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審計署紀檢組關於印發《審計組執行“八不準”審計紀律具體事項的規定》的通知

駐審計署紀檢組關於印發《審計組執行“八不準”審計紀律具體事項的規定》的通知
駐審計署紀檢組
審紀發〔2003〕14號
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
現將《審計組執行“八不準”審計紀律具體事項的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審計署機關及派出機構執行審計紀律情況報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審計組執行“八不準”審計紀律
具體事項的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審計紀律“八不準”規定,確保審計機關依法審計,秉公執法,促進審計人員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根據《審計署關於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制定如下規定。
一、審計紀律告知
第一條 審計機關的審計紀律告知,是指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以某種形式將有關審計事項和審計紀律向被審計單位全面、真實地予以公布,主動接受監督的行為。
第二條 告知內容: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紀律“八不準”規定;
(三)審計組長、審計人員名單;
(四)聯繫電話。
第三條 審計告知由審計組在進點時組織實施。
第四條 審計告知的內容應張貼在被審計單位明顯位置或以電子屏顯示。
二、審計紀律執行情況報告
第五條 審計機關的審計紀律執行情況報告,是指審計組審計結束後,將執行審計紀律情況向上報告的行為。
第六條 審計紀律執行情況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人員審計執法、執行審計紀律、審計組外勤經費管理的情況。
第七條 在審計組審計項目結束後,審計組兼職監察員填寫報告表,經審計組長審核同意後上報。
第八條 特派辦向本辦紀檢組長報告,署機關業務司和派出審計局向本單位司(局)長報告。
第九條 各單位根據統一式樣,自行製作報告表。
三、審計廉政回訪
第十條 審計機關的審計廉政回訪,是指審計組審計結束後,有關部門通過被審計單位,了解審計組及審計人員審計執法和執行審計紀律情況的行為。
第十一條 回訪內容:
(一)審計人員審計執法情況;
(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紀律情況;
(三)審計組實行公示情況;
(四)審計組執行其它有關廉政規定情況。
第十二條 署機關業務司和派出審計局的審計廉政回訪工作,由駐審計署紀檢組組織,監察局、機關黨委、人事教育司等綜合部門派員組成回訪小組,制定回訪計畫,開展回訪活動,總結回訪情況。
第十三條 特派辦的審計廉政回訪工作,由辦黨組紀檢組組織,辦公室、機關黨委、人教處等綜合部門派員組成回訪小組,開展回訪工作。
第十四條 審計廉政回訪,採取發函或走訪被審計單位,召開有關單位和人員座談會,個別談話,查閱有關資料,徵求機關黨委和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等方法,了解執法執紀情況,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審計廉政回訪采取抽查的方式,注意達到一定的回訪率。
第十六條 審計廉政回訪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反映情況,防止片面性。
第十七條 回訪結束後,回訪小組應寫出書面匯報,並交有關部門妥善保存。回訪的情況應列入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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