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

騰衝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雲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形成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並踐行“五大發展”理念,按照省、保山市的決策部署和騰衝市委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騰衝跨越發展的目標,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政府。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堅持依法行政,強化行政效能,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嚴肅行政紀律,加強廉政建設,為民務實清廉。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由市長、副市長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紀律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嚴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並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市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副市長按工作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分管領域的環境保護、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廉政建設和信訪維穩工作履行“一崗雙責”;同時,做好市長安排的其他方面工作。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市長領導下,落實市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協調市長、副市長的重要活動;負責重要檔案的審核把關;負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

第十條市長出訪、出差、休假、學習等外出期間,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領導工作崗位AB角制度。互為AB角的領導,其中一位出訪、出差、休假、學習等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職責;互為AB角的領導,原則上不同時外出。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作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確保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切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加強經濟建設、巨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等職責,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十四條切實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市場行為和社會心理預期,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躍升,保持物價相對穩定,防範風險,推動騰衝跨越發展。

第十五條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體制改革,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嚴格市場監管。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強化對市場秩序和規則的監管,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六條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調、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治理機制。

第十七條加強和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堅持低碳綠色發展,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以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係為核心,以解決生態環境領域突出問題為導向,保障生態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新格局。

第四章政府決策規定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省政府令第200號)要求,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條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社會穩定、重大規劃、財政預算、重大投資計畫、政府債務管控、重要規範性檔案制定等重大行政決策,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相關單位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客觀、全面、準確地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各鄉鎮的事項,應事先徵求意見並經充分協商。

第二十一條實行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背景、依據和主要內容,公布意見收集和採納情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加以調整完善。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應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民眾團體、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決策,要按規定提請市委常委會討論,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向市政協通報並協商。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的決定,並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規定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執行《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切實履行好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創新執法體制,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擬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起草,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查,並徵求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後,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審定,並報保山市人民政府和騰衝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規範性檔案必須依法制定,不得超越制定許可權範圍和違反上位法的有關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當公告目錄。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協調一致。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完善政府權力運行體系,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問題清單、項目清單制度,實現“行政權力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權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嚴格依照權力清單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嚴格執法,加快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綜合執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六章集體學習制度

第三十三條實行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集體學習制度,加快領導幹部知識更新,最佳化知識結構,培育良好學風,加強文化修養,提高履職能力和水平,促進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學習制度化、規範化、經常化,努力建設學習型政府。

第三十四條一般按綜合理論和法律法規學習兩個類型分別組織開展學習。重點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及其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現代科技和法律法規等知識。綜合理論學習一般每季度安排1次,法律法規學習一般每半年安排1次。學習主要採取自學、集體討論、專題輔導等形式開展。

第三十五條集體學習由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集體學習要增強學習的針對性,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開展。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講求實效、學以致用,不斷提升研究和解決問題、創造性開展工作、應對複雜局面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集體學習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協調組織。

第七章政府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主要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保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和騰衝市委的重要決定事項;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通報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次,必要時可適時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和市法院、市檢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團體、駐騰單位1位領導參會。

第四十條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召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會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出席,所研究重大問題的分管領導要到會。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通過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騰衝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向騰衝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政府工作報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財政預決算報告等;

(三)討論制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計畫和重要體制改革、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和重大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審議通過市人民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

(五)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請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人武部長、監察局局長固定列席會議;各鄉鎮、市直有關單位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各1位領導出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並審核後提出,報市長審定;會議議題涉及多個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分管副市長召開專題會議協調,未經協調或協調不一致的不安排上會。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須向市長請假;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報經市長同意後,方可安排其他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開,研究、協調和處理市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

第四十四條 規範並減少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充分發揮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市人民政府及部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必須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堅持開短會、講短話、講管用的話,力戒空話套話,儘量縮減會議時間。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儘可能採用視頻會方式召開,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1年內原則上只召開1次全市系統工作會議。需要臨時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應提前報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第四十六條 凡屬副市長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和審批的事項,原則上不提交市人民政府會議討論。

第八章 公文審簽制度

第四十七條 著力提高報文質量。檔案代擬或起草單位要強化“四個意識”,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充分體現中央、省、市的決策部署,提出既符合實際又能解決問題的實招硬招新招。要深入調查研究,堅持和運用好實際論、方法論、創新論、跨越論、比較論,全面掌握和分析相關情況,直面問題提出對策措施,廣泛聽取意見、充分進行論證,使擬出台的政策措施務實管用、高效適用。所報送的公文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雲南省貫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等規定,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煉,體例規範。凡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應予以退文;報文單位應及時修改完善,於3個工作日內重新報文。

