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2015年11月17日,陝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在西安開幕。《陝西省旅遊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等提請會議審議。該草案擬規定,在沒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遊景區遊覽路線以外的地方,組織開展穿越山嶺、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險性的健身探險旅遊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參與者作出風險提示,並應當提前5日將活動時間、地點、路線、人員名單、保障措施、應急方案等向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備案。違反該規定的,將受到相應處罰且應承擔民事責任 。
2016年4月1日起《陝西省旅遊條例》正式實施,規定,組織“驢友”穿越秦嶺具有危險性的健身探險旅遊活動,應提前5天備案,否則要處以最高5000元的罰款 。
出台背景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驢友形式組織的戶外探險越來越成為部分人的愛好。然而近年來,超出景區遊覽線路進行探險並導致危險發生的事件屢屢出現,給參與者帶來了極大威脅乃至人身傷亡。而且,發生危險後,由於遇險者所處地理位置的不明確,通信的不暢,增加了政府部門的救援難度和救援成本。據報導,2015年10月5日,17名驢友擅自進入廣西長灘河自然保護區露營與外界失聯。隨後當地組織上百人,花費十多萬才將17人救出。甚至可以說,凡是有驢友遇險的情況,無不需要政府部門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來救援。2012年2月12日,13名濟南驢友從泰山天燭峰景區非遊覽線路進山,兩名驢友在下山過程中離隊走失。當地出動了上千人進行營救,此次搜救,調動了消防、公安、武警、景區工作人員等隊伍力量,日均耗資4萬多元 。因此,要求野外探險組織者提前5日將相關情況備案的做法十分必要,而且,這一規定值得在全國範圍內加以推廣,甚至應上升到國家立法高度。
雖然近兩年中央一直在推行簡政放權,要求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政府儘量少干預市場。但是,要求探險組織者備案的做法不僅不違背簡政放權的初衷,而且是對戶外探險活動進行適當干預的必要措施。如前所述,戶外探險活動均是在正常景區以外進行的,有很多地段屬於高度危險區域,有的地段則屬於禁止進入的保護區。探險者擅自進入已屬違法行為,而進入人跡罕至的區域後,遠遠地超出了政府的預見能力和救援能力。
目的
“驢友備案制度”,根本目的就是希望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對驢友們的徒步、穿越和探險等活動進行引導、規範與約束 。是想提醒驢友要有風險意識,備案不是審批,不是限制探險旅遊。有了備案,一旦發生危險,也便於政府組織營救 。
意義
“旅遊備案制”的意義是顯而易見的,正如有資深救援人士所說,有了旅遊備案制,一旦驢友在外出徒步、探險過程中遭遇意外,至少有關部門和救援組織能夠提前知道驢友們的出行線路、出行人數、要去的地方等等。把這些信息綜合起來,政府部門和救援組織就能分析制定出最佳救援方案,比如確定最短的救援路線,縮短救援時間,提高救援成功的機率等等。
所以說,旅遊備案制不管對於救援部門還是廣大驢友,都是一件好事,尤其是對於驢友們來說,在自己身陷困境的時候,救援部門是否能夠制定科學合理的救援方案,直接關係到他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危,意義重大,必須得到應有的重視才行。與此同時,如果驢友的行動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備案,一旦被發現,就會面臨罰款等處罰,這也會反過來督促驢友積極進行備案,符合自身利益。
爭議
