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實施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民政工作相關政策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承擔依法對全市性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承擔對非法民間組織的執法監察;指導民間組織的登記、年檢和執法監察工作。
(三)組織和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辦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革命烈士審核、報批、褒揚工作;負責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殘疾等級審核、報批並承擔傷亡撫恤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全市救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進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上報和統一發布;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負責全市經常性救災捐贈工作;開展減災活動;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五保供養、敬老院建設管理、臨時救助和醫療救助工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社會救助資金安排建議;參與擬訂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相關規定;承擔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五)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制定政策措施,推進城鄉社區建設工作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組織指導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和鄉鎮政務公開工作;指導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
(六) 提出行政區域規劃管理的建議;負責縣、鄉級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地名管理工作。
(七)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指導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市轄區兒童收養登記;承辦縣以上經營性公墓呈報工作。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管理社會福利彩票銷售市場和按國家規定分配使用福彩公益金;指導各縣社會福利彩票銷售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九)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局直屬單位審計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