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為了在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中,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和保護環境,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於高層、超高層建築和高聳構築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對於有不良地質作用、地質災害和特殊性岩土的場地和地基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0.3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應體現高層建築特點、重視地區經驗、廣泛蒐集資料,詳細了解和明確建設、設計要求,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資料真實準確、評價確切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報告和工程諮詢報告。
1.0.4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除應符合本規程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1.1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fortallbuildings
採用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勘探、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多種勘察手段和方法,對高層建築(含超高層建築、高聳構築物)場地的穩定性、岩土條件、地下水以及它們與工程之間相互關係進行調查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對高層建築地基基礎、基坑工程等作出分析評價和預測建議。
2.1.2一般性勘探點exploratoryhole
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層性質,滿足地基(包括樁基)承載力評價等一般常規性問題的要求而布設的勘探點。
2.1.3控制性勘探點controlexploratoryhole
為控制場地地層結構,滿足場地、地基基礎和基坑工程的穩定性、變形評價的要求而布設的勘探點。
2.1.4取土測試勘探點exploratoryholeforstapling or in-situtesting
採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
2.1.5基準基床係數basic subgrade reaction coefficient
直徑0.3m標準剛性承壓板下,靜力載荷試驗p-s曲線直線段的斜率。
2.1.6抗浮設防水位water level for prevention of up-floatirtg
地下室抗浮評價計算所需的、保證抗浮設防安全和經濟合理的場地地下水水位。
2.1.7突涌heave—plpmg
當基坑開挖後,基坑底面下不透水土層的自重壓力小於下部承壓水水頭壓力時,引起基坑底土體隆起破壞井同時發生噴水涌砂的現象。
2.2符號
A——基礎底面積
Ai——平均附加應力係數在第i層土的層位深度內積分值
Ap——樁端面積
α——壓縮係數
B——假想實體基礎的等效基礎寬度
b——基礎底面寬度
c——黏聚力
Cci——第i層土的平均壓縮指數
Cri——第i層土的平均回彈再壓縮指數
cu——十字板剪下強度
Cv——固結係數
dc——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dg——一般性勘探孔探度
d--基礎埋置深度,樁身直徑Em
Em——旁壓模量
Es——土的壓縮模量
E0——土的變形模量
——某個鑽孔的壓縮模量當量值
e——孔隙比
fak—地基承載力特徵值
fa——深寬修正後的地基承載力特徵值
fr——岩石飽和單軸極限抗壓強度
fu——由極限承載力公式計算的地基極限承載力
Qu——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
Qul ——單樁抗拔極限承載力
qc——雙橋靜力觸探錐頭阻力
qsis——樁側第i層土的極限側阻力
qsir——樁側第;層岩層極限側阻力
qps——樁端土極限端阻力
qpr——樁端岩石極限端阻力
Ra--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徵值
s--基礎沉降量,載荷試驗沉降量
T--場地土的卓越周期
u--樁身周長
ul——樁群外圍周長
ur ——嵌岩樁嵌岩段周長
vs——剪下波波速
w--含水量
zn-沉降計算深度r\f、子
ηβξ——折減係數,修正係數
ζrζqζC——基礎形狀係數
γ——土的重力密度
φ--內摩擦角
ψs——沉降計算經驗係數
ν--土的泊松比
3基本規定
