,但車的油門一直轟鳴著,車子也一前一後地挪移著。倒在地上的李潔霞叫著“救命”和“我的兒子”,彭監興和黃劍濤抱起了地上的男孩送往醫院,陳廣鏗在打電話報警後,和李景超一起試圖扶起李潔霞。就在這時候,麵包車掙脫了阻礙,朝著李潔霞沖了過來,陳廣鏗和李景超嚇得本能地閃開,車的右後輪碾過了李潔霞。杜石軍和幾個村民在後面追趕,麵包車終於在衝進魚塘後被陷住,在距離李潔霞40多米遠的地方徹底停下。陳錦華至今都覺得心有餘悸,如果不是閃躲得快,在車門旁的他很可能也會被撞倒。靠近車頭的梁錫全沒這么幸運,他被村民發現的時候,正流著血躺在泥地里。
那么,黎景全的主觀方面究竟是過失還是故意?從一審和二審判決來看,法院認定,黎景全第一次撞倒李潔霞母子不能認定為故意,但之後的一系列行為——逃離現場、不聽勸阻、撞向人群等等都具備了主觀故意。從法律上來講,他的後續行為屬於“應當知道其行為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卻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主觀心態已經是間接故意,這樣就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2死1傷的結果,屬於“後果特別嚴重”。
分歧與爭議
雖然一審和二審都認定黎景全應該判處死刑,但自從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權後,死刑的認定該需要經過更為嚴謹的覆核程式,黎景全的案子同樣如此。律師方卓林也在等待最後希望,雖然覆核結果目前仍舊沒有出來,但他還是覺得“應該有希望”。
方卓林並不知道,成都孫偉銘案的一審死刑判決出來後第二天,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召開了一場針對惡性交通肇事案件的專家論證會。與會者包括張明楷、陳興良、趙秉志等數名刑法學界著名學者,以及田祖恩、孫東東等精神病司法鑑定專家。討論的核心問題包括:在嚴重醉酒的情形中,如何由客觀方面來推斷主觀方面?交通肇事罪與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是否存在轉化關係?討論的主要樣本,就是黎景全案。
法律有自己的嚴謹邏輯體系,醉酒者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可以用原因自由行為理論來解決。按照一位與會專家的說法,“醉酒者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喪失,是由於其自身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應當由其自身來承擔責任”。那么在這種理論下,對於酒後犯罪中主觀方面的判斷,“不能單純根據喝酒是故意還是過失來認定”,主要還是根據“對具體危害後果發生的主觀來判斷”。具體說,有四種情形:一是行為人故意喝酒後故意犯罪,也就是借酒壯膽,那么可以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二是行為人過失喝酒後故意犯罪,比如酒後強姦,那么也可認定行為人是故意。三是行為人過失喝酒後過失犯罪,那么應該認定為過失。四是行為人故意喝酒,但酒後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實施了過失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那么還是應該認定行為人為過失犯罪,而不能根據行為人故意喝酒了,就是故意犯罪。
具體到黎景全案,顯然也存在意見分歧。一種意見認為,黎景全第一次撞倒李潔霞母子的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接下來,當他的車被卡住的時候,村民們上前勸阻,車窗是打開的,這也說明他不是在一個封閉的環境中。而他調頭和加大油門繼續行駛的行為,也說明他對外界事物是有認識的,知道被圍的處境,並試圖離開現場。從受害人李潔霞主要是被車右後側碾壓的情況看,黎景全當時處於調頭轉彎的過程中,這也說明他對於第一次撞倒李潔霞的位置是有認知的,並試圖繞開這個位置。綜合這些,可以推定黎景全對自己的行為仍舊具備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對可能發生致人死亡的後果持放任心態,屬間接故意的範疇。如果不是村民躲避及時,除了2死1傷,他的行為還可能造成更為嚴重的後果。所以,黎景全駕車衝撞人群的行為,已經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且後果特別嚴重。但對於判處死刑,還是認為量刑過重。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黎景全犯的還是交通肇事罪。如果認定他第一次撞倒李潔霞母子的行為是交通肇事,那意味著他的主觀方面就是過失。那么,在嚴重醉酒的狀態下,怎么來理解後續行為中,黎景全的主觀方面就從過失轉變成了簡潔故意呢?而且,並沒有證據表明,黎景全有要逃逸的想法和行為,被害人是黎景全駕車再次碰撞碾壓死亡的,不屬於“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所以也不屬於交通肇事後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在7年以內量刑。
