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法庭調查顯示,2005年5月19日,高尚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審判進程
此案經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06年9月,相山區人民法院就高尚挪用資金、職務侵占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宣告高尚無罪。
一審宣判後,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006年12月11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決,認為高尚在擔任淮北市市容局基建辦負責人期間,私刻領導印章,利用職務便利,挪用由淮北市市容局和淮北圖南房地產開發公司共同管理的職工集體購房款360萬元供個人使用,超三個月未能歸還,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但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鑒於案發後,高尚挪用的資金大部分已被追回,且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二審法院遂以挪用資金罪終審判處高尚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繼續追繳高尚的犯罪所得71萬餘元。
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高尚不服,相繼向淮北市中院和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訴,均被駁回。高尚仍不服,繼續申訴。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院決定進行提審,此案在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庭審中,出庭檢察員、原審被告人高尚及其辯護人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階段,高尚及其辯護人圍繞高尚的主體身份、是否私刻領導印章、高尚轉款360萬元的行為性質等充分發表了意見。
出庭檢察員發表出庭意見及針對辯護意見答辯指出,淮北市市容局與圖南公司共同賬戶上的360萬元系市容局職工集體購房款;高尚將這360萬元轉移出去,是利用了其基建辦負責人職務上便利的挪用行為;高尚將轉出去的360萬元用於支付土地款等費用,不符合此資金的用途。出庭檢察員據此認為,高尚在擔任淮北市市容局基建辦負責人期間,利用持有市容局有關負責人私章的職務便利,未經審批,將360萬元從共同賬戶中轉出使用,違背資金用途和使用管理許可權,其行為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鑒於現有證據未能查明高尚個人使用市容局職工集體購房款的數額,出庭檢察員提請法庭查明該部分事實後依法判處。
兩輪辯論結束後,高尚作了最後陳述。
2014年11月20日,13時42分,審判長宣布鑒於此案疑難複雜,將提交審委會研究後擇期宣判。安徽省部分省人大代表、司法監督諮詢員、人民監督員和新聞記者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