驢友違規野外探驗,救援費用誰埋單,這個問題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議。雖然實施救援是政府的天然責任,但也不能對違規者不加以任何成本性處罰。一方面,通過“活動備案”來進行事前審查,能起到把控“入口關”的作用;另一方面,對組織者和參與者進行處罰,可以達到控制“出口關”的效果。在野外探險處於放任自流的狀態下,通過立法樹規確實具有破題的意義。一個基本常識是,不受限制的自由最終得不到自由,權利只有作出部分讓渡,才能更好的獲得保障。野外探險是一項風險極大的活動,除了要遵循相應的技術規範外,還應有一定的條件約束。在這方面,國內的法律並不健全,相應規定涵蓋的範圍較窄。比如2007年9月4日,國家旅遊局公布的《旅遊資源保護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經開發的旅遊資源區域開展旅遊經營活動。在以上區域開展科學研究、體育運動、探險等非贏利活動,應提前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備案,包括活動目的、人數、停留天數、相應聯繫方式及預採取的旅遊資源保護措施等內容。如此看來,“備案”實則有法可依,只是規定的面相當窄,在具體落實上存在極大缺陷。
對於此次修法,爭議在於兩個方面,一是究竟有沒有必要對驢友的行為進行限制,二是採取備案的措施能夠收到多大的成效。因為對於面積極大的景區來說,驢友備不備案都可能難以改變結果,同時在處罰的執行上,也可能存不小的難度。對此,參與修訂的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人士解釋為,此條款更多只是“提醒驢友有風險意識作用”,不能說是一種遺憾。當然,在缺乏上位法的支撐下,地方立法自然也是“捉襟見肘”,不過通過立法能夠達到事後監督和提升自覺履行的意識,由此進一步補強公共責任,轉變社會對權利的認識,同樣具有不可替代的積極意義。專家觀點
李冰潔:近年來,驢友“出事”的案例不少。遇到這種事,政府組織力量救援雖是分內職責,但往往由於“事發突然”,救援隊伍並不清楚驢友的探險線路、人員情況等,救援顯得被動、盲目,甚至也增大了救援隊伍的危險。所以,適當規範驢友探險,並非“多此一舉”。
劉勛:備案制的初衷不錯,但也可能會讓驢友們擔心行程被干涉,還會讓探險旅遊者在真正遭遇無法克服的困難時,對是否求助顧慮重重。比如若是因為私自改變路線或延長時間導致遇險,必然擔心求助政府部門營救之後的處罰,導致求助決心搖擺不定而釀成悲劇。這就將起到反作用。
木須蟲:備案制度考驗的並不只是“驢友”的自覺,而是與戶外探險旅遊相關的職能部門的作為與能力,能夠推動風險的預防和風險救援準備的前置。所以,建立備案制度,違反制度給予處罰不是目的。在強調“驢友”責任的同時,相關部門圍繞備案制度如何提升服務,也應當作出明確的規定,增強“驢友”信息報備的保障感。
媒體觀點
陝西旅遊條例當初還只是草案時,其實就面臨爭議,拋開要驢友備案是否合理不說,罰款制度很可能被架空。因為驢友備案不備案,如果不出事,其實很難被事先察覺。讓執法人員在山裡蹲守核查,成本高到根本無法實現。所以參與修訂的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人士也承認,這條款更多只是有“提醒驢友有風險意識作用”。既然初衷就只是個警示條款,如何備案、如何處罰等細節上的含糊,也就在意料之中。現在只不過是有現實案例,證實了當初條例中的“漏洞”。要在制度上修復漏洞其實不難,比如罰款主體當時沒明確到底是體育行政部門還是旅遊行政部門,現在當然可以補充規定,但不管明確由誰來收,都繞不開當初的問題——不備案的人誰去查?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一一盯住所有的驢友,最後就只能“選擇性執法”,只罰那些出了事而又被發現事先沒備案的。
由此可見,備案制度能否被尊重,光靠完善罰款細則是不夠的,關鍵是怎樣調動起驢友的主動意識。不可否認,愛玩穿越的驢友,通常都是追求不斷突破常規的一群人,他們不願意被束縛,害怕備案了後自己的行為受干涉。比如,一旦穿越過程中臨時改變線路,會不會就算違規呢?這些細節顧慮都會成為驢友去備案的思想阻力。要化解顧慮,需要儘可能讓旅遊者意識到,備案就像“免費投保”,利多弊少。
首先備案要做到名副其實,只是作為檔案留存,而不是變成事先的審批管制。對於驢友的備案信息,只要沒有特殊情況發現,就應該秉持最少干預原則,不因為備案而對驢友的穿越有任何不該有的干涉。
其次,要讓驢友感受到備案的“好處”。前些年很多地方都出現過驢友遇險求救的情形,有時候救援需要付出很大的人力、物力成本,這些成本該由誰均攤,尤其是獲救的驢友要不要付費,一直存在爭議。未來或許可以考慮和備案制度有所“綁定”,那些備案過的驢友如果遇險求救,可以不交或者少交費用,而那些不願備案的驢友,除了罰款之外,在救援費用上,也應該多承擔一些。因為信息不透明,本身會給救援提升難度,可能消耗更大的成本。
穿越總是有風險的,對驢友們的冒險精神,社會也不妨多一些理解和尊重。所以罰款肯定不是目的,制度的改進或者輿論每一次的探討,其實也都是一次善意的提醒:驢友們的冒險精神、突破精神值得敬佩,但備案給自己多留一條後路,不是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