3.0.1高層建築(包括超高層建築和高聳構築物,下同)的岩土工程勘察,應根據場地和地基的複雜程度、建築規模和特徵以及破壞後果的嚴重性,將勘察等級分為甲、乙兩級。勘察時根據工程情況劃分勘察等級,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表3.0.1高屬建築岩土工程勘察等級劃分
勘察等級 高層建築、場地、地基特徵及破壞後果的嚴重性
甲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破壞後果很嚴重的勘察工程:
130層以上或高度超過l00m的超商層建築;
2體形複雜,層數相差超過10層的高低層連成一體的高層建築;
3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層建築;
4高度超過200m的高聳構築物或重要的高聳工業構築物;
5位於建築邊披上或鄰近邊坡的高展建築和高聳構築物;
6高度低於1、4規定的高層建築或高聳構築物,但屬於一級(複雜)場地、或一級(複雜)地基;
7對原有工程影響較大的新建高層建築;
8有三層及三層以上地下室的高層建築或軟土地區有二層及二層以上地下室的高層建築
乙級 不符合甲級、破壞後果嚴重的高層建築勘察工程
註:場地和地基複雜程度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的規定。
3.0.2勘察階段的劃分宜符合下列規定:
1對城市中重點的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勘察階段宜分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階段進行;
2當場地勘察資料缺乏、建築平面位置未定,或場地面積較大、為高層建築群時,勘察階段宜分為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兩階段進行;
3當場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資料,或勘察等級為乙級的單體建築且建築總平面圖已定時,可將兩階段合併為一階段,按詳細勘察階段進行;
4對於一級(複雜)場地或一級(複雜)地基的工程,可針對施工中可能出現或已出現的岩土工程問題,進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礎施工時,勘察單位宜參與施工驗槽。
3.0.3進行勘察工作前,應詳細了解、研究建設設計要求,宜取得由委託方提供的下列資料:
1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蒐集的資料包括:
1)建設場地的建築紅線範圍及坐標;初步規劃主體建築與裙房的大致布設情況;建築群的幢數及大致布設情況;
2)建築的層數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層數;
3)場地的拆遷及分期建設等情況;
4)勘察場地地震背景、周邊環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2詳細勘察前宜取得和蒐集的資料包括:
1)附有建築紅線、建築坐標、地形、±0.00高程的建築總平面圖;
2)建築結構類型、特點、層數、總高度、荷載及荷載效應組合、地下室層數、埋深等情況;
3)預計的地基基礎類型、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許變形要求等;
4)勘察場地地震背景、周邊環境條件及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情況;
5)設計方的技術要求。
3.0.4勘察方案(包括勘探點布設)應由註冊岩土工程師根據委託單位的技術要求,結合場地地質條件複雜程度制定,並對勘察方案的質量、技術經濟合理性負責。
3.0.5初步勘察階段應對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作出評價,對建築總圖布置提出建議,對地基基礎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進行初步論證,為初步設計提供資料,對下一階段的詳勘工作的重點內容提出建議。本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資料,查明場地所在地貌單元;
2判明影響場地和地基穩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有關問題,包括:斷裂、地裂縫及其活動性,岩溶、土洞及其發育程度,崩塌、滑坡、土石流、高邊坡或岸邊的穩定性;調查了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設施;初步判明特殊性岩土對場地、地基穩定性的影響;在抗震設防區應初步評價建築場地類別,場地屬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險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設計需要時應提供抗震設計動力參數;
3初步杳明場地地層時代、成因、地層結構和岩土物理力學性質,一、二級建築場地和地基宜進行工程地質分區;
4初步查明地下水類型,補給、排泄條件和腐蝕性,如地下水位較高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時,應設定地下水長期觀測孔;
