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領域裡的行政法問題研究

內容介紹

本書大體分為五部分,共九章:
第一部分是第一章“高等教育與高等學校”。本章將高等教育置於公共服務的背景之下,按照公共服務的傳統分類——行政性公共服務和工商性公共服務對於高等學校履行不同的職能時的法律地位進行分析。
本章首先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高等學校法律定位的偏差出發,通過介紹美、日、德、法四國對高等學校的法律規定,建議重新界定我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學校作為國家設立以從事國家學歷教育服務為主要職能的組織,無論從設立者、行使的職能、服務的利益目標都帶有鮮明的公法特點。筆者認為,解決我國高等學校法律地位不明的問題,可以借鑑法國的公務法人理論確定我國高等學校的公法地位。
其次,本章探討了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之間的本質聯繫。學術自由原則是高等教育的本質所要求的,我國已經在法律體系中確立了學術自由的原則,但是在具體實踐中沒有相應的制度作保障。如何將學術自由的原則具體化,筆者認為最主要的是確立大學自治的制度。實現大學自治的最主要的措施就是改變高等學校依附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狀況,使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人,將學校和政府之間的關係框定在法治的範圍之內。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研究”和第三章“公立高校內部治理模式改革研究”。在現行制度下,高等教育的發展面臨兩大體制性障礙,第一,是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體制障礙,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政校關係問題,從體制的角度來看,政校關係的核心是權力的分配問題,即政府和學校之間職權、職責的界定問題。政校關係理不順,政府該管的沒有管,形成權力缺位;不該管的,自然也管不好.形成權力錯位。政府職能的缺位和錯位就會導致高等教育改革的梗阻,影響整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第=,是高等學校內部組織體制的障礙。現有的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是與計畫經濟相適應的,高等學校習慣於依賴政府,成為政府的一個層級。這兩個問題相輔相成,因此要解決中國高等教育的諸多弊端,首先需要從這兩個體制的改革入手。
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研究高等學校享有的兩項最主要的權力,即抽象的“立法權”和具體的“執行權”,對於抽象的“立法權”的討論體現在第四章“高校規章制定權及其法律規制”。本章在論證我國現行學校規章體系存在的漏洞及成因的基礎上,研究如何加強對於學校規章制定權的規制。第五章“行政法基本原則對學校執行權的約束”,研究高等學校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針對學生作出的各種具體行為,探討學校運行中的具體權力,選取招生錄取權、學業評價權、處分權、頒發學業證書權作為研究的標本,探討行政法基本原則對於學校執行權的規範作用。
第四部分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第六章研究“公立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教師法律上的地位如何,對於身份保障及適用法律都有重大影響。如果教師只是一般的勞動者,則其和普通的受僱者一樣通過勞動法保障權益;如果將公立高校教師的地位等同於公務員,則適用國家對於公務員的權益保障體制。本章對於國外教師法律地位進行比較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對於如何明確我國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以及聘任制下學校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提出了改革建議。第七章研究“公立高校學生的法律地位”。在傳統的高等教育觀念下,學生被作為接受教育的對象,是被教育者、被管理者,本章以受教育權為出發點明確學生既是受教育權主體.也是學校的成員的身份,提出應當改變教育觀念,恢復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
第五部分包括第八章和第九章。主要從學生髮揮主動性的角度提出兩種規範學校公共權力的路徑:一種是健全在學生參與下的學校公共權力的運行模式,另一種是完善學校侵犯學生權益行為的“糾錯機制”。第八章是“高校學生參與權”,通過對國外相關制度的考察,提出在我國逐步建立學生對於學校事務的有限參與機制,首先將學生處分作為突破口,建立學生參與下的學生懲戒制度。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漸擴大學生參與校務的深度和廣度,實現學校師生共治的模式。第九章“高校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研究”,討論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如何獲得救濟,對於現存的校內申訴、教育行政機關申訴、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訴訟等渠道進行整合,提出建立校內申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相銜接的體制,以期為學生提供無漏洞的、有效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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