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區審計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向區政府報告和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二)依法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區級各部門和接受區財政撥款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資金使用效益;
3、各鄉鎮、街道的財政收支及其他財政資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區屬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5、區屬經濟實體和區級主管部門所屬及歸口管理、財務單列經濟實體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6、區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和投資效益;
7、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8、借用的國外資金和使用的國外援助資金的財務收支;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進行審計的事項。
(三)向區政府提交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四)承擔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家金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中央企事業單位的審計事項。
(五)對審計中發現巨觀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題審計。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專題審計調查,並向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六)負責區管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七)對區政府部門、企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八)承辦區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攪拌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區審計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處理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承擔宣傳、信息、檔案、統計等各項事務;承擔審計法制工作。
(二)財政社保審計科負責審計財政預算執行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審計養老、醫療、工傷等社保基金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等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經貿農業審計科負責區政府經濟貿易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對區重點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承擔審計署授權的國家金融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央企事業單位及分支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審計事項;負責區屬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農、林、水專項資金的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經濟責任審計科負責協調和落實區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基建審計中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以及有關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監理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