5初步勘察階段的勘探點間距和勘探孔深度應按現行《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的規定布設,並應布設判明場地、地基穩定性、不良地質作用和樁基持力層所必須的勘探點和勘探深度。
3.0.6詳細勘察階段應採用多種手段查明F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應採用綜合評價方法,對場地和地善穩定性作出站論;應對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礎形式、埋深、地基處理、基坑工程支護等方案的選型提出建議;應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資料和參數。
3.0.7詳細勘察階段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建築場地各岩土層的成因、時代、地層結構和均勻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質,尤其應查明基礎下軟弱和堅硬地層分布,以及各岩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對於岩質的地基和基坑工程,應查明岩石堅硬程度、岩體完整程度、基本質量等級和風化程度。
2 查明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補給及排泄條件、腐蝕性、初見及穩定水位;提供季節變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層的滲透係數;提供基坑開挖工程應採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當採用降水控制措施時,應分析評價降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3 對地基岩土層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穩定性進行分析評價,提出各岩土層的地基承載力特徵值;論證採用天然地基基礎形式的可行性,對持力層選擇、基礎埋深等提出建議。
4 預測地基沉降、差異沉降和傾斜等變形特徵,提供計算變形所需的計算參數。
5 對複合地基或樁基類型、適宜性、持力層選擇提出建議:提供樁的極限側阻力、極限端阻力和變形計算的有關參數;對沉樁可行性、施工時對環境的影響及樁基施工中應注意的問題提出意見。
6 對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案提出意見;提供各側邊地質模型的建議。
7 對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見,並提供所需計算參數。
8 對初步勘察中遺留的有關問題提出結論性意見。
3.0.8 高層建築經勘察後,當條件特別複雜時宜由有岩土工程諮詢設計資質的單位對高層建築地基基礎方案選型、主樓與裙房差異沉降的計算和處理、深基坑支護方案、降水或截水設計、地下室抗浮設計以及有關設計參數檢測的試驗設計等岩土工程問題,提供專門的岩土工程諮詢報告。
3.0.9 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應進行沉降觀測;當地下水水位較高,宜進行地下水長期觀測;當地下室埋置較深,且採取箱形、筏形基礎需考慮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時,應進行回彈或回彈再壓縮變形測試和觀測;對基坑工程應進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鄰近建築、管線的變形觀測。
4勘察方案布設
4.1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設
4.1.1高層建築詳細勘察階段勘探點的平面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滿足高層建築縱橫方向對地層結構和地基均勻性的評價要求,需要時還應滿足建築場地整體穩定性分析的要求;
2滿足高層建築主樓與裙樓差異沉降分析的要求,查明持力層和下臥層的起伏情況;
3滿足建築場地類別劃分的要求,布設確定場地覆蓋層厚度和測量土層剪下波速的勘探點;
4滿足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紅黏土等特殊性岩土的評價要求,布設適量的探井;
5滿足降水、截水設計要求,在缺乏經驗的地區宜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4.1.2詳細勘察階段勘探點的平面布設,應根據高層建築平面形狀、荷載的分布情況進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高層建築平面為矩形時應按雙排布設,為不規則形狀時,應在凸出部位的角點和凹進的陰角布設勘探點。
2在高層建築層數、荷載和建築體形變異較大位置處,應布設勘探點。
3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應在中心點或電梯井、核心簡部位布設勘探點。
