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對本轄區、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召開黨組會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明確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三)監督黨組及政府職能部門和下一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單位、系統、行業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鶴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鶴崗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鶴政發〔2010〕3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駐鶴各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鶴崗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鶴崗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各專項規定,全面推進政府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強化各級政府和政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根據中央和省、市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民眾參與支持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對本轄區、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堅持“一崗雙責”,領導班子的正職對系統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同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副職按工作分工,對分管部門、單位、系統、行業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的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及同級黨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黨組會,一次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聽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本轄區、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問題。
(二)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和有關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政教育。
(三)制定本轄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對所轄地區、部門、單位、系統、行業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涉及“三重一大”問題的決策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重點項目、工程、公共資源交易、國有(集體)資產處置等必須嚴格履行規定程式,並請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全程監督。
(六)在推薦、選拔和任用幹部過程中,徵求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七)嚴禁向下級政府、政府部門和單位進行亂攤派。?
(八)領導、組織並支持執法執紀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及時研究處理執法執紀機關呈報的領導幹部違法違紀案件。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正職主要領導責任: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及同級黨委有關反腐倡廉的總體要求,研究制定本轄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畫、目標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召開黨組會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明確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三)支持、督促執法執紀機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批辦對重大案件的查處。
(四)監督黨組和政府職能部門及下一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對違法違紀苗頭性問題,及時督促其糾正;問題嚴重的,及時向黨委、監察機關報告,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責成有關部門或單位依法進行查處。
(五)遵守和督促有關部門嚴格按照規定推薦、選拔和任用幹部,對所管轄的主要領導幹部中出現的嚴重問題,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六)嚴格管理身邊工作人員和親屬,對其出現的廉政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副職根據工作分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一)根據上級黨委、政府和同級黨委關於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單位、系統、行業制定貫徹意見和措施,並督促檢查實施情況。
(二)定期聽取分管部門、單位、系統、行業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匯報,及時指導和幫助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監督黨組及政府職能部門和下一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單位、系統、行業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對違法違紀苗頭性問題,及時督促糾正;問題嚴重的,及時向黨委(黨組)報告,並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
(四)支持、協調執法執紀機關依法查處分管部門、單位、系統、行業的違法違紀案件。
(五)遵守和督促分管部門嚴格按照規定推薦、選拔和任用幹部,對所管轄的主要領導幹部中出現的嚴重問題,承擔領導責任。
(六)嚴格管理身邊工作人員和親屬,對其出現的廉政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市、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包括派駐機構)在上級監察機關和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協助黨委、政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
第八條 成立由黨委(黨組)書記任組長,行政正職、紀委書記(紀檢組長)任副組長,紀檢、監察、組織、人社、法制、統計、審計等部門參加的考核領導小組,組織領導政府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工作。
第九條 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考核、領導幹部考核和工作目標考核等結合起來,每年年終考核一次,必要時可組織專門考核。
第十條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民主測評。
第十一條 各縣(區)、各政府部門應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在次年一月前報上級政府和同級黨委、紀委;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陳述,接受幹部民眾監督。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考核結果由紀檢監察機關登記備案,裝入廉政檔案,作為對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監察機關不認真履行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責令寫出檢查,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者辭職。對執法執紀機關報批的領導幹部違法違紀案件,無特殊情況而久拖不決、超過有關規定時限、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領導班子正職誡勉談話或免職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不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
第十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分管領導責任,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中的組織處理,由組織、人社部門負責;紀檢監察機關可向黨委(黨組)、政府及職能部門提出建議,由主管機關、任免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如有與上級和黨委規定相違背的內容,按上級和黨委規定執行。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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