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12年7月22日早上,受害人李忠擅自將被告黃光的孫子黃兵兵帶離被告黃光家,中午1時許,被告黃光發現孫子黃兵兵不見後即四處尋找。下午6時許,被告黃光發現李忠帶黃兵兵搭機車往者浪鄉方向走,即將李忠攔下進行責問,李忠承認想拐走黃兵兵的事實。被告黃光因憤怒便對李忠進行毆打,後又解下王志華機車上的綁帶將李忠雙手反綁起來控制於原地。21時38分,被帶到新州鎮派出所的李忠有生命危險,即被送往醫院搶救。李忠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判決
2013年4月26日,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黃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確定被告黃光對李忠死亡的損害承擔60%的責任,李忠自行承擔40%的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既由被告黃光給付原告李花花(李忠母親)賠償費人民幣58757.5元。
人民看法
此判決發生後,多人認為這應該算”見義勇為“,可以有效遏制拐賣人口時間發生,不應當被判刑,也不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