4單幢高層建築的勘探點數量,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不應少於5個,乙級不應少於4個。控制性勘探點的數量不應少於勘探點總數的1/3且不少於2個。
5高層建築群可按建築物並結合方格網布設勘探點。相鄰的高層建築,勘探點可互相共用。
4.1.3根據高層建築勘察等級,勘探點間距應控制在15—35m範圍內,並符合下列規定:
1甲級宜取較小值,乙級可取較大值。
2在暗溝、塘、浜、湖泊沉積地帶和沖溝地區;在岩性差異顯著或基岩面起伏很大的基岩地區;在斷裂破碎帶、地裂縫等不良地質作用場地;勘探點間距宜取小值並可適當加密。
3在淺層岩溶發育地區,宜採用物探與鑽探相配合進行,採用淺層地震勘探和孔間地震CT或孔間電磁波CT測試,夷明溶洞和土洞發育程度、範圍和連通性。鑽孔間距宜取小值或適當加密,溶洞、土洞密集時宜在每個柱基下布設勘探點。
4.1.4高層建築詳細勘察階段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超過地基變形的計算深度。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對於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在不具備變形深度計算條件時,可按式(4.1.4-1)計算確定:
dc=d十αcβb(4.1.4-1)
式中dc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d--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埋置深度(m);
αc——與土的壓縮性有關的經驗係數,根據基礎下的地基主要土層按表4.1.4取值;
β—與高層建築層數或基底壓力有關的經驗係數,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可取1.1,對乙級可取1.0;
b--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寬度,對圓形基礎或環形基礎,按最大直徑考慮,對不規則形狀的基礎,按面積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圓形面積的寬度或直徑考慮<m)。
3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適當大於主要受力層的深度,對於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可按式(4.1.4-2)計算確定:
dg=d十αgβb(4.1.4-2)
式中dg--一般性勘探孔的探度(m);
dg——與土的壓縮性有關的經驗係數,根據基礎下的地基主要土層按表4.1.4取值。
表4.1.4經驗係數αc 、αg值
土類
值別 碎石土 砂 土 粉 土 黏性土
(含黃土) 軟 土
αc 0.5-0.7 0.7-0.9 0.9-1.2 1.0-1.5 2.0
αg 0.3-0.4 0.4-0.5 0.5-0.7 0.6-0.9 1.0
註:表中範圍值對同一類土中,地質年代老、密實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4一般性勘探孔,在預定深度範圍內,有比較穩定且厚度超過3m的堅硬地層時,可鑽人該層適當深度,以能正確定名和判明其性質;如在預定深度內遇軟弱地層時應加深或鑽穿。
5在基岩和淺層岩溶發育地區,當基礎底面下的土層厚度小於地基變形計算深度時,一般性鑽孔應鑽至完整、較完整基岩面;控制性鑽孔應深入完整、較完整基岩3—5m,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取大值,乙級取小值;專門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鑽孔深度應深入澗底完整地層3—5m。
6在花崗岩殘積土地區,應查清殘積土和全風化岩的分布深度。計算箱形基礎或筏形基礎勘探孔深度時,其αc和αg 係數,對殘積礫質黏性土和殘積砂質黏性土可按表4.1.4中粉土的值確定,對殘積黏性土可按表4.1.4中黏性土的值確定,對全風化岩可按表4.1.4中碎石上的值確定。在預定深度內遇基岩時,控制性鑽孔探度應深入強風化岩3~5m,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宜取大值,乙級可取小值。一般性鑽孔達強風化岩頂面即可。
9評價土的濕陷性、膨脹性、砂土地震液化、確定場地覆蓋層厚度、查明地下水滲透性等鑽孔深度,應按有關規範的要求確定。
8在斷裂破碎帶、沖溝地段、地裂縫等不良地質作用發育場地及位於斜坡上或坡腳下的高層建築,當需進行整體穩定性驗算時,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評價和驗算的要求。
4.1.5採取不擾動土試樣和原位測試勘探點的數量不宜少於全部勘探點總數的2/3,勘察等級為甲級的單幢高層建築不宜少於4個。
4.1.6採取不擾動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基礎底面下1.0倍基礎寬度內宜按1—2m,以下可根據土層變化情況適當加大距離。
