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高邑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成立於2010年7月23日,簡稱高邑文廣新局。它的前身是文化體育局和廣播電視局。為政府直屬事業機構,目前全額撥款編制10人。設局長一名,副局長2名。股級幹部3名。下轄辦公室、文化體育管理科、廣播出版市場影視管理科、財務科。下屬單位有:廣播電視台、文化市場執法隊、文化館、圖書館、文保所、電影公司、劇院。
成立時間
高邑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成立於2010年7月23日,簡稱高邑文廣新局。它的前身是文化體育局和廣播電視局。
第一任領導班子
局長、黨組書記胡志喬,副局長劉興國、趙炳霞。文化市場執法隊隊長:趙炳霞(兼)。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石家莊市委宣傳部、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快推進縣(市)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工作有關機構編制事宜的通知》(石宣發〔2010〕7號)和中共高邑縣委、高邑縣人民政府印發《高邑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實施方案》(高發〔2010〕13號)檔案精神,將現有的文體局、廣播電視局、新聞出版(著作權)局合併,設立高邑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簡稱文廣新局),為縣政府直屬事業機構。
(一)、職責調整
(1)將原文化體育局職責劃入文廣新局。(2)將原廣播電視局職責劃入文廣新局。(3)將原新聞出版(著作權)局職責劃入文廣新局。
(二)、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文化、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把握輿論導向;擬定縣相關事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2)管理文化、廣播電視和體育事業,指導文化體制改革,協調、指導藝術教育和藝術創作,扶持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 (3)擬訂文化、廣播電視和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產業發展;規劃、實施重點文化、廣播電視、體育設施建設,管理縣級公共文化、廣播電視、體育設施。 (4)管理文化市場和體育市場,指導文化市場執法檢查和電影發行放映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文化、圖書館、博物館事業,負責文物管理和保護等有關工作;管理對外文化、體育交流工作;負責地方演出團體的演出市場的管理、審核、審批。(5)指導藝術教育工作,統籌規劃文化藝術、文物博物、圖書資料和藝術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6)監督管理地方廣播電視節目以及廣告節目;監督管理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負責安裝和使用衛星廣播電視地面設施的許可證;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網(站)、有線廣播電視採用加解擾技術、電視台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審核和廣播電視台(站)年檢年審工作。(7)按照國家、省和市的統籌規劃、巨觀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地方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具體規劃和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指導分級建設,開發和維護工作,搞好廣播電視覆蓋網的建設,維護工作,保證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8)審核報批新建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期刊等),以及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總發行單位、書報刊二級批發單位及零售市場;承辦審批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核准新聞出版外資企業的設立。(9)承辦審核縣內報紙開版、刊期和期刊開本、刊期等項目的變更;負責內部報刊轉化為內部資料的承辦審批和管理、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的備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製的報批;監督管理印刷、複印行業;負責電子出版物印刷的報批;監督管理印刷業;負責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複製管理工作。(10)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負責著作權行政執法,依法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負責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管理、協調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出口貿易。(11)協調管理書報刊的印刷、物資供應和圖書發行;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的科技工作;負責實施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隊伍和人才培養規劃,指導縣級新聞出版行業的工作。(12)管理縣文化市場執法隊等下屬事業單位。(13)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省、市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文廣新局設辦公室、文化體育管理科、廣播出版市場影視管理科3個職能科室。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高邑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2副;股級領導職數3名。
(五)其他事項
設立高邑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隊,規格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領導職數1正2副,作為文廣新局下屬副科級事業單位,通過委託方式,對縣域內文化市場實行統一執法。同時,接受上級綜合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職責為:查處演出和娛樂、網咖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子遊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違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違法接收和傳遞境外衛星節目和走私盜版影片放映行為,查處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經營活動。查處盜版侵權行為,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等。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