第四十八條 明確公文審簽職責。

(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決定和命令,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人事任免檔案由市長審簽;向上級報送的上行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市長或市長委託的副市長審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市長審簽;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有關市人民政府領導審簽。

(二)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或需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呈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公文內容涉及其他市人民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分別呈送有關市人民政府領導審核。常規性工作或分管職責範圍內的一般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簽;涉及重大發展規劃、重大經濟政策、重大財政事項、重大資源開發利用、重大項目建設、重要領域改革等重要事項的,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簽。

(三)市人民政府領導審簽公文應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表示同意。

第四十九條 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各部門要堅持“確有必要、注重實效”的原則,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內容的檔案一律不發;已召開會議安排部署或能以信息簡報等形式反映的,儘量不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涉及同一事項的工作部署、政策措施、任務分解、組織領導等或內容相近的工作,儘量歸併發文,原則上同一事項同一內容不重複發文;能在檔案辦理審批單上作出答覆、安排或要求的,儘量不重新發文。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相關部門發文;已明確牽頭部門或可以通過部門之間協商解決的事務,能以議事協調機構名義發文解決的事務,不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發文。

第五十條 提高檔案協商會簽效率。檔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應主動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有關部門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意見。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五十一條 嚴格公開屬性及合法性審查。各部門報送的請求印發的公文,須按保密審查程式嚴格審查,明確界定公開屬性,涉密檔案除在檔案中標註密級外,應隨文表明保密意見;未表明公開屬性意見的,由此產生的失泄密責任或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報文單位承擔。要嚴格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所草擬的文稿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性檔案,以及重要政策性檔案,須由本部門先行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會議審議或報批。

第五十二條 加強政策制定的意見收集和論證評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的檔案,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各部門須在報批前通過調查研究、聽證座談、諮詢協商、專家論證、媒體溝通等方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要聽民意、匯民智,認真修改完善政策,對反映集中的熱點問題應及時反饋公眾意見採納情況。事關民眾切身利益或輿論關注,以及涉及重大政策調整的檔案,各部門要對政策內容、出台時機,特別是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等進行部門評估或開展第三方評估,經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研究提出傾向性意見,並在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審議或報批時說明評估情況。經徵求意見和論證評估,確有必要發文的,政策措施文字表述要嚴謹明確、準確無誤;對時機、條件不成熟或易造成負面影響的,應暫緩或停止出台。

第五十三條 完善檔案審核把關機制。檔案起草或代擬部門是市人民政府檔案審核把關的“第一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檔案質量效率的第一責任人,應當親自主持、指導起草工作。應建立和完善檔案審核工作機制,實行分層分類審核、要素審核、主辦人負責制等制度,加強檔案質量審核和文字把關,尤其要嚴把政治關、政策關、法律關,資金關、項目關、機構編制關、保密關、文字關、體式關等,確保檔案規範準確、及時印發、落地見效。

第五十四條 持續改進文風。各部門應大力倡導“短、實、新”的良好文風,少發文、發短文、發管用文。應嚴格控制文稿篇幅,儘量用數據說話,減少一般性論述,開門見山、直奔主題、意盡文止,杜絕“假、長、空”。

第五十五條 要利用好黨政協同辦公系統等現代辦公平台,提高辦文時效,降低行政成本。

第九章 公文辦理制度

第五十六條 規範公文報送。各鄉鎮、各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送的公文,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正式檔案報送。必須使用上行文的公文格式。報送的請示事項必須一事一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請示和報告性公文必須註明聯繫人姓名和聯繫方式。

第五十七條 規範報文程式。公文不得直接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個人,也不得多頭主送。各部門負責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文;部門內設機構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文。報送請示、報告等檔案,成文日期與送達日期超過7個工作日的,應重新制發;請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項,要預留研究、決策的時間,一般事項不少於15個工作日,緊急事項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事先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溝通說明,抓緊辦理,加快報送。所報送的公文有具體時限要求的,在規定時間內辦結;辦理緊急重要公文應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特事特辦、限時辦理。

