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程式規定

為加強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切實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處置交通擁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全文共八章四十六條。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切實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處置交通擁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惡劣天氣、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影響安全暢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各級公安機關按照本規定進行應急處置。

第三條

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協調聯動、快速反應、依法實施的原則,將應急救援和交通疏導工作作為首要任務,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交通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完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建立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協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制。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高速公路分級應急回響機制。公安部指導各級公安機關開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省級公安機關指導或指揮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開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地市級以下公安機關根據職責負責轄區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安全監管、氣象等部門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醫療急救、搶險救援等單位,聯合建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預警機制和協作機制。

第七條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調工作機制,配合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好跨省際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九條

根據道路交通中斷造成車輛滯留的影響範圍和嚴重程度,高速公路應急回響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應急回響級別。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完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應急預案體系,根據職權制定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在應急預案中分別對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等不同突發情況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實際需要,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備應急處置的有關裝備和設施,完善通訊、交通、救援、信息發布等裝備器材及民警個人防護裝備。

第十一條

公安部制定一級回響應急預案,每兩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省級公安機關制定二級和三級回響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地市級公安機關制定四級回響應急預案,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和培訓。

第十二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的應急預案應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通報相關省級公安機關,並報公安部備案。

跨地市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的應急預案應由地市級公安機關制定,通報相關地市級公安機關,並報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章 應急回響

第十三條

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嚴重影響相鄰三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一級回響;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涉及相鄰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二級回響;道路交通中斷24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相鄰三個以上地市轄區高速公路通行的為三級回響;道路交通中斷12小時以上,造成車輛滯留影響兩個以上地市轄區內高速公路通行的為四級回響。

第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接到應急事件報警後,應當詳細了解事件情況,對事件的處置時間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時作出研判。在確認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回響級別後,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並明確向下一級公安機關宣布進入應急狀態。各級公安機關在宣布或者接上級公安機關命令進入應急狀態後,應當立即部署本級相關部門或相關下級公安機關執行。

第十五條

一級回響時,公安部啟動一級回響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一級應急狀態,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導、協調所涉及地區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員赴現場指導工作,相關省級公安機關成立相應領導機構,指導或指揮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各級公安機關開展各項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二級回響時,由發生地省級公安機關聯合被影響地省級公安機關啟動二級回響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二級應急狀態,以發生地省級公安機關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協調被影響地省級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由公安部協調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三級回響時,省級公安機關啟動三級回響應急預案,宣布進入三級應急狀態,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揮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各級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四級回響時,由發生地地市級公安機關聯合被影響地公安機關啟動四級回響應急預案,宣布進入四級應急狀態,以發生地地市級公安機關為主成立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揮部,指揮本地公安機關,協調被影響地公安機關開展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發生地和被影響地難以區分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牽頭成立臨時領導機構,指揮、協調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根據事態的發展和現場處置情況及時調整回響級別。回響級別需要提高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後30分鐘內,宣布提高回響級別或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提高回響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一條

一級回響,需要採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部作出決定;二級以下回響,需要採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應當由省級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封閉高速公路24小時以上的應報公安部備案;情況特別緊急,如不採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傷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先行封閉高速公路,再按規定逐級上報批准或備案。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時,非緊急情況不得關閉省際入口,一級、二級回響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不能疏導交通,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採取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應當事先徵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

(二)一級回響時,需要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的,應當報公安部批准後實施;

(三)二級回響時,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可能在24小時以上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批准後實施,同時應當向公安部上報導路基本情況、處置措施、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後採取的應對措施以及徵求相鄰省級公安機關意見情況;24小時以內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批准後實施;

(四)具體實施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每小時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助實施交通管理的公安機關通報一次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進展情況;

(五)應急處置完畢,應當立即解除高速公路省際入口關閉措施,並通知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協助疏導交通,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24小時以上的,還應當同時上報公安部。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一級、二級回響時,實施遠端分流,需組織車輛繞道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通行的,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實施車輛繞道通行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同意,並與相鄰省級公安機關就通行線路、通行組織等有關情況協商一致後報公安部批准;

(二)組織車輛繞道通行應當採取現場指揮、引導通行等措施確保全全;

(三)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車輛繞道通行和路況等信息。

第五章 現場處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啟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作機制,立即聯繫醫療急救機構,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上報事故現場基本情況,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二)劃定警戒區,並在警戒區外按照“遠疏近密”的要求,從距來車方向五百米以外開始設定警告標誌。白天要指定交通警察負責警戒並指揮過往車輛減速、變更車道。夜間或者雨、雪、霧等天氣情況造成能見度低於五百米時,需從距來車方向一千米以外開始設定警告標誌,並停放警車,打開警燈或電子顯示屏示警;

