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黃全福,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人,高級水產工程師畢業於福建廈門水產學院淡水養殖專業。原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廳巡視員
多年從事水產科技和推廣工作,提出並組織實施了許多重大科研和推廣課題,主持的一批重大科技推廣項目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工作業績卓越。
主要事跡
1978一1981年,在寧夏賀蘭縣組織利用季節性水面發展漁業生產獲得自治區科技進步三等獎。
1985年,貧責寧夏萬畝商品魚基地建設,實現了當年建設、當年生產、當年見效。
1986年主持寧夏利用聯合國糧食計畫署援助的"2814"漁業開發項目經濟效益分析一和技術方案設計,順利通過評估,爭取外資1200萬元。1986年提出並主持"池塘主養鯉魚高產試驗'項目成功,開創寧夏水產養殖新局面,主養鯉魚技本一舉成為寧夏池塘養殖主要技術模式。
1987年之後,連續承擔並主持農業部下達的漁業豐收計畫項目,負責技術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先後榮獲1988年度全國農牧漁業豐收計畫一等獎(第一完成人)和1987、1989、1991年度全國農牧漁業豐收計畫三等獎(第一完成人)。主持實施的池塘生養鯉魚大面積.推廣項目榮獲寧夏農業科技推廣優秀成果二等獎。
1990年至1991年主持的農田排水溝養魚畝產萬斤試驗研究獲得寧夏農業廳農業科技進步優秀成果;二等獎。
1995年以來,主持寧夏農業綜合開發利用韓國政府優惠貸款項目。爭取外資200萬美元,項目正式進入實施階段。
1996年,以卓越的工作業績榮獲自治區黨委、政府授予的"八五"'農業戰線先進工作者稱號.
人物事件
雙開處分
2014年7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農牧廳原巡視員黃全福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黃全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並接受禮金。
黃全福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黃全福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請自治區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2014年9月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農牧廳原副廳長、巡視員黃全福(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指定,吳忠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交利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利通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黃全福犯受賄罪,受賄金額99000元,判處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