第五十八條 加強公文初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對收到的公文必須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市人民政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五十九條 加強公文承辦。對上級來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自收文之日起,原則上特急件2個工作日、加急件3個工作日、平件15個工作日內辦結,來文有具體時限的,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閱知性公文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後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主辦部門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統一匯總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協辦部門在收到檔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復主辦部門,逾期不回復視為無意見。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

第六十條公文的催辦與督辦。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公文的催辦和督辦。及時掌握了解公文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並將催辦情況向辦公室主任反饋。緊急公文、重要檔案、重要事項的辦理,由專人負責督辦。

第六十一條規範公文傳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達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公文傳閱應當嚴格傳閱範圍,掌握公文去向,控制傳閱周期,不漏傳、誤傳、延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對送達公文(請示除外),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簽批。涉密檔案傳閱使用黑色資料夾,原則上要求當天閱完即收回,不得在保密室外存放密級檔案。

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覆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六十二條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

第十章政務公開制度

第六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完善各類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和重點領域信息公開,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範、以公開促服務。堅持改革創新,務求公開實效,擴大公眾參與,促進政府有效施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六十四條 充分運用主流媒體發布信息、解讀政策、引導輿論、推動工作。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保山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和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等,應通過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答覆相關申請。

第六十五條加強重要政策解讀工作。堅持“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由政策檔案起草部門按照政策檔案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審批、同步發布的“三同步”要求,開展好重要政策解讀工作,深入解讀政策內涵,避免誤解誤讀,並及時在政府網站發布。

第六十六條充分發揮政府網站信息公開的第一平台作用,加強政府網站集約化建設,完善體系、最佳化結構、健全機制,加強信息資源整合,避免重複投資。推動政府數據有序向社會開放,提供面向主要社交媒體的信息分享服務。

第六十七條深化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發揮好政務服務中心實施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作用,著力實現便民、為民、利民的目標。

第六十八條健全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發表文章等方式,帶頭宣傳政策,釋疑解惑,傳遞權威信息,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強化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加強政民互動,拓展公眾參與度。

第十一章行政權力監督制度

第六十九條市人民政府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七十一條加強全市政府系統行政層級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登記、備案制度,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

第七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要第一時間積極回應、調查核實,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十二章政府目標績效管理

第七十三條 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履行職能職責、行政效能、服務質量、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將日常監管與年終考評相結合,體現不同部門工作特點和不同區域的差異,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評。

第七十四條 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落實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行政效能監察,提高機關辦事效率,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

第七十五條 目標績效管理考評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章政務督查規定

第七十六條全面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圍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政務督查,及時反饋情況,促進問題解決,推動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切實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七十七條政務督查工作應堅持依法督辦、圍繞中心、客觀公正、改進作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七十八條政務督查工作的主要內容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保山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設項目的落實情況;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實情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或人民民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政府系統作風建設情況。

第七十九條政務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立項通知。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審核後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採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並按照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貫徹市人民政府會議情況,一般應於會後1個月內報送。

(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應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市政府督查室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五)整改核實。對督查發現的問題,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限期解決,直至問題得到解決、工作順利完成。對報告已落實或整改完成的,及時進行回訪覆核。

(六)責任追究。對落實不力或未完成任務的單位和個人,要視情況進行工作約談、通報批評;對發現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及時將情況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嚴肅追責。

第八十條不斷創新政務督查工作方法。充分運用專項督查、掛牌督查及隨機抽查、突擊檢查、實地暗訪等更具實效性的督促檢查方式方法開展督查。建立健全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設項目責任制,強化政府工作目標責任管理,年初有安排部署,年中有督促檢查,年末有評價考核。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積極推進大督查格局建設,不斷創新督查方式,建立健全考評機制,增強督查合力,確保各項重大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第十四章應急值守管理規定

第八十一條市應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領導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和應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市長領導下,統一領導、協調、監督全市突發公共事件防範和處置工作。市應急委主任和副主任分別由市長、副市長擔任,市直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市應急委下設若干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分別負責相應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對處置工作。

第八十二條市應急委辦公室(市應急辦)設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應急辦負責辦理市應急委的日常事務。市應急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雲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騰衝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預案規定,承擔應急預案管理、應急值守、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指導督促等職能。市應急委下設的市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社會應急聯動的指揮協調機構,設在市公安局,與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合署辦公。