(三)控制交通肇事人,疏散無關人員,視情採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引發次生交通事故;

(四)在醫療急救機構人員到達現場之前,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對因搶救傷員需要移動車輛、物品的,應當先標明原始位置;

(五)確保應急車道暢通,引導醫療、施救等車輛、人員順利出入事故現場,做好輔助性工作;救護車輛不足時,啟用警車或徵用過往車輛協助運送傷員到醫療急救機構。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事故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啟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作機制,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的物品種類及可能導致的後果,迅速上報危險化學品種類、危害程度、是否泄漏、死傷人員及周邊河流、村莊受害等情況;

(二)劃定警戒區域,設定警戒線,清理、疏散無關車輛、人員,安排事故未受傷人員至現場上風口地帶;在醫療急救機構人員到達現場之前,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控制、保護肇事者和當事人,防止逃逸和其他意外的發生;

(三)確保應急車道暢通,引導醫療、救援等車輛、人員順利出入事故現場,做好輔助性工作;救護車輛不足時,啟用警車或徵用過往車輛協助運送傷員到醫療急救機構;

(四)嚴禁在事故現場吸菸、撥打手機或使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等嚴重後果的行為。經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及公安消防機構監測可能發生重大險情的,要立即將現場警力和人員撤至安全區域;

(五)解救因車輛撞擊、側翻、失火、落水、墜落而被困的人員,排除可能存在的隱患和險情,防止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條

惡劣天氣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迅速上報路況信息,包括霧、雨、雪、冰等惡劣天氣的區域範圍及變化趨勢、能見度、車流量等情況;

(二)根據路況和上級要求,採取分段通行、間斷放行、繞道通行、引導通行等措施;

(三)加強巡邏,及時發現和處置交通事故現場,嚴防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採取封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時,要通過設定繞行提示標誌、電子顯示屏或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應急管理預案進行分流。

第二十七條

自然災害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接到報警後,民警迅速趕往現場,了解現場具體情況;

(二)因自然災害導致路面堵塞,及時採取封閉道路措施,對受影響路段入口實施交通管制;

(三)通過設定繞行提示標誌、電子顯示屏或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分流預案進行分流;

(四)封閉道路分流後須立即採取帶離的方式清理道路上的滯留車輛;

(五)根據現場情況調度施救力量,及時清理現場,確保儘早恢復交通。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報應急情況後,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了解道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的影響範圍和嚴重程度,根據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回響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啟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作機制;

(二)按照本規定要求及時上報有關信息;

(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交通管理措施,及時採取分段通行、間斷放行、繞道通行、引導通行等措施疏導滯留車輛;

(四)依法及時發布交通預警、分流和誘導等交通管理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到危險化學品泄露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通知有關部門到現場協助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應急預案中詳細規定交通警察現場處置操作規程。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操作規程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第六章 信息報告與發布

第三十二條

需採取的應急措施超出公安機關職權範圍的,事發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請求協調解決,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可能影響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交通的,在及時處置的同時,要立即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同級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四條

受鄰省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影響,造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的,應當立即向鄰省同級公安機關通報,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信息上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目前道路交通狀況、事件造成損失及危害、判定的回響級別、已經採取的措施、工作建議以及預計恢復交通的時間等情況,完整填寫《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信息上報表》。

第三十六條

信息上報可通過電話、傳真、公安信息網傳輸等方式,緊急情況下,應當立即通過電話上報,遇有暫時無法查清的情況,待查清後續報。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需啟動一級回響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啟動一級回響1小時內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公安部;需啟動二級回響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啟動二級回響30分鐘內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機關;需啟動三級和四級回響的,應當及時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機關。公安部指令要求查報的,可由當地公安機關在規定時間內直接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對外發布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第三十九條

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需採取交通管制措施影響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交通,應當採取現場接受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及時公布信息。同時,協調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高速公路沿線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十條

應急處置完畢,應當迅速取消交通應急管理等措施,儘快恢復交通,待道路交通暢通後撤離現場,並及時向社會發布取消交通應急管理措施和恢復交通的信息。

第七章 評估總結

第四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對制定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評估,並根據演練和啟動預案的情況,適時調整應急預案內容。公安部每兩年組織對一級回響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省級公安機關每年組織對二級和三級回響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地市級公安機關每半年對四級回響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

第四十二條

應急處置結束後,應急處置工作所涉及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應急回響工作進行總結,並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中關於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組織車輛繞行分流和信息報告、發布等要求,影回響急事件處置的,給予有關人員相應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中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以外”包含本數。

第四十五條

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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