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黃陵縣旅遊文物局領導職務、姓名
局 長:李延平書 記:李 豐
副局長:牛文華
副局長:劉小玲
單位概況
1996年5月黃陵縣旅遊局與縣外事辦職能分離,正式成立黃陵縣旅遊局。2001年,縣上賦予旅遊局新的文物職能,全稱黃陵縣旅遊文物局,正科級建制,財政全額撥款,是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隸屬縣政府,負責全縣的旅遊文物工作。全局幹部職工11人。機構設定:
內設1室3股1所1隊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文秘、檔案、接待、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報帳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旅遊股
對全縣旅遊企業進行行業管理和指導。負責旅行社的開辦初審;負責導遊人員旅遊定點飯店、餐廳管理工作;負責涉外飯店和星級飯店的初評和申報;負責旅遊行業安全生產;制定全縣旅遊培訓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行業的文明創建活動;負責業務範圍內的檔案材料的起草。
(三)文物股(黃陵縣文物管理所)
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陝西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的文物保護,研究擬定全縣文物事業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田野文物的管護及收集;組織協調實施文物鑑定、徵集、勘探、研究等保護工作;負責雙龍千佛洞的保護管理工作。
(四)開發股
負責全縣旅遊文物行業的產業開發。制定旅遊發展規劃;制定開拓旅遊市場戰略和具體實施方案;制定旅遊宣傳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策劃和組織旅遊節慶活動,提出全縣旅遊文物事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對策、建議;起草或參與起草局內重要報告檔案;負責執行旅遊文物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全縣旅遊文物法制教育;搞好旅遊環境綜合治理;負責旅遊信息工作。
(五)旅遊文物稽查隊
對全縣旅遊、文物市場進行質量監督和執法檢查。負責旅遊賓館、飯店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規範旅行社經營行為,嚴肅查處“三黑”現象(黑社、黑車、黑導);負責整頓旅遊市場秩序,嚴厲打擊欺客宰客、強買強賣、違追兜售、無證照經營、不合理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認真受理遊客投訴,維護旅客合法權益;監督文物單位開展文物保護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嚴厲打擊文物犯罪活動,保護文物安全。
(六)雙龍千佛洞文管所
負責保護管理雙龍千佛洞石窟的文物安全。搞好雙龍千佛洞保護範圍的防火、防盜工作。
工作職能:
1. 貫徹執行中、省、市關於旅遊、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 研究提出全縣旅遊文物事業的總體發展目標,擬定全縣旅遊文物工作的有關規定、辦法,負責編制全縣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 組織實施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市場促銷活動;指導全縣旅遊產品、旅遊紀念品的開發和市場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旅遊市場開發戰略,策劃和舉辦旅遊節慶活動;協調管理假日旅遊。
4. 組織全縣旅遊資源、客源市場、旅遊線路的普查和調研,負責田野文物、館藏文物的開發和管護;組織開發重點旅遊項目,指導全縣旅遊景區(點)的規劃和開發建設;負責全縣旅遊景區(點)質量等級評定的初審和申報;負責全縣重大旅遊投資項目的申報和管理。
5. 負責全縣經營國際和國內旅遊業務旅行社的資格初審和申報;負責旅行社的業務年檢。
6. 組織實施涉外飯店的星級申報;組織旅遊行業服務質量的檢查、交流和技術競賽,負責全縣旅遊環境治理。
7. 依法管理全縣旅遊市場的經營活動,查處各類旅遊違法行為,承辦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8. 制定全縣旅遊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業務範圍
貫徹各級關於旅遊、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編制旅遊文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進行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對全縣旅遊資源、客源市場、旅遊線路和田野文物、館藏文物進行開發和管理;組織實施全縣旅遊業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市場促銷,策劃舉辦節慶活動;組織開發旅遊項目,指導全縣旅遊產品、紀念品的開發和市場管理;負責全縣旅行社的資格初審、申報和業務年檢;負責旅遊行業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培訓工作,受理遊客投訴;組織實施涉外飯店的星級申報和旅遊景區(點)質量等級評定的初審和申報。本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 旅行社管理條例
3.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
4. 中華人民共和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5.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6. 陝西省旅遊管理條例
辦事指南
(一)旅行社設立1.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3)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4)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2. 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國際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2)國內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3.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1)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2)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4.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申請批准。
5. 申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設立申請書;
(2)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3) 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5)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6)經營場所證明;
