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業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統籌協調、綜合指導、監督管理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和推進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相關政策性檔案。(二)負責組織編制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任務計畫和各項專業規劃;協助編制城市規劃、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會同編制城市建設投融資項目計畫和城市建設專項資金計畫,並負責組織開展城市開發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項目儲備等工作。
(三)負責全區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管理和指導;負責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全區風景名勝區(除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外,下同)規劃、建設管理,組織審查區級或區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規劃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的審查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執行浙江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建設行業的地方性標準和行業規範;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定額、契約的實施。
(七)指導全區城鎮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等設施規劃建設工作;參與政府土地出讓審批;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綜合協調管理;指導督查城市建設中的減排工作;組織協調督查全區農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參與村莊整治、農房防災減災等工作。
(八)負責推進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進步、建築節能工作;指導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
(九)受區發改局委託,行使區級城鄉建設開發項目(包括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審批職能。對區級有關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開發項目(包括政府性投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擴初設計和投資概算等審批職能,由區發改局委託區住建局審查,並聯合審批發文。
(十)承擔區農房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區住建局設6個職能科室:(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文電處理;負責重要文稿、綜合性材料起草工作和會務保障;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提案建議、信訪保衛、檔案保密、信息化管理;負責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承辦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出境)的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管理;指導行業社會團體工作;負責宣傳、統戰、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作;指導系統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
(二)城鄉建設科
負責編制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衛等各項專業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協助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申報和監管工作;指導城市開發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項目儲備等工作,並組織方案審查,牽頭編制下達項目儲備計畫;會同區發改局、區財政局編制城市建設投融資項目計畫和城建專項資金計畫;擬訂全區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建設發展政策和村鎮建設管理政策;負責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的申報管理;負責全區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業管理和市政園林企業資質管理。
(三)行政審批科
行使區級城鄉建設開發項目的審批職能。對區級有關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開發項目(包括政府性投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擴初設計和投資概算等的審批職能。負責局機關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辦理工作;參加與行政審批有關技術審查工作,並負責綜合協調落實。
(四)綜合稽查科
負責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稽查;負責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規劃、計畫實施情況的稽查;負責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開發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稽查和監督落實;組織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負責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審核本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負責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工作。
(五)建築業科
(六)住房建管科(農房改造辦)
組織實施區政府住房保障年度任務計畫;負責指導全區住房制度改革和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設工作;負責協調、督查全區工程建設指揮部安置房建設工作;指導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負責全區房地產業管理和房地產企業資質管理。統籌農房改造集聚建設,負責對農房改造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工作。
下屬單位
鹿城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站鹿城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