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陵縣衛生局

附屬檔案4:醫師執業註冊程式(一)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並發給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主要領導

局 長: 劉志林
黨委書記: 張鐵軍
副局長:  胡 駿  李新林 田世光 楊淑煥

機構設定

黃陵縣衛生局是在縣政府直接領導下負責全縣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屬正科級建制,行政編制6人,現有6人。全縣共有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28個,村級衛生組織167個。其中:縣級醫療衛生單位8個,中心衛生院4個,鄉鎮衛生院8個,廠礦醫療機構3個,個體開業戶5戶。共有人員691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545人,副主任醫師18人,主治(管)醫(藥)師186人,醫藥、護士、技師246人,病床615 張,每千人擁有衛技人員4.32人,擁有醫生1.73人,病床3.62張。全縣11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有防疫、婦幼專乾18人。有衛生執法人員12人。

工作職能

貫徹中、省、市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縣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衛生技術規範、衛生標準的監督實施及職業衛生監察工作;實施全縣社會衛生服務標準,組織實施醫療衛生行業服務要素準入制度,統籌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制訂全縣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措施,指導國家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指導全民健康教育,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監督執導傳染病、地方病、和其它常見病、多發病的監測防治;負責全縣醫療衛生機構行業管理,負責醫療機構內部藥事工作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全縣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勞動、母嬰保健、學校衛生等工作,依照國家食品、化妝品、消毒產品、保健用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管理規範及認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疫情、病情、災情、突發事件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負責全縣醫療衛生的對外交流合作和技術援助;指導、協調縣紅十字會、愛委會和醫藥協會的工作。

業務範圍

醫政管理 農村衛生 婦幼保健 衛生監督 疾病控制 愛國衛生 地病防治 健康諮詢 衛生學會動態 衛生綜合管理 衛生對外交流 衛生人事管理 衛生財務規劃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等

辦事指南

1.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工作程式
2.晉升衛生職稱工作程式
3.執業醫師報考程式
4.醫師執業註冊程式
附屬檔案1:
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工作程式
(一)工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陝西省衛生廳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及辦理首次護士執業註冊的通知》(陝衛醫字[1996]183號)中規定“省衛生廳直屬醫療單位及高等醫學院校附屬醫院向省衛生廳申請註冊”。
(二)工作程式
1. 各醫院需提交的繳驗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2) 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3) 健康證明;
(4)《護士註冊申請表》。
2. 辦理程式和時限:
經辦人收到醫院提交的繳驗材料後立即開始審核工作,對於審核合格者予以註冊,審核蓋章工作1-3天完成。審核不合格的,給予書面通知。
3.予以註冊者繳納註冊費。
4.將註冊信息輸入護士註冊管理軟體,並上報軟碟。
5.《護士註冊申請表》留衛生廳醫政處保存。
附屬檔案2:
晉升衛生職稱工作程式
一、考試
凡欲申報晉升衛生中、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均應參加外語(醫古文)考試(按檔案規定免試者除外)。
二、申請
外語(醫古文)考試及格並符合晉升條件者,填寫評審表,向單位提出審請。
三、推薦(評審、定職)
符合定職或初級職稱晉升條件者,由單位進行定職或評審、審批。申請晉升中、高級職稱者,則由單位進行量化考核,做出實事求是的鑑定,按空餘指標(崗位)數,進行推薦,並逐級上報省衛生廳職改辦。單位及主管部門對評審材料真實負責。
四、資格審查
省衛生廳職改辦對申報人員的資格及評審材料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交省衛生高(中)級職稱評審會進行評審。
五、評審
評審會對申報人專業技術水平進行認真評價、量化打分和無記名投票,評審通過者,報省衛生廳職改領導小組審議。
六、審議、審批
省衛生廳職改領導小組對高、中級職評審會(含廳直單位中級評審會)評審通過人員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高級職稱人員的報省人事廳審批,中級職稱人員由衛生廳審批。
七、辦證
高、中、初級職稱經相應部門審批後,由單位人事(職改)部門持批文、陝西省專業技術人員領取任職資格證書登記表和任職資格證書,到省衛生廳職改辦統一辦理任職資格證書。
附屬檔案3:
執業醫師報考程式
(一)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1998年6月26日前獲得醫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是指國務院教育廳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的學歷。
(二)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十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是指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是指經省級以上教育廳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中專學歷。
(三)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到戶籍所在地的考點辦公室報名,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2. 本人身份證明;
3. 畢業證書複印件;
4. 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5. 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交《醫師資格證書》複印件、《醫師執業證書》複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
6.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由考點發放《准考證》。
(五)考生報名後不參加考試的,取消本次考試格。
附屬檔案4:
醫師執業註冊程式
(一)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擬在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申請醫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2.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3. 《醫師資格證書》;
4. 註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5. 申請人身份證明;
6.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擬聘用證明;
7.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請註冊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重新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核結果證明;
獲得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三)註冊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並發給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四)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1.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兩年以上的;
2.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首先到縣級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註冊。
(六)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執業醫師註冊。
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原《醫師執業證書》。註冊主管部門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當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核發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七)《醫師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損壞的《醫師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醫師執業證書》遺失的,原持證人應當於15日內在當地指定報刊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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