第八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確保全天候通信聯絡暢通。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領導24小時帶班;節假日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領導24小時帶班。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嚴格執行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制度,遇有緊急重要事項或重大突發事件,要立即請示報告,及時妥善處置。

第八十四條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牽頭負責組織編制及修改完善;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由市直有關牽頭部門並商責任部門共同編制及修改完善;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由市直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及修改完善。

第八十五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應急辦)負責建立全市應急平台體系和統一的資料庫;市直有關部門應當建設專項應急指揮平台,並實現與市人民政府應急指揮平台互聯互通。

第八十六條加強突發事件的預警工作,按照國家規定的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預警級別,市人民政府負責四級預警發布。預警發布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警示事項、可能影響的範圍、擬採取的措施等。

第八十七條強化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分級標準,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一般級別突發事件。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與駐騰單位、人武部、獨立營等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及時通報有關情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在1小時30分內將突發事件信息上報保山市人民政府。具有敏感性、社會影響面大、公眾極易關注的突發事件不受分級標準限制,要及時、準確審核上報。突發事件信息上報以市應急辦報送為主渠道,要統一口徑,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上報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第八十八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負責一般和較大級別的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及時向社會發布信息,並做好初步核實情況、事件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公眾防範措施和調查處理結果等後續發布工作。新聞媒體應當客觀、真實、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並堅持正面宣傳引導,及時澄清不實傳言。

第十五章工作紀律規定

第八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把政治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九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書面報告或在市人民政府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某項工作涉及多名領導、多個部門的,實行牽頭負責,相關領導和部門無條件配合支持,嚴禁推諉扯皮。部門負責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須事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要嚴格按法定職責和事權規定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對不及時報告擅自表態造成工作失誤的,或故意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領導和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九十三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九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市長與常務副市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市長離開本市外出,應事先報告市長同意。

市長、副市長外出活動的安排應同時告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市長外出期間,應保持通信暢通,若分管或聯繫領域工作遇重大活動或重要事項,應主動協調其他領導妥善辦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本市外出,應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報告,並報市長批准,同時按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離開本市外出,按規定同時向市委報告。

第九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各種政務活動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需邀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相關部門應提前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審定。

第十六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規定

第九十六條 堅持作風建設抓常、抓細、抓長,不斷鞏固和深化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成果,發揚求真務實的作風,努力改進學風、文風和會風,樹立良好政風。把“三嚴三實”和“忠誠、乾淨、擔當”作為行為準則和根本要求,堅決摒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努力營造心齊氣順、風清氣正和幹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九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保山市委和騰衝市委實施辦法,帶頭改進作風,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密切聯繫民眾,樹立良好政風。

第九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公共機構節能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

第九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嚴禁隨意擴大接待範圍和提高標準。不得用公款相互走訪、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安排的宴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包括各種提貨券。不得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不得利用婚喪喜慶等事宜藉機斂財。

第一百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領導一律不得參加慶典、剪彩、奠基、開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

第一百零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完善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自覺主動化解所屬領域信訪問題。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帶頭接待來訪民眾,要親自研究信訪積案、親自同信訪人見面、親自解決具體問題,包案化解重要信訪案件,及時閱批民眾來信,推動問題化解。

第一百零二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不得參加與分管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出國(境)費用不準在下屬單位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報銷。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出國(境)考察後須形成考察報告。嚴禁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嚴禁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

第一百零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活動新聞報導按中央、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原則上報導涉及全市重大發展和重大民生的活動情況,對一般性工作會議或活動情況不作報導。

第一百零四條 堅持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民眾,堅決貫徹執行中央、省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進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有關規定,繼續實施幹部直接聯繫民眾制度,帶頭落實幹部蹲點、聯村入戶等各項聯繫民眾規定,認真落實脫貧攻堅“掛包幫、轉走訪”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五條 改進調查研究,堅決杜絕形式主義,多深入困難多、問題多、矛盾多的地方開展督查和調研。調研考察現場要保持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第一百零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依法依規及時辦理;對因推諉拖延、失職瀆職等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一百零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各項規定,認真落實黨建責任制,堅決抵制“四風”,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和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執行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規定,嚴格要求和管理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的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一百零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以上率下,爭做學習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持續推進學習型機關建設,提高行政治理能力。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九條 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適用本規則。

第一百一十條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騰衝縣人民政府2009年11月4日發布的《騰衝縣人民政府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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