4.1.7採取岩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幢高層建築每一主要土層內採取不擾動土試樣的數量或進行原位測試的次數不應少於6件(組)次;
2在地基主要受力層內,對厚度大於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採取不擾動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3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數量或原位測試次數:
4岩石試樣的數量各層不應少於6件(組);
9地下室側牆計算、基坑邊坡穩定性計算或錨桿設計所需的抗剪強度試驗指標,各主要土層應採取不少於6件(組)的不擾動土試樣。
4.1.8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或工程經驗缺乏、或研究程度較差的地區,宜布設載荷試驗確定天然地基持力層的承載力特徵值和變形參數。
4.2樁基勘察方案布設
4.2.1對於端承型樁,勘探點的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勘探點應按柱列線布設,其間距應能控制樁端持力層層面和厚度的變化,宜為12—24m;
2在勘探過程中發現基岩中有斷層破碎帶,或樁端持力層為軟、硬互層,或相鄰勘探點所揭露樁端持力層層面坡度超過10%,且單向傾伏時,鑽孔應適當加密;荷載較大或複雜地基的一柱一樁工程,應每柱設定勘探點;
3岩溶發育場地當以基岩作為樁端持力層時應按柱位布孔,同時應輔以各種有效的地球物理勘探手段,以查明擬建場地範圍及有影響地段的各種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規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狀和地下水特徵;
4控制性勘探點不應少於勘探點總數的1/3。
4.2.2對於摩擦型樁,勘探點的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勘探點應按建築物周邊或柱列線布設,其間距宜為20—35m,當相鄰勘探點揭露的主要樁端持力層或軟弱下臥層層位變化較大,影響到樁基方案選擇時,應適當加密勘探點。帶有裙房或外擴地下室的高層建築,布設勘探點時應與主樓一同考慮。
2樁基工程勘探點數量應視工程規模大小而定,勘察等級為甲級的單幢高層建築勘探點數量不宜少於5個,乙級不宜少於4個,對於寬度大35m的高層建築,其中心應布置勘探點。
3控制性的勘探點應占勘探點總數的1/3—1/2。
4.2.3對於端承型樁,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以可壓縮地層(包括全風化和強風化岩)作為樁端持力層時,勘探孔深度應能滿足沉降計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探度應深入預計樁端持力層以下5-l0rn或6d-l0d(d為樁身直徑或方樁的換算直徑,直徑大的樁取小值,直徑小的樁取大值),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到預計樁端下3-5m或3d-5d;
2對一般岩質地基的嵌岩樁,勘探孔深度應鑽入預計嵌岩面以下1d-3J,對控制性勘探孔應鑽人預計嵌岩面以下3d—5d,對質量等級為Ⅲ級以上的岩體,可適當放寬;
3對花崗岩地區的嵌岩樁,一般性勘探孔深度應進入微風化岩3-5m,控制性勘探孔應進入微風化岩5—8m;
4對於岩溶、斷層破碎帶地區,勘探孔應穿過溶洞、或斷層破碎帶進入穩定地層,進入深度應滿足3d,並不小於5m;
5具多韻律薄層狀的沉積岩或變質岩,當基岩中強風化、中等風化、微風化岩呈互層出現時,對擬以微風化岩作為持力層的嵌岩樁,勘探孔進入微風化岩深度不應小於5m。
4.2.4對於摩擦型樁,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進入預計樁端持力層或預計最大樁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小於3m;
2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群樁樁基(假想的實體基礎)沉降計算深度以下1~2m.群樁樁基沉降計算深度宜取樁端平面以下附加應力為上覆土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或桉樁端平面以下(1~1.5)b(b為假想實體基礎寬度)的深度考慮。4.2.5樁基勘察的岩(土)試樣採取及原位測試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樁基勘探深度範圍內的每一主要土層,應採取土試樣.並根據土質情況選擇適當的原位測試,取土數量或測試次數不應少於6組(次);
2對嵌岩樁樁端持力層段岩層,應採取不少於6組的岩樣進行天然和飽和單軸極限抗壓強度試驗;
3以不同風化帶作樁端持力層的樁基工程,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勘察時控制性鑽孔宜進行壓縮波波速測試,按完整性指數或波速比定量劃分岩體完整程度和風化程度,劃分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的規定。
