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黃陵縣司法局單位領導
局 長:王紅衛黨委書記:路發明
副 局 長:姜 艷 魚麟平
單位概況
1. 機構設定。黃陵縣司法局成立於1980年10月3日,正科級建制,隸屬縣人民政府。下屬公證處,橋山律師事務所兩個正科級建制事業單位,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法律援助中心兩個副科級建制事業單位。內設辦公室、法制宣傳股、基層股。2. 工作職能。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制定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縣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本縣的依法治理工作;管理律師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律師業務活動;依法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並管理、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活動;管理公證機構,並監督、指導公證業務活動;管理法律援助中心,依法開展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管理“148”法律服務協調指揮中心,解答法律諮詢,對民眾求助事項提供聯動服務;管理基層司法服務機構;指導組建和監督人民調解組織依法開展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全縣幹部學法用法考核及幹部、職工的法律培訓;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
3. 人員構成。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0名。現有幹部職工19人,其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14人,中專、高中文化程度5人,黨員10。
單位業務範圍
1. 指導、管理全縣法制教育宣傳工作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2. 管理全縣律師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律師業務活動。
3. 管理全縣公證機構,並監督、指導公證業務活動。
4. 管理全縣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活動。
5. 管理法律援助中心,依法開展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6. 管理、指導、監督全縣人民調解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7. 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
8. 組織實施全縣幹部學法用法考核及幹部、職工的法律培訓。
9.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
本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司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3.《法律援助條例》
4.《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
5.《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6.《陝西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辦事指南
1. 辦理公證流程(1) 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由值班公證員接待。
(2) 當事人按公證員要求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 對符合條件的公證申請,公證員予以受理。
(4) 公證申請受理後,當事人按收費標準交納公證費。
(5)公證員對受理的公證事項調查作證,認真審查,製作談話筆錄,草擬公證詞,並送達有關人員核稿、簽發。
(6) 經簽發的公證書送交列印、校對、貼上、蓋章,製作完畢後送達當事人。
(7) 公證事項辦結後,公證員將案卷裝訂歸檔。
2. 律師受理案件流程
(1) 接受委託人諮詢,做好“接待記錄”並附卷。
(2) 辦理有關委託手續,統一接案,統一指派,統一收費。
(3) 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關係,查閱並摘錄或複印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提出承辦意見並附卷。
(4) 辦理委託人或當事人代寫涉案的各種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或有關部門。
(5) 調查收集、閱卷摘錄或複印本案的證據材料,並整理裝訂成冊,封面所附證據目錄應註明序號、證據名稱及來源、證明目的、份數、頁數、原件或複印件,一份交法院等部門,一份存檔。
(6) 重大疑難、新型、擬作無罪辯護、可能有重大風險的案件均提交律師集體討論。
(7) 作好出庭參與訴訟、質證、聽證的記錄,並附卷。
(8) 撰寫代理詞、辯護詞或其他法律意見書,一份送法院等有關部門,一份交委託人,一份存檔。
(9) 案件辦結,寫好辦案小結,裝訂歸檔。
3.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1) 接待諮詢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對來訪民眾熱情接待,認真解答所諮詢的法律事宜,並填寫《法律援助來訪(電、信)諮詢登記表》。
(2)受理指派
①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請後,應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認真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有資格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指導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②法律援助中心應對案件的類型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屬於法律援助案件的範圍。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或仲裁機構受理後開始 援助。
③法律援助中心應在接到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援助的決定。申請人對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縣司法局提出。
④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應由法律援助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在《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上籤字,認為所申請的案件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但考慮其實際情況,可以予以援助的,須報援助機構負責人及主管司法行機政關領導批准。
⑤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援助後應為申請人開具相應的法律援助文書,由申請人轉交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員,並建立與律師及當事人的工作聯繫,以便隨時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情況,主要應當開具的文書有:
﹤1﹥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
﹤2﹥授權委託書;
﹤3﹥法律援助協定書;
﹤4﹥指派通知書;
﹤5﹥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⑥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應由審判地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安排律師出庭辯護,並在開庭前3日將確定的承辦人名單回復作出指定辯護的人民法院。
⑦對於違反案件規定或拒不履行援助義務的人員,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