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

第八條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按規定的學區就近入學。 第二十二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在校生除經學校批准跳級學生外,一學年升一級。 第二十三條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鞏固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浙江省實行九年義務制教育條例》、《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麗水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簡稱《實施辦法》,下同)。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至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包括跨縣域流動的流動兒童、少年)。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入學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六三”學制,即國小六年、國中三年。小學生入學年齡為六周歲。盲、聾啞、弱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兒童達到入學年齡,應按當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的通知,由其法定監護人帶領到劃定的國小辦理註冊手續,取得義務教育學籍,並由學校填寫《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簡稱《登記卡》)。
第七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製的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一律採用學生的身份證號,副號的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編號為12位數,前兩位表示某市,三、四位表示某縣(市、區),五、六位表示學生入學年度,七至十二位為學生的順序號,其中第七、八位可用以表示學區(00-99),學區號按學生的戶籍所在地編制,外縣(市、區)流動人口子女的副號可以單獨編成若干個學區(90-99),以便統計管理。
第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按規定的學區就近入學。國小招生應堅持“住、戶一致”的原則,即學齡兒童戶口須與父母戶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不一致的,原則上應回父母家庭實際居住地或工作的學區就學。確因父母親均在外地工作等特殊原因,長期居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的學齡兒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地所在學區學校學額允許的情況下,可到該學區就讀。
第九條 適齡兒童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須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縣級以上醫院或相關部門證明,經當地鄉(鎮)政府審核,報縣(市、區)教育局備案。緩學期限一般為一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入學的,須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條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學區內適齡兒童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入學。
第十一條 國小畢業生原則上全部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免試升入國中。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民辦學校和各類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國小、國中也不得以考試的方式擇優選拔新生。外語學校的國小、國中招生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進行必要的外語能力測試,但不得進行其他方面的測試和考試。
第十三條 普通國小每班學額為45人,國中每班學額為50人。生源高峰期學額可以適當放寬。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開展小班化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兒童少年凡在戶籍所在地有監護條件的,應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符合計畫生育政策且其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一年以上並取得暫住證的,可依據原居住地鄉(鎮)政府的證明和我市的暫住證、工作證(證明),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公辦或民辦學校就讀。流入地(縣、市、區)的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法保障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章 休學、退學

第十五條 凡因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休學三個月以上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批准,可辦理休學手續,並發給休學證書。學校須將學生休學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以下。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除傳染性疾病尚未痊癒等特殊原因外,學校一般應予以同意復學。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第十七條 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又必須休學者,須經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除法律規定免於入學者外,未受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的學生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不準以勸其轉學等名義搞變相退學。

第四章 轉學

第十九條 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搬遷等原因需轉學者,原則上應在暑期前後辦理(特殊情況除外)。縣內學生轉學須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填寫《轉學申請表》經轉出學校及轉入學校同意,報縣(市、區)教育局核准後,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辦理轉學手續。由於特殊原因,學生確須轉學,而轉入學校確因學額已滿等因素無法接收正常轉學學生時,所在縣(市、區)教育局應根據學生的戶籍和居住地等情況進行統一調配,相對就近安排。相關學校不得拒收。轉學的學生應及時更改電子學籍。
第二十條 確有正當理由需跨縣(市、區)轉學的學生,應憑本人常住戶口以及原校的轉學證書、義務教育登記卡以及相關的證明,到戶口和住房所在地的相關國小聯繫就讀,如確因學額已滿等因素難以就學的,由轉入地縣(市、區)教育局相對就近安排入學。
第二十一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暑期前後兩周內(6月15日-9月15日)內辦理,特殊情況可特事特辦。畢業班學生原則上不轉學。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轉學。

第五章 升級、跳級、留級

第二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在校生除經學校批准跳級學生外,一學年升一級。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對學習的確十分困難,且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有要求的,學校可批准留級,但留級學生的比例不能超過0.5%。
第二十四條 經學年綜合素質、學業成績考核,若有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的,可由學生家長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予以跳級。

第六章 評價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業成績兩個方面。綜合素質按新課程基礎性發展目標規定的要求和內容進行 測評。學業方面,按課程標準規定的各年段學科學習目標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小學生學業成績考核,原則上實行等級制,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E)五個等級。國中學生的學業成績考核分考查、考試兩種。考查成績使用等級制,考試成績可採用等級制或百分制。綜合素質測評一律採用等級制,分為優良、及格、不及格(或A、P、E)三個等級。
第二十七條 國小和國中的畢業考試一般只考本學期或本學年的教材內容。學生的學業考試一般每學期只舉行期末一次。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幾方面均表現突出,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幹部的,可以評為“優秀學生幹部”。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為單項先進或積極分子。
第二十九條 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國中學生,可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執行退學及以上處分,小學生原則上不執行處分。
第三十條 對學生處分應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並召開有教師和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然後提高校務會議討論決定,校長公布。學生本人及監護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教育行政部門裁定。對被處分後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以撤銷其處分。處分記錄從檔案中撤除。

第八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一條 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凡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均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升學、就業、服兵役的依據。學校不再另發學歷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畢業”。
第三十三條 國中畢業班學生綜合素質測評不合格或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結業”。
第三十四條 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根據有關法規可以退學者,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肄業”,並註明肄業年限。
第三十五條 《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遺失,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補發,補發的《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應註明“補發”字樣。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籍管理以縣(市、區)教育局為主,市教育局負責學籍管理的監督指導和跨縣(市、區)學籍管理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從2005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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