4.3複合地基勘察方案布設
4.3.1複合地基勘察前,應蒐集必要的基礎資料,井應著重蒐集本地區同類建築的複合地基工程經驗,明確本地區需要解決的主要岩土工程問題、適宜的增強體類型、設計施工常見問題及處理方法。
4.3.2高層建築複合地基勘察方案,其勘探點平面布設應按照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設,符合本規程第4章4.1節的規定;勘探孔探度應符合4.2節樁基勘察的要求,查明適宜作為樁端持力層的分布情況和下臥岩土層的性狀;當適宜作為樁端持力層的頂板高程、厚度變化較大時,應加密勘探點,探明其變化;查明建築場地各土層分布及性狀和地下水的分布及類型,並取得各土層承載力特徵值、壓縮模量以及計算單樁承載力、變形等所需的參數。
4.3.3應根據建築地基處理目的和可能採用的複合地基增強體類型,布設勘察試驗方案。需重點查明的問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以消除黃土濕陷性為目的而採用土或灰土樁擠密等方案時,應重點查明場地濕陷類型、地基濕陷等級、濕陷性土層的分布範圍,非濕陷性土層的埋深及性質,提供地基土的濕陷係數、自重濕陷係數、乾密度、含水量、最大幹密度和最優含水量等指標。
2以消除砂土、粉土液化為目的而採用砂石樁擠密等方案時,應重點查明建築場地液化等級:提供地基土層的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比貫入阻力、相對密度和液化土層的層位及厚度。
3以提高高層建築地基承載力和減小沉降或差異沉降為目的而採用柔性增強體、半剛性增強體複合地基方案時,應查明相對軟弱土層的分布範圍,深度和厚度情況,以及設計、施工所需的有關技術資料。對黏性土地基,應取得地基土的壓縮模量、不排水抗剪強度、含水量、地下水位及pH值、有機質含量等指標;對砂土和粉土地基應取得天然孔隙比、相對密度、標準貫人試驗錘擊數等指標。
4高層建築採用剛性樁複合地基方案時,應查明承載力較高、適宜作為樁端持力層的土層埋深、厚度及其物理力學性質以及地基土的承載力特徵值。
4.3.4高層建築複合地基承載力特徵值和變形參數應在施工圖設計期間通過設計參數檢測——複合地基載荷試驗確定。有經驗的地區,可依據增強體的載荷試驗結果和樁間土的承載力特徵值結合地區經驗計算確定;在缺乏經驗的地區,尚應進行不同樁徑、樁長、置換率等的複合地基載荷試驗。
4.4基坑工程勘察方案布設
4.4.1基坑工程勘察,應與高層建築地基勘察同步進行。初步勘察階段應初步查明場地環境情況和工程地質條件、預測基坑工程中可能產生的主要岩土工程問題;詳細勘察階段應在詳細查明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基礎亡,判斷基坑的整體穩定性,預測可能破壞模式,為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提供基礎資料,對基坑工程等級、支護方案提出建議。
4.4.2基坑工程勘察前,委託方應提供以下資料:
1鄰近的建(構)築物的結構類型、層數、地基、基礎類型、埋深、持力層及上部結構現狀;
2周邊各類管線及地下工程情況;
3周邊地表水匯集、排泄以及地下管網分布及滲漏情況;
4周邊道路等級情況等。
4.4.3勘察區範圍宜達到基坑邊線以外兩倍以上基坑深度,勘探點宜沿地下室周邊布置,邊線以外以調查或蒐集資料為主,為查明某些專門問題可在邊線以外布設勘探點。勘探點的間距根據地質條件的複雜程度宜為11—30m,當遇暗浜、暗塘或填土厚度變化很大或基岩面起伏很大時,宜加密勘探點。
4.4.4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於基坑深度的兩倍;對深厚軟土層,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軟土層;為降水或截水設計需要,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主要含水層進入隔水層一定深度;在基坑深度內,遇微風化基岩時,一般性勘探孔應鑽人微風化岩層1—3m,控制性勘探孔應超過基坑深度1—3m;控制性勘探點宜為勘探點總數的1/3,且每一基坑側邊不宜少於1個控制性勘探點。
4.4 .5對岩質基坑,勘察工作應以工程地質測繪調查為主,以鑽探、物探、原位測試及室內試驗為輔,基坑施工時,應進行施工地質工作。應查明的主要內容包括:
1岩石的堅硬程度;
2岩石的完整程度;
3主要結構面(特別是軟弱外傾結構面)的力學屬性、產狀、延伸長度、結合程度、充填物狀態、充水狀況、組合關係、與臨空面的關係;
4岩石的風化程度;
5坡體的含水狀況等。
4.4.6對一般黏性土宜進行靜力觸探和標準貫入試驗;對砂土和碎石土宜進行標準貫人試驗和圓錐動力觸探試驗;對軟土宜進行卜字板剪下試驗;當設計需要時可進行基床係數試驗或旁壓試驗、扁鏟側脹試驗。
4.4.7岩土不擾動試樣的採取和原位測試的數量,應保證每一主要岩土層有代表性的數據分別不少於6組(個),室內試驗的主要項目是含水量、密度、抗剪強度和滲透試驗,對砂、礫、卵石層宜進行水上、水下休止角試驗。對岩質基坑,當存在順層或外傾岩體軟弱結構面時,宜在室內或現場測定結構面的抗剪強度。
4.4.8當地下水位較高,應查明場地的水文地質條件,除應符合本規程第5章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含水層為卵石層或含卵石顆粒的砂層時,應詳細描述卵石的顆粒組成、粒徑大小和黏性土含量;
