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研究擬訂本地區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單位、個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昌偽劣等違法行為,開展消費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與處理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承擔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行為除外)有關工作;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機構、經紀人及經濟活動。
八、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壓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依法對商標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商標專用權;開展安徽省著明商標審核申報和保護工作;依法保護馳名商標、地理標誌商標、特殊標誌和官方標誌。
十一、承擔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提供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負責全局領導班子建設、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預決算工作。
十三、承擔市工商局和黃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工作職能: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性調研和協調各科(室)的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文秘、督查、宣傳、信息、檔案、信訪、機要、保密和會議組織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系統收費項目及規費的收繳使用;負責系統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內部審計、財會人員業務培訓、物資裝備管理和基木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及監督管理;對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指導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設和工商學會工作。負責本局系統信息化建設;監督和管理網路經營行為;指導本系統信息化工作;收集、匯總工商系統的數據、資料等有關信息;承擔信息諮詢的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法規科工作職能:負責局機關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管理;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考察、任免、調配和管理本系統幹部;負責指導系統的幹部管理和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負責系統文明規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隊)的建設;負責組織管理本局機關及全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評比和表彰先進人員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參與和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規章草案的調查研究工作;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承辦行政案件的複議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應訴工作和賠償工作;參與法制宣傳、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三)登記註冊科工作職能:組織管理並指導各類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的註冊登記工作;負責各類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的註冊登記情況的統計;協助辦理有關註冊登記行政複議案件。負責管轄範圍內各類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的核定名稱、註冊登記、審定並頒發證照。組織管理並指導對各類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註冊登記事項及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組織管理並指導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取締無照經營;負責個體私營經濟發展運行等情況的統計分析工作;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與管理情況;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工作。組織管理並指導對各類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註冊登記事項及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個體私營經濟發展運行等情況的統計分析工作;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與管理情況;
(四)監管科工作職能:依法組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對各類交易市場實施登記;監管市場開辦單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指導各類市場的培育發展工作;組織指導對市場進行專項治理;開展星級文明規範市場創建活動;負責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管;組織實施契約信用公示;組織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組織管理並指導商標監管工作,查處商標侵權和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管理商標使用許可
(五)經濟隊(含消費協)工作職能:組織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案件;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組織查處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指導、協調系統經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和組織、指導 "“12315”消費者舉報投訴申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辦案經費、罰沒款管理和辦案裝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