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鶴崗居民結婚登記
承辦單位
各區、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即一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3張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所需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2、雙方當事人的常住戶口簿(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與居民身份證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3、居民身份證或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辦理程式
1、查驗證件和證明材料;
2、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3、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6、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
辦理時限
證件齊全,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