2當附近有地表水體時,宜在其間布設一定數量的勘探孔或觀測孔;
3當場地水文地質資料缺乏或在岩溶發育地區,應進行單孔或群孔分層抽水試驗,測求滲透係數、影響半徑、單井湧水量等水文地質參數。
5地下水
5.0.1根據高層建築的工程需要,應採用調查與現場勘察方法,查明地下水的性質和變化規律,提供水文地質參數;針對地基礎形式、基坑支護形式、施工方法等情況分析評價地下水對地基基礎設計、施工和環境影響,預估可能產生的危害,提出預防和處理措施的建議。
5.0.2已有地區經驗或場地水文地質條件簡單,且有常年地下水位監測資料的地區,地下水的勘察可通過調查方法掌握地下水的性質和規律,其調查宜包括下列內容:
1地下水的類型、主要含水層及其滲透特性;
2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地表水與地下水的水力聯繫;
3歷史最高、最低地下水位及近3—5年水位變化趨勢和主要影響因素;
4區域性氣象資料;
5地下水腐蝕性和污染源情況。
5.0.3當在無經驗地區.地下水的變化或含水層的水文地質特性對地基評價、地下室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響時,在調查的基礎上,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地下水類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2與工程相關的含水層相互之間的補給關係;
3測定地層滲透係數等水文地質參數;
4對缺乏常年地下水監測資料的地區,在韌步勘察階段應設定長期觀測孔或孔隙水壓力計;
G對與工程結構有關的含水層,應採取有代表性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6在岩溶地區,應查明場地岩溶裂隙水的主要發育特徵及其不均勻性。
5.0.4當場地有多層對工程有影響的地下水時,應採取止水措施將被測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隔離後測定地下水位或承壓水頭高度。必要時,宜埋設孔隙水壓力計,或採用孔壓靜力觸探試驗進行量測,但在黏性土中應有足夠的消散時間。
5.0.5含水層的滲透係數等水文地質參數的測定,應根據岩土層特性和工程需要,宜採用現場鑽孔或探井抽水試驗、注水試驗或壓水試驗求得。
5.0.6應按下列內容評價地下水對工程的作用和影響:
1對地基基礎、地下結構應考慮在最不利組合情況下,地下水對結構的上浮作用;
2驗算邊坡穩定時,應考慮地下水及其動水壓力對邊坡穩定的不利影響;
3採取降水措施時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響範圍內,應考慮地面沉降及其對工程的危害;
4當地下水位回升時,應考慮可能引起的回彈和附加的浮托力等;
5在濕陷性黃土地區應考慮地下水位上升對濕陷性的影響;
6在有水頭壓差的粉細砂、粉土地層中,應評價產生潛蝕、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7在地下水位下開挖基坑,應評價降水或截水措SE的可行性及其對基坑穩定和周邊環境的影響;
8當基坑底下存在高水頭的承壓含水層時,應評價坑底土層的隆起或產生突涌的可能性;
9對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結構,應評價地下水對混凝土或金屬材料的腐蝕性。
5.0.7基坑工程中採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施工中地下水位應保持在基坑底面下0.5-1.5m;
2降水過程中應防止滲透水流的不良作用;
3深層承壓水可能引起突涌時,應採取降低基坑下的承壓
水頭的減壓措施;
4應對可能影響的既有建(構)築物、道路和地下管線等設施進行監測,必要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6室內試驗
6.0.1常規試驗項目的試驗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50021及<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執行。其具體操作和試驗儀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和《工程岩體分級標準》GB50218的有關規定。
6.0.2計算地基承載力所需的抗剪強度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勘察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築,所採取的土試樣質量等級應符合I級,且應採用三軸壓縮試驗。
2抗剪強度試驗的方法應根據施工速度、地層條件和計算公式等選用,儘可能符合建築和地基土實際受力狀況。對飽和黏性土或施工速率較快、排水條件差的土可採用不固結不排水剪(uu),對飽和軟土,應對試樣在有效自重壓力預固結後再進行試驗,總應力法提供Cuu、φuu參數;經過預壓固結的地基,可根據其固結程度採用固結不排水剪(cu),總應力法提供CCu、φCu參數。
3三軸壓縮試驗結果應提供摩爾圓及其強度包線。
