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注周禮

”鄭玄《小司徒注》:“采地,食者皆四之一。 《司勛》文曰:“凡頒賞地,三之一食。 ”《注》云:“賞地之稅三分,王食其一。

古籍簡介

《高注周禮》二十二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四庫提要

國朝高愈撰。愈字紫超,無錫人。順治中歲貢生。《江南通志》載愈著《周官集解》十六卷,當即是書。其分卷各異,殆傳寫者不同也。書中采前人之說多本諸王昭禹《訂義》,亦間有發明。其中有最駁者數條,如《大司徒》:“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鄭康成《注》謂其食者半、參之一、四之一者,乃天子食此諸侯之貢也,不用先鄭之說。愈謂諸侯自食其半、三之一、四之一,而以其餘貢天子。其說頗詆康成。今考《春秋》昭公十三年《傳》曰:“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之制也。”杜註:“公侯地廣,故取貢者多。”如愈所說,公地五百里乃自食其半,以其半貢天子。侯伯地四百里、三百里,僅自食其三之一,乃以其二貢天子。子男地二百里、一百里,僅自食其四之一,乃以其三貢天子。則尊反貢輕,而卑反貢重矣。昭公十三年《傳》又曰:“卑而貢重者甸服也。”杜註:“甸服謂天子畿內共職貢,即公卿大夫之采地。”鄭玄《小司徒注》:“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公凡四都,一都之田稅入於王。卿凡四縣,一縣之田稅入於王。大夫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是食采者卑與尊同,故云卑而貢重。是周制甸服貢重,尚不過四分之一,豈邦國所貢乃至於三之二、四之三乎?《司勛》文曰:“凡頒賞地,三之一食。”《注》云:“賞地之稅三分,王食其一。”與《大司徒》所云其食者半、其食者三之一、四之一,均為王之所食,與《大司徒》文例義略同。愈乃不一置解,而獨於此別生異說,似未貫洽全經也。又《小司徒》曰:“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鄭玄《注》曰:“此謂造都鄙也。”愈乃曰:“四縣為都,計田止一千二十四井,以《稍人丘乘法推之,止得兵車六十四乘,視百乘之家猶遜焉。而《傳》稱先王之制,大都三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此八千一百九十二家,不能當天子六鄉、六遂十五之一。是猶不足稱小都,而況大都乎?”今考《春秋》隱公元年《傳》:“先王之制,大都不過三國之一。”杜《注》謂都城當國三分之一,非謂田邑車乘當國三分之一也,愈不得引以為難。且四縣為都,本小都也,積四小都乃為大都。今愈以四縣之都為大都,於鄭《注》尚未詳考。又《春秋》襄公二十七年《傳》曰:“惟卿備百邑。”杜《注》云:“此一乘之邑。”孔《疏》云:“百乘為采邑之極。”《坊記疏》謂公之孤、侯伯之卿與天子之三公同,俱方百里。是惟大都方百里者乃得有百乘,而天子之卿止得小都五十里,安得同於侯伯之卿?又寧以不及百乘為嫌耶?至四縣為都,凡一千二十四井,以《司馬》“甸出一乘”之法求之,所出本不及十六乘,而愈乃謂得兵車六十四乘,尤舛誤矣。《稍人》:“掌丘乘之政令。”鄭讀“乘”為“甸”,謂掌丘及甸之政令也。愈謂“乘”字不當改讀,遂謂一丘出一乘。考《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杜《注》:“長轂一乘,甸所賦。今魯使丘出之,譏重斂,故書。”若《稍人》已令丘出一乘,則興周之制也,《春秋》又何得書以示譏耶?又《韓詩》“維禹陳攵之”,《毛詩》“陳攵”作“甸”。陳攵訓曰乘,甸亦訓曰乘。古陳、乘、甸三字音同,故讀乘為甸。愈不知古音,故有此疑,是亦妄難鄭氏也。他如謂郊社相對,社即祭地,更無北郊;九夫為井即十夫有溝,都鄙鄉遂不異制:則均襲舊文,無庸更辨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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