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 將原市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公室承擔的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農業局。
(三) 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職責。
(四) 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五)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七)加強推進農業產業化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接待、政務信息、督查催辦、行政財務、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安全保衛、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農業政務公開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有關工作;制定機關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工青婦工作;牽頭協調機關、直屬單位安全生產;承辦局管社會團體的相關事務。
(二)人事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受委託承擔農業系列高級職稱推薦、中、初級職稱評定和農民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擔全市農業系統人事勞動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出國人員的審查。
(三)計畫財務科(駐馬店市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提出全市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我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與擬訂農業開發規劃;承擔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
(四)種植業管理科。承擔農業生產綜合工作。擬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國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研究擬訂農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農場的財務決算和統計工作,協調處理農場內外部關係;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和農業對外援助有關事宜;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及產業損害調查相關工作。
(五)經濟作物與市場信息科。(駐馬店市農業結構調整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各類經濟作物發展、農業經濟結構調整、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和意見,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開展農業綜合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工作;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指導全市菸葉種植工作;承擔市農業結構調整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農產品質量監管科。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並發布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農業標準化管理工作。
(七)科技教育科。承辦全市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業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示範推廣工作;承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工作;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工作。
(八)政策法規科(駐馬店市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負責農業執法監督;承擔農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農村固定觀察點工作;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九)水產科 (駐馬店市漁政漁船檢驗監督管理處) (正科級)。擬訂全市漁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技術進步措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生動物防疫檢驗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對水產品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漁事糾紛處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漁船、漁機、網具;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監督管理權;負責漁業安全生產。
(十)蔬菜辦公室
擬定全市蔬菜、食用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蔬菜、食用菌區域布局、生產、流通的政策建設;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指導全市蔬菜、食用菌生產和結構調整;負責組織蔬菜、食用菌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與推廣;參與制訂無公害蔬菜、食用菌生產地方標準和操作規程。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前規定設定。
主要職責
(一)
(二)承擔完善全市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三)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全市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全市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與市財政部門協商並共同組織實施。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提出全市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的意見、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固定觀察點工作。
(六)承擔提升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監督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
(七)組織、協調全市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對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對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全市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國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負責全市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農業科技、教育、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組織全市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漁事糾紛,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四)制訂並實施全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五)承擔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農業貿易促進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市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34名(含紀檢監察單列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市紀委派駐),總農藝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派駐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其他事項
(一)成立駐馬店市農業對外合作交流中心(掛駐馬店市農業產業化服務中心牌子)。主要任務:承擔全國農產品加工業投資合作交流和招商工作;為全市農產品加工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提供服務。機構規格為副處級,事業性質,隸屬市農業局領導。內設對外合作交流科、產業化發展指導科。核定事業編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經費實行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二)水上安全管理的職責分工。交通部門負責對通航水域內運輸船舶(含渡口載客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對漁業船舶和農用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水利部門負責對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屬設施)以及系統內專門用於內行業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公園及園林區內水域瀏覽船舶及水上瀏覽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誰開發、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園區行業主管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負責安全管理。
(三)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地址
地址:駐馬店驛城區樂山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