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信息
chún xíng ㄔㄨㄣˊ ㄒㄧㄥˊ
鶉刑
詞語解釋
《宋史·王安石傳》:“有少年得斗鶉,其儕求之不與,恃與之昵輒持去,少年追殺之。 開封 當此人死, 安石 駁曰:‘按律,公取、竊取皆為盜。此不與而彼攜以去,是盜也;追而殺之,是捕盜也,雖死當勿論。’”後將此案稱為“鶉刑”。《京本通俗小說·拗相公》:“文章謾說自天成,曲學偏邪識者輕。強辯鶉刑非正道,誤餐魚餌豈真情。
翻譯:”有個少年得到一隻用來斗的鵪鶉,他的同伴想要,他不給。那同伴自恃和他親密,就一把拿跑了。少年去追,把他殺了。開封府判定該少年應被處死。王安石反駁說:“按照律(刑統?)的規定,不論是公然搶奪還是暗中偷竊都算是盜竊罪。此案中少年不給,他的同伴就拿走了,這就算盜竊。少年去追並把他殺掉,應該是追捕盜賊,即使殺死,也不應定罪。”因此便彈劾開封府有關部門判罪過重。開封府的官員不服,此案上報到審刑院和大理院,這兩處都認為開封府的判定是正確的。(王安石因其彈劾不當而應被判罪),但皇帝下詔赦免了他的罪名,按照慣例,這種情況應該到閣門去答謝。王安石說:“我無罪。”不肯前去,御史因此彈劾他,皇帝卻沒有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