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發獎學金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五條

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鴻發獎學金”
第一條 為激勵我院學生勤奮學習,提高綜合素質,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人才,廣東鴻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決定在我院設立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鴻發獎學金”。為規範運作、充分發揮獎學金的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鴻發獎學金”於每年十一月份,在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經普通高考錄取的全日制大二以上在籍學生中評定。
第三條 本獎學金每年評選一次,獎勵對象從院一等獎學金獲得者中產生,獲獎人數為參加當年校園獎學金評定總人數的0.25%,獎金額度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幣,全院年度最高獎勵限額為10萬元。
第四條 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鴻發獎學金”個人獎參評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學習成績優異,獲得當年校園獎學金評定中的一等獎學金;
2、本科生英語達四級、專科生英語達二級;
3、參加省級以上學科或文體比賽(挑戰杯賽、電腦大賽、電子設計大賽、數模設計競賽、文體競賽等)獲二等獎以上(含二等獎);
4、在省級以上公開刊物發表學術論文(獨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5、被院系和學生處認定為表現突出。
第五條 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鴻發獎學金”評定程式:
(1)由申請者填寫《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鴻發獎學金申請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2)由申請者報所在系、部評議,各系、部簽署推薦意見。
(3)由各系、部報學生處審核。
(4)由學生處負責全校公示五天。
(5)由學生處報請鴻發集團董事會審定
(6)由學生處報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批准
(7)由學校正式行文並張榜公布。
第六條 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鴻發獎學金”為本院最高獎學金獎項,不能與校園其他獎學金及國家獎學金兼得,獲得“鴻發獎學金”者只頒發最高獎學金榮譽證書。
第七條 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鴻發獎學金”的頒獎儀式,由院學生處於每年十二月組織召開,屆時將邀請鴻發集團董事長或其代表親自向獲獎學生頒發獎學金和榮譽證書。
第八條 若獲獎者在評獎過程中有舞弊現象,或獲獎後違反國家法規、校規校紀的,取消其榮譽稱號,追回所獲獎學金。
第九條 本辦法由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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