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市桃源中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貫徹落實新時期的國家教育方針,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培養跨世紀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荷上級主管部門的各項政策制訂本章程。

鶴山市桃源中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貫徹落實新時期的國家教育方針,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培養跨世紀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荷上級主管部門的各項政策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桃源中學,位於鶴山市桃源鎮南頭。桃源中學是桃源鎮人民政府舉辦,由鶴山市教育局進行業務管理的公立全日制初級中學,學制三年。校慶日為每年10月28日。

第三條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不斷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辦學理念:讓學生學有所得,給教師獲得成功。

第四條學校校風:“文明、團結、勤奮、踏實”,教風“愛崗、敬業、奉獻”,學風“主動、刻苦、認真、科學”。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條學校校長由鶴山市教育局任免,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

第六條學校實行校長全面負責、黨支部保證監督、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即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校長全面主持學校工作,領導和組織教育教學、體衛、總務工作,配合黨組織,支持和指導民眾組織開展工作。

第八條校長依法行使決策權、人事權、財經權、獎懲權。

第九條學校設副校長,副校長由校長提名或徵求校長意見,按照幹部任免條例,由市教育局組織考察、任免。副校長負責分管各項工作,向校長負責。

第十條學校設校長德育處、教導處、總務處等職能部門。按上級對中層幹部職數要求配備部門主任、副主任,中層幹部可本人自薦、民眾推薦或校長提名,經過民主測評競爭上崗,由教育局組織辦考察後由教育局任命。

各職能部門在分管副校長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部門人員的管理和工作的開展。

校長與中層幹部是決策與執行的關係,中層幹部按照校長決策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副校長與中層幹部要服從校長領導,在自己職責範圍內發揮主觀能動,為實現辦學目標而盡心盡力。校長通過行政會及學校行政機構下達工作要求,檢查、監督其履職情況,並視情況予以獎懲。

第十一條學校設學科教研組、年級組,由學校行政任命組長。教研組、年級組貫徹執行各職能部門的有關教育、教學、教科研和總務工作的計畫和要求。

第十二條班級是學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學單位。各班由學校行政任命班主任1名,可增設副班主任或見習班主任1名,並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課教師組成班級德育小組,負責組織年級和各班的思想教育、教學工作和其他各項活動。

第三章黨支部

第十三條中國共產黨鶴山市桃源中學支部委員會在學校發展中起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黨和政府交給學校的各項任務的完成,主要職責如下: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監督上級黨組織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指示在本校貫徹執行,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深化教育改革,積極推進實施素質教育,為高一級學校輸送合格新生,為社會輸送高素質的勞動者;

(二)堅持黨管理幹部的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三)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協助校長做好德育工作,保證和監督學校德育工作落到實處;

(四)參與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師資隊伍建設、基本建設、經費管理以及學期、學年工作計畫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和幫助校長開展工作,保證監督學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學等任務;

(五)按照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的工會、婦委會、共青團、學生會、少先隊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八)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第四章工會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本校教職工不足80人,不再選代表,全部與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根據有關法規,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討論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學校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工作計畫、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以及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的意見,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獎懲條例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審議決定教職工購房補貼、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等;

(四)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及中層幹部,並根據評議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第十五條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工會委員會由學校教職工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召開教代會的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務工作和組織工作;

(二)組織教職工認真選舉教代會代表;

(三)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教代會代表;

(四)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進行調查研究,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教育動員教職工貫徹落實教代會決議;

(五)主持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聽取和處理代表和教職工的意見、建議和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七)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八)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教代會主席團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婦女委員會

在學校黨支部和工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宣傳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對婦女進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教育,舉辦家庭、婚姻、婦女等方面的知識講座。宣傳計畫生育國策,舉辦優生、優育、優教知識講座,完成工會布置的各項工作。關心女教職工生活,做好女教職工政治思想工作。幫助女教職工搞好業務進修,提高業務水平。組織女教職工開展家庭團結、鄰里和睦,爭創“五好家庭”的活動。關心適齡未婚男女青年婚姻,做好“紅娘”工作。教育女教職工正確處理家庭問題,做好個別教工的家庭糾紛調解工作。配合行政做好學校教職工計畫生育工作。

第六章共青團

第五十三條: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受學校黨組織領導,是學校教育中對青年兒童學生進行教育、引導、服務的重要力量,團組織、少先隊要認真搞好自身建設,配合學校黨政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在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七章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六條認真貫徹《中學德育大綱》,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首,不斷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發揮學生主體作用。

第十七條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加強教學常規管理,科教興校、科教強師,不斷改革教學模式,全面推進以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創新精神為重點的素質教育。