6.0.3計算地基沉降的壓縮性指標,根據工程的不同計算方法,可採用下列試驗方法:
1當採用單軸壓縮試驗的壓縮模量按分層總和法進行沉降計算時,其最大壓力值應超過預計的土的有效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壓縮性指標應取土的有效自重壓力至上的有效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壓力段的計算值。
2當採用考慮應力歷史的固結沉降計算時,應採用I級土
樣進行試驗。試驗的最大壓力應滿足繪製完整的e—logp曲線的需要,以求得先期固結壓力Pc、壓縮指數CC和回彈再壓縮指數Cr。回彈壓力宜模擬現場卸荷條件。
3當需進行群樁基礎變形驗算時,對樁端平面以下壓縮層範圍內的土,應測求土的壓縮性指標。試驗壓力不應小於實際土的有效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
4當需要考慮基坑:f挖卸荷引起的回彈量,應進行測求回彈模量和回彈再壓縮模量的試驗,以模擬實際加荷卸荷情況,其壓力的施加宜與實際加、卸荷狀況一致。回彈模量和回彈再壓縮模量的試驗方法、穩定標準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標準固結試驗的要求,試驗前應做試驗設計。
6.0.4基坑開挖需要採用明溝、井點或管井抽水降低地下水位時,宜根據土性情況進行有關土層的常水頭或變水頭滲透試驗。
6.0.5為驗算邊坡穩定性和基坑工程等支擋設計所進行的抗剪強度試驗,對黏性土宜採用三軸壓縮試驗。當按總應力法計算時,驗算地基整體穩定性宜採用不固結不排水試驗(UU),提供Cuu、φuu參數,對飽和軟土應對試樣在有效自重壓力預固結後再進行試驗;計算土壓力可採用固結不排水試驗(cu),提供CCu、φCu參數。當按有效應力法計算時,宜採用測孔隙水壓力的固結不排水試驗(cu),提供有效強度C’、φ’參數。
6.0.6當需根據室內試驗結果確定嵌岩樁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時,應進行飽和單軸抗壓強度試驗。對於在地下水位以下、事韻律薄層狀的黏土質沉積岩或變質岩,可採用天然濕度試樣,不進行飽和處理;對較為破碎的中等風化帶岩石,取樣確有困難時,可取樣進行點荷載強度試驗,其試驗標準及與岩石單軸抗壓強度的換算關係應分別按現行國家標準《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準》GB/50266及《工程岩體分級標準》CB50218中有關規定執行。
6.0.7當進行地震反應分析和地基液化判別時,町採用動三軸試驗、動單剪試驗和共振柱試驗,測定地基土的動剪變(切)模量和阻尼比等參數。動應變適用範圍:對動三軸和動單剪為10-4~10-2,對共振柱為10-6~10-4。
7原位測試
7.0.1在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中原位測試方法應根據岩土條件、設計對參數的需要、地區經驗和測試方法的適用性等因素綜合確定。
7.0.2原位測試成果應結合地區工程經驗綜合分析後使用。
7.0.3原位測試的試驗項目、測定參數、主要試驗目的可參照表7.0.3的規定。
表7.0.3高層建築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原位測試項目
試驗項目 測定參數 主要試驗目的
載荷試驗 比例界限壓力P0極限壓力Pu和壓力變形的關係 1評定岩土承載力;
2估算土的變形模量;
3計算土的基床係數
靜力觸探試驗
單橋比貫入阻力,雙橋錐尖阻力,側壁摩阻力,摩阻比,孔壓靜力觸探的孔隙水壓力 l判別土層均勻性和劃分土層;
2選擇樁墓持力層、估算單樁承載力;
3估算地基土承載力和壓縮模量;
4判斷沉樁可能性;
5判別地基土液化可能性及等級
標準貫
人試驗 標準貫入擊數N(擊) 1判別土層均勻性和劃分土層;
2判別地基液化可能性且等級;
3估算地基承載力和壓縮模量;
4估算砂土密實度且內摩擦角;
5選擇樁基持力層、估算單樁承載力;
6判斷沉樁的可能性
動力觸探試驗 動力觸探擊數N10N63.5N120(擊) 1判別土層均勻性和劃分土層;
2估算地基承載力和壓縮模量;
3選擇樁基持力層、估算單樁承載力;
十字板剪下試驗 不排水抗剪強度峰值和殘餘值 1測求飽和黏性土的不排水抗剪強度和靈敏度;
2估算地基土承載力和單樁承載力;
3計算邊坡穩定性;
4判斷軟黏性土的應力歷史
現場滲透試驗 岩土層滲透係數,必要時測定釋水係數 為重要工程或深基坑工程的設計提供土的滲透係數、影響半徑、單井湧水量等
旁壓試驗
初始壓力、臨塑壓力、極限壓力和旁壓模量 1測求地基土的臨塑荷載和極限荷載強度,從而估算地基土的承載力;
2測求地基土的變形模量,從而估算沉降量;
3估算樁基承載力;
4計算土的側向基床係數;
5自鑽式旁壓試驗可確定土的幫原位水平應力和靜止側壓力係數
扁鏟側
脹試驗 側脹模量,側脹土性指數,側脹水平應力指數和側脹孔壓指數。 1劃分土層和R分土類;
2計算土的鍘向基床幕數;
3判別地基土液化q能性
波速測試 壓縮波速、剪下波速 1劃分場地類別;
2提供地震反應分析所需的場地土動力參數;
3評價岩體完整性;
4估算場地卓越周期
場地微振動測試 場地卓越周期和脈動幅值 確定場地卓越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