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屬檔案)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並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複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覆核。覆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智慧財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契約)、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具體認定流程如下圖所示: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複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複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複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併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並經公示、備案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並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其中智慧財產權和財務是高新認定中的難點也是通過的關鍵點。
技術領域
一、 電子信息技術
二、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三、 航空航天技術
四、 新材料技術
五、 高技術服務業
六、 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七、 資源與環境技術
八、 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時間
電子信息技術各省科技廳根據企業績工作開展情況,每年安排一批或二批進行認定,一般集中於上半年5月,下半年的8月,具體時間留意各省科技廳網站。根據最新規定,高新認定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的時間由原15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