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20年後任山東省商河、牟平、清城、蓬萊等地方法院檢察官。民國22年在福建省高等法院任職。民國4年在家。民國25年在南昌《商報》報館任副館長。民國26年任龍南縣政府軍法承審員,次年在寧都任南昌地方法院檢察處主任書記官。民國29年任國民黨陸軍185師中校軍法官。是年冬任國民黨陸軍第18軍司令部軍法處上校軍法處長。民國30年春任萬梁警備司令部軍法官兼四川萬縣縣政府軍法承審員,後任陸軍72軍軍法處長。民國37年任國防部九江指揮部少將軍法處長、國防部軍法處少將副處長。1950年12月被人民政府處決,終年52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