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1、組織實施衛生行政部門制訂的衛生監督計畫,依照法律、法規行使預防性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2、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對公共衛生、學校衛生、生活飲用水、放射衛生和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受理衛生許可以及健康相關產品的申請;
3、承擔對衛生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執行處罰決定;
4、參與對危害公共衛生中毒事故、重大疫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5、承辦衛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稽查股)負責黨務、人事、文秘、工青婦、檔案及所內外行政事務的協調管理和衛生監督員監督執法行為、著裝風紀等稽查工作;負責衛生行政許可及其實施程式的稽查工作;負責對大案、要案的查處;負責受理、調查各類投訴事件。
(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股
開展商場、餐廳、旅業、車站、會展館、影院、運動場館、歌舞廳等各類公共場所預防性衛生監督和日常監督執法工作。
(三)醫療機構監督股
負責醫療機構和放射診斷的年審校驗和事項變更工作;開展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等醫政日常監督執法。
(四)學校衛生監督股
承擔轄區內學校衛生和生活飲用水衛生兩大專業類別法規要求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和日常衛生監督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