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魏洪,中國民用航空局(原中國民航總局)運輸司國際航空運輸處原處長。在辦理貨運包機、航線航權申請審批中先後為多家航空公司提供便利,並收受春秋航空、上海吉祥等航空公司8家單位和個人給予的好處費140餘萬元。
受賄案件
魏洪受賄從2001年在運輸司國際航空運輸處擔任科員開始,至其擔任處長的2015年止,跨度14年。
法院審理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魏洪構成受賄罪。魏洪所在單位紀委發現其違紀線索後,在對其調查期間,他主動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鑒於其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對其從輕處罰。魏洪向有關部門提供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的行為,雖不構成立功,但在對其量刑時亦可酌予從輕考慮。
朝陽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魏洪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25萬元。一審判決後,魏洪不服,提起抗訴。
終審裁定
魏洪稱,他檢舉揭發他人違紀違法線索,應當認定為立功。原審法院未充分考慮其具有自首、退贓等從寬處罰情節及其患有嚴重疾病,其親屬或患有嚴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其照顧等家庭實際困難,原判對其量刑過重。
法院審理後,對其抗訴理由未予採納。三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魏洪抗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