第十八條認真執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樹立“健康第一”的思想,上好體育與健康課,做好廣播操和眼保健操,搞好體育鍛鍊,開展民眾性的體育競賽,執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堅持衛生保潔制度,預防各種疾病的發生與流行。

第十九條重視藝術教育,上好音樂、美術課,積極開展各種藝術活動和比賽,努力讓每位學生初步掌握一種藝術技能,培養終身愛好,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審美觀,培養學生健康的審美情趣,使學生具有一定的藝術鑑賞能力。

第二十條堅持搞好勞動技術教育,實現勞動教育系列化、制度化,定期組織學生學軍、學農,開展社會調查,培養勞動觀念,提高勞動技術和實踐能力。

第八章總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總務工作堅持為教育、教學和科研服務,為師生生活服務的原則,講究實效,勤儉辦學。

第二十二條學校辦學經費以國家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專項建設依法向上級部門申請經費支持。

學校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學校依法向社會募集辦學資金,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學校的贊助與捐贈,設立獎學金、獎教基金。

第二十三條學校可興辦校辦產業,其收入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彌補辦學經費不足和提高教職工福利。

第二十四條合理使用經費,搞好經費預算、執行和決算,堅持“統籌計畫,保證重點、照顧一般,嚴格把關”的原則,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經費開支在民主管理的基礎上實行集中統一審批制度。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接受政府經濟監督部門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二十六條不斷增添和更新教育、教學、管理設施和設備,逐步實現教育教學管理和設施設備的現代化。

第二十七條嚴格校產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實加強校產管理,嚴格控制公物的損壞和流失。

第二十八條制訂學校建設發展總體規劃,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學校基本建設,搞好校園設施的維修和管理,保證校園安全,搞好校園的綠化、淨化、美化、人文化,不斷提高環境育人的水平。

第二十九條 學校食堂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中國教育部、衛生部14號令——《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不斷改善食堂條件,確保學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九章教師、職員和工人

第三十條學校教師必須是經校長聘任由市教育局統一管理符合國家各項政策規定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學校教師、職員和工人必須遵守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學校依法維護和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及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三十三條學校教職工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及其他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並根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實行聘用契約制、崗位聘用制。制定並執行《鶴山市桃源中學教職工崗位任職條件及聘任辦法》。

第三十五條學校實行結構工資制,制定並執行《鶴山市桃源中學教職工績效方案》。

第三十六條學校教師必須遵守“敬業愛生、明禮誠信、平等合作、勤學樂教、廉潔奉獻”的基本道德規範。

第三十七條學校每年對教職工的政治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及師德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的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評定教職工職稱、職務晉升以及先進,並給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學校教職工在教育教學管理、培養人才、教育教學改革、教科研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教職工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或對所受處罰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章學生

第四十條學生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受教育者的權利,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學校應當維護法律規定的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學生的入學、學籍和日常管理

(一)新生入學

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校學籍。學校按照上級教育部門頒布的規定管理學生學籍;

(二)轉學

1.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

2.鶴山市其他初級中學入學註冊後原則上不進行轉學;

3.由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遷入地學校同意接收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三)休學和復學

1.學生因傷病、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累計超過2個月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後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2.復學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傳染病類學生復學必須出具相關醫院證明。

(四)成績考核

1.學校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

2.學年和結業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

(五)畢業

1.學生修業期滿,參加市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結業考試,成績合格,操行等第在及格以上及體育達標者準予畢業;

2.畢業成績的認定:第一、二學年成績各占30%,第三學年結業考試成績占40%,結業考試由市或學校統一組織;

3.學生畢業成績不合格,補考後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或其他學科(含考查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或操行不及格者或體育不及格者不予畢業。

(六)獎勵和處分

1.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可進行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檔案;

2.學生嚴重違反校規、校紀、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有關規章制度,須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檔案,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3.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應予撤消處分;

4.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有關證明,向原學校書面申請回校就讀,學校應予接收。

第四十二條學生會的任務是經常向學校反映學生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動員學生積極參與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學生開展文化、藝術、體育和科技活動,活躍學生身心健康。

第四十三條共青團是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學校接受學校黨支部領導,教育青年學生的重要力量,要配合黨政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搞好自身建設,在教育教學改革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十四條學校對素質全面、個性特長顯著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和為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予以教育、批評和處罰。

第四十五條學生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對所受處罰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鶴山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核准。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鶴山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核准。

第四十七條學校依據本章程建立、健全、修改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的,一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桃源中學行政辦。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鶴山市桃源中學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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