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法規;研究起草我市體育工作的政策及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研究制定全市體育工作的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編制全市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指導全市體育工作,協調全市體育事業的發展。
(四)統籌規劃全市民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
(五)統籌規劃全市競技體育發展,確定運動項目設定和重點布局;研究、指導體育運動隊伍建設和業餘訓練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定我市運動員獎勵政策、標準;加強運動員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六)負責在我市舉辦的國內外大小體育比賽和我市參加綜合性運動會的組織管理及統籌安排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性的體育競賽活動。
(七)統籌規劃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八)研究制定全市體育外事政策和計畫,開展國際間和港澳台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指導和歸口管理全市體育外事工作,承擔國家體育總局和省體育局交給的援外任務。
(九)組織、指導體育科學研究和體育宣傳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加強體育教育,培訓體育幹部和體育專業人才。
(十)負責市級體育事業經費計畫管理;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設施建設布局;制定體育設施、器材裝備標準。
(十一)培育發展體育產業,歸口管理體育市場;研究起草體育經濟、經營活動、體育市場管理的配套政策規定;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服務標準化建設;負責全市體育彩票發行管理。
(十二)領導市體育總會,指導社會體育管理中心、各運動協會和體育協會等社團的工作;負責相關行政許可和全市性體育社團及項目俱樂部的資格審核等有關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體育局設4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全市體育工作的政策、規定;組織指導全市體育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擬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市體育外事及涉港澳台體育工作政策和外事活動交流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制定體育宣傳工作的政策和制度,發布重大體育新聞,組織協調重大體育活動的宣傳報導;負責全市性體育會議的計畫、組織工作,協助做好大型體育活動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機要、檔案工作和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綜合協調、信息、信訪、保密、老幹部服務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職稱評審等工作;協調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全市體育事業經費和預算外經費的管理和審計工作。
民眾體育處
擬訂全市民眾體育工作的政策、制度及發展規劃草案;推動和指導全民健身,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組織開展綜合性民眾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並監督管理;承擔和協調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指導健身氣功管理工作。
訓練競賽處
擬訂全市競技體育、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草案和青少年業餘訓練管理制度;指導、協調業餘訓練及後備人才培養工作;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和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青少年體育比賽的備戰和參賽工作;擬訂體育競賽管理制度,巨觀管理、指導協調全市競賽工作和在本市舉辦的各類體育賽事活動;承擔全市裁判員的綜合管理、二級及以上運動員等級審核和申報、運動項目紀錄審批和申報工作;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產業管理處(行政許可服務處)
擬訂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草案和體育市場、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辦法;培育發展體育市場,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承擔體育事業綜合統計、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組織法制教育和行政執法、行政複議等工作;管理、監督體育彩票發行工作;負責全市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制
市體育局行政編制為16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為:辦公室4名,民眾體育處3名,訓練競賽處為2名,產業管理處為2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另核紀檢組長(副處職)1名;正副處長(主任)8名,其中正處長(主任)7名(含監察室主任、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各1名),副處長(副主任)1名。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