(7)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6.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後,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1)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
(2)符合旅遊市場需要;
(3)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
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7.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准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
(二)旅行社審報
1. 設立國際旅遊社,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並簽署審查意見後,報國家旅遊局審批。
2. 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直接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
(三)旅行社業務年檢
1. 國家旅遊局依據旅遊業發展的狀況,制定旅行社業務年檢考核指標,統一組織全國旅行社業務年檢工作,並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年檢的內容是旅行社本年檢年度的企業基本情況、業務經營、人員管理、遵紀守法等情況。
年檢方式為書面審閱和實地檢查兩種。
2. 凡在年檢年度內經旅遊行政部門批准設立並領取許可證的旅行社,均應當參加年檢。
3. 旅行社應當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年檢準備工作,真實填報《旅行社業務年檢報告書》,經法人代表簽字並由審計機構審計後,按規定的時間上報。
4. 年檢主管部門在年檢年度內對旅行社作出“通過業務年檢”、“暫緩通過業務年檢”或“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等年檢結論。
5. 在年檢年度記憶體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暫緩通過業務年檢,並由年檢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等處罰;
(1)註冊資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足《條例》規定最低限額的;
(2)歇業超過半年的;
(3)以承包或掛靠等方式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的;
(4)超範圍經營的;
(5)未按規定組織管理人員及導遊、領隊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或集中培訓時數不夠規定標準,經理資格證未達到要求的;
(6)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
(7)經營過程中有零團費、負團費現象的;
(8)有重大投訴尚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
(9)年檢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
按上款規定暫緩通過業務年檢的旅行社,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年檢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改正其行為,並報告年檢主管機關,由年檢主管部門驗收其糾正情況,並做出通過或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的決定。
6. 在年檢年度記憶體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過業務年檢,由年檢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可註銷或建議註銷其許可證:
(1)拒不按規定補足註冊資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
(2)未經營旅遊業務超過一年的;
(3)國際旅行社連續兩年未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
(4)嚴重超範圍經營的;
(5)以承包或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許可證,造成嚴重後果的;
(6)連續兩年未按規定組織管理人員及導遊、領隊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或集中培訓時數不夠規定標準,經理資格證未達到要求的;
(7)發生嚴重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事件的;
(8)拒不參加年檢的;
(9)未建立合法、公開的導遊報酬機制,致使導遊人員私拿回扣,造成惡劣影響的;
(10)年檢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
在每年度年檢完成前,年檢主管部門將以公告的形式對通過和暫緩通過、不予通過的旅行社進行公告。
7. 年檢主管部門在每年年檢後,應當發布年檢通告。對沒有通過業務年檢的旅行社,年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其營業執照。
(四)涉外飯店的星級申報
1. 星級的評定範圍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接待外國人、華僑、外藉華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國內人,正式開業一年以上的國營、集體、合資、獨資、合作的飯店、度假村,均屬本規定範圍。
(2)凡準備開業或正式開業不滿一年的飯店,給予定出預備星級,待飯店正式開業一年以後再正式評定。
2. 星級的評定依據
飯店星級按飯店的建築、裝璜、設備、設施條件和維修保養狀況、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高低、服務項目的多寡,進行全面考察、綜合平衡確定。
3. 星級的評定方法
(1)飯店星級按飯店必備條件與檢查評分相結合的綜合評定法確定,評定飯店星級使用如下檔案:
項目一:
——建築設施設備
——服務項目
項目二:設施設備檢查評分表
項目三:維修保養檢查評分表
項目四:清潔衛生檢查評分表
項目五:服務質量檢查評分表
項目六:賓客滿意程度調查表
(2)所在申請評定星級飯店,如達不到項目二規定的應得分數和項目三到項目六規定的得分率,則不能得到所申請的星級。
(3)飯店所取得的星級表明該飯店所有建築物、設施設備及服務均處於同一水準。如一家飯店由若干座不同設施設備標準的建築物組成,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將按每座建築物的實際標準評定星級。評定星級後,不同星級的建築物不得繼續使用相同的飯店名稱,否則該飯店星級無效。
(五)旅遊景區(點)質量等級的初審和審報
1. 旅遊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縣屬景點進行等級評估,建立旅遊資源檔案。
2. 向上級旅遊部門審報景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