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柳州市委員會辦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鹿寨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柳辦發〔2010〕29號)和《中共鹿寨縣委員會 鹿寨縣人民政府關於鹿寨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鹿發〔2010〕4號),設立鹿寨縣財政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將契稅、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及涉稅案件稽查的職責劃入鹿寨縣地方稅務局。(二)改革完善預算管理。深化預算制度改革,堅持依法理財,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精細化水平。
(三)根據上級對下財政體制的規定,健全縣、鄉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完善財政分配政策,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四)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擬訂和組織實施本縣財政稅收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本縣運用財政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貫徹執行自治區與市、市與縣以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二)負責提出全縣財政、預算、稅收、財務、會計、資產評估等規範性檔案立項的建議;根據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編制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組織本級總預算執行;代編和匯總全縣預算;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報告本級和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和決算;監督全縣各級財政預算的執行;管理縣本級各項財政收入和縣本級政府非稅收入和財政專戶,對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參與研究擬訂本縣巨觀經濟政策,提出基建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濟貿易、外匯、科技、教育、住房、社會保險等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財政政策性建議,對全縣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控。
(五)負責監督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提出對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
(六)管理本縣財政公共支出;貫徹執行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及有關支出政策,並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統一的開支標準;監督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草擬政府公共財產管理規章制度和管理縣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執行政府採購政策,草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工作;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有關收據;草擬住房資金財務制度;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七)管理和監督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財政投入的城建資金、環保資金、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基金、教育基金、交通基金以及挖潛改造資金、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和糧食風險基金、財政支農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和救災防災資金等各項專項資金;管理扶貧等政策性支出專項貸款貼息;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和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八)管理本縣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參與擬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參與擬訂縣本級國有資產收益分配政策;負責縣本級國有資產收益上繳國庫工作,並對國有資產收益的征管、使用進行監督;負責管理縣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十)管理和監督縣人民政府的債務;管理本縣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世界銀行等外國銀行及其他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負責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財務管理;參與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監督管理我縣彩票發行機構、彩票發行市場。
(十一)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和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實行財務總監製度;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政策、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負責制定和實施本縣財政科研計畫和財政幹部教育計畫,組織本縣財政幹部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行政事業人員工資統一發放工作。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鹿寨縣財政局設13個內設機構。(一)鹿寨縣財政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管理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機關財務、環境秩序、國有資產等後勤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調處涉及局屬單位的產權糾紛和行政仲裁;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開展財政普法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系統的法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勞動工資管理;研究全縣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和精神文明建設問題;草擬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全縣財政教育工作。
(二)鹿寨縣財政局預算股
草擬財政體制和全縣預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匯總審定各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編制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負責縣本級非稅收入管理政策;審查、批覆、調整縣本級部門預算;辦理預算調整和預算追加事項;指導全縣預算管理工作;負責罰沒票據的管理工作;承擔與縣人大財經委員會有關的聯絡事宜;負責小汽車定編管理工作。
(三)鹿寨縣財政局國庫管理股
提出並擬訂本縣金庫管理辦法和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負責縣財政的資金調度,辦理各種財政性資金撥款;負責管理各種財政性資金專戶及財務工作;負責審批縣級各部門單位的銀行開戶;辦理縣級收入有關退庫事宜;負責編制縣本級及全縣財政的分析工作;匯總批覆縣級部門決算,編制縣本級及全縣財政總決算,負責全縣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及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統一發放工作,對統發工資單位人員工資實施日常動態管理;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協調財政、稅收、金庫之間的關係。
(四)鹿寨縣財政局行政政法教科文股
負責掌握全縣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部門的基本情況,參與分管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規範性檔案、制度的研究草擬工作;負責草擬行政性、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部門需要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的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和財務決算。
(五)鹿寨縣財政局企業經建股
參與分管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國家有關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政策工作;負責地方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非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及年度財務報表決算工作;管理全縣企業技術措施財政資金(貼息、補助)和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做好企業經營效益的評價工作,制定企業保值增值指標及考核辦法;負責國有土地出讓金管理及報表工作;負責編制縣級糧食風險基金收支計畫,管理和執行國家糧食、專項儲備費用、利息補貼、糧食超儲補貼等糧食專項資金管理及追蹤問效工作;負責國債項目資金、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調撥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惠農補貼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稅收返還項目資金撥付管理工作。
(六)鹿寨縣財政局社會保障股
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措施和有關政策;參與編制本縣社會保障預算草案;負責衛生事業經費、社會救濟、勞動就業、養老和失業保險資金、救災資金、五保低保資金、醫療保障基金的撥付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審核匯總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和財務決算。
(七)鹿寨縣財政局農業股
參與涉農部門擬定農業(畜牧)產業化、財政扶貧、水利基礎設施、天然林保護年度項目計畫,參與農業項目的立項調研工作;編制本級涉農部門事業經費和支農專項資金決算,審核批覆涉農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收支和財務決算;負責擬定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財政扶貧資金使用和項目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防洪保全費徵收及防洪保全費項目追蹤檢查;負責退耕還林、良種補貼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和資金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財政所工作;審核匯總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和財務決算。
(八)鹿寨縣財政局農村財政財務管理股
擬訂縣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改革工作;指導農村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參與財政涉農資金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涉農財政政策的落實;承辦縣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鹿寨縣財政局會計管理股(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和政策建議;組織貫徹實施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全縣會計職稱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負責全縣會計從業資格證管理和會計委派制工作;負責全縣財政票據的領購、發放和核銷等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票據檢查工作;統一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
(十一)鹿寨縣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定縣政府採購政策,制定政府採購實施辦法;負責縣級政府採購資金審核、撥付;監督縣級政府採購實施過程;負責編制政府採購目錄草案;負責採購信息發布;受理政府採購投訴;審核中介機構、供應商資格,審核評聘專家資格;編制審核下達縣本級政府採購政預算。
(十二)鹿寨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債務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法對全縣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承擔制定政府公共財產管理規章制度的職能;對國家投資的國有資產重大投入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投資效益進行重點跟蹤監測;負責世界銀行貸款資金、“兩會”(指供銷社股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貸款資金和財政信用資金管理;債權、債務的清理、核實;負責各種貸款及周轉金的催收上繳工作;完成本局下達的組織收入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