複雜而拗口的法律推演,對於絕大多數非法律專業的公眾而言,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門檻。看起來似乎並不複雜的案情,一旦放到法律框架中來探討,結論卻有了多種可能,甚至如此懸殊。法學家們尚且如此,就更不用說只能就事論事的廣大民眾了。
後果與罪名
黎景全在碧華村的口碑不算好,早在1981年,他只有17歲的時候,就因犯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1985年出獄後回到碧華村。具體事情村里人已經不記得了,唯一深刻的印象,就是“他拿了刀砍人”。這么多年黎景全的生活並不寬裕,他離過一次婚,再婚後生了一個小孩,妻子沒有職業,一家人就靠他開麵包車給人運貨過活,日子過得緊緊巴巴。村裡的同齡人其實許多都跟他是國小同學,比如黃志標和陳錦華,但跟他的關係很一般,只有梁錫全,這么多年下來,都是他最好的朋友。
黎景全在酒醒後的悔恨很真誠,尤其是對於死者梁錫全。事實上,當天他的麵包車兩次撞倒了梁錫全。第一次是在午飯後從“錦帶河”回蝦場的路上,黎景全剛開了100米,就把騎摩托的梁錫全撞到在地,還好人沒事,只是機車的左燈撞壞了。可梁錫全並沒有找他的麻煩,還反過來安慰他。這些黎景全都還記得。
只是黎景全的後悔無法改變2死1傷的事實,也無法彌補那些陷入悲痛的家庭的損失。在刑事訴訟之外,死傷者的家屬也分別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定的數額總計48萬餘元,但黎景全的家人顯然無法支付全部賠償。村里人說起來,也忍不住嘆息。事過兩年,黎景全的妻子已經搬離了碧華村,而梁錫全的妻子留在村里,每天親自到花田勞作,靠著地里的收成和村裡的集體地租艱難撫養兩個孩子。李潔霞是碧華村的外嫁女,她的兒子,永遠失去了母親。每當說起這些,村里人就忍不住會回過頭來責怪黎景全,對於他的死刑判決,也覺得理所當然,“畢竟死了兩個人啊!”
這種看法,與專家論證會上的第三種意見有共通處。這種意見認為,黎景全案屬於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但後果特別嚴重,在刑法關於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還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從社會效果角度考慮,應該認定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顯然引出了另一個問題,在現行的刑法框架下,是否可以根據後果嚴重與否來定罪量刑?
罪刑法定,這是法律底限。但麻煩在於,目前的交通形勢和1979年設定交通肇事罪時相比,發生了巨大變化。頻發的惡性交通案件,日益緊張的人車矛盾,也讓危險駕車導致的社會後果變得越來越嚴重。這也讓法學家們意識到,由此引發的社會負面效應,必須加以注意,並以法律方法化解。日本和歐美國家對危險駕駛行為施加的法律威懾,成為與會專家們提出的一種借鑑。例如:美國將酒後駕車致人死亡,界定為二級謀殺。而日本刑法則將危險駕駛行為設定為行為犯,對酒後或服用藥物後開車、飆車、任意變換車道、無證行駛、無視交通信號5類行為,一經實施,哪怕沒有產生危害後果,也成立犯罪,若致人受傷,可判處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2人死亡的,可判處1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立法使得日本因危險駕車致人死亡的數量從每年1萬多,下降到每年6000多人。
只是單純寄希望於修改立法,顯然並不現實。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針對當前頻發的惡性交通案件,還是需要根據個案的情況,做具體的分析和認定。洶湧的民意並不等於法律的正義。成都孫偉銘案的一審,法院做出了死刑判決。主審法官發表的法律觀點,明顯存在可探討的空間。但麻煩的是,這項判決引來的輿論關注,顯然把要受理二審的四川省高院推到了被動的境地。
回到黎景全案,最後的覆核結果尚未公布,綜合了諸多法學家們的探討後,這起案件能否成為對全國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有導向性作用的指導性判例,依舊還是個懸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