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工資、統計、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等行政事務工作。制定機關各項管理制度。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規劃科(市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的建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組織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承擔市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工作。研究市內外經濟發展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提出巨觀調控的政策建議;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等巨觀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或參與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經濟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承擔指導縣域經濟發展的有關工作。
(三)經濟體制改革科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參與推進城鄉一體化、小城鎮發展改革試點工作。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運行情況,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投資結構,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調控政策;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政策;負責市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政府性專項資金的綜合平衡和管理;安排市財政建設性資金,指導、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和市級公益項目建設;研究民間投資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市化建設投資政策和重大項目規劃;指導工程諮詢業工作。審核限額以上及市財政資金安排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投資概算;審核項目建設總投資的概算調整;參與勘察設計單位全面質量管理及地方建設設計標準、設計收費、政策和指標的協調和審定;參與大中型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後評價工作。
(五)外資利用科(協作辦)
研究市內外資本的動態,監測分析全市利用外資的狀況,提出利用外資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建議;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查上報和審批許可權以內的外商投資項目;組織申報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策貸款規劃和備選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承擔利用省外資金有關工作。提出對境外投資的戰略、政策、規劃和項目安排。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域發展、經濟合作和對口支援的有關方針、政策,參與本市相關政策措施研究與擬訂;組織開展區域間經濟合作活動。負責全市招商引資項目管理工作,參與全市利用內外資工作的考核。
(六)地區科
協調和落實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做好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工作,參與編制和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按規定負責開發區的有關工作。做好承接產業轉移規劃編制、方案制定及相關推進工作;承擔與周邊城市實現同城化發展及與其它城市合作共同發展的相關事務的協調工作。
(七)工業發展科(行政審批科、能源辦)
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全市工業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工業發展總體規劃和重點行業、支柱產業發展規劃;協調重大產業基地建設,負責重大工業項目儲備,按規定審核上報工業重大項目,負責工業發展“三高”(高成長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項目和資金的申報工作。負責許可權內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研究提出全市高技術產業發展、技術進步、創新能力建設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按規定審核上報重大高技術產業項目,研究提出重大高技術產業項目,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成套設備的研製開發和示範工程;研究提出引導科技投入的政策,最佳化配置科研成果產業化資金,推動新興產業的形成。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本市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本市能源發展規劃,研究和協調本市能源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能源行業、企業節能和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負責電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天然氣等能源行業規劃、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銜接平衡能源重點企業發展規劃和重大生產計畫;按規定負責審核上報電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天然氣等能源建設項目;指導、協調和服務重大能源項目的前期工作。
(八)基礎產業科(鐵路辦)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和交通運輸發展狀況,參與提出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規劃和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負責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綜合平衡和重大問題的協調;銜接項目布局,審核上報交通運輸建設重大項目;研究提出交通運輸行業專項投資的年度計畫。承擔市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九)農村經濟發展科
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發展戰略、政策和體制改革建議;組織編制和銜接平衡全市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水產、畜牧等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社會水利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提出農業和農村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安排農業和農村重大建設項目。負責協調和指導庫區移民安置和經濟開發工作。
(十)社會發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目標和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匯總編制全市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各項社會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社會事業專項投資計畫,負責申報(安排)社會發展專項資金和補助性資金項目;會同編制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指導性計畫。研究就業、居民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會同編制全市就業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申報(安排)相關專項資金、補助資金以及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引導資金。
(十一)貿易和服務業發展科
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報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編報重要商品的儲備計畫,指導國家糧食儲備,協調、監督重要物資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分析服務業發展狀況,提出全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指導和綜合協調全市服務業發展;銜接平衡服務業和其他產業發展;負責全市重點服務業項目的審核上報及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的安排和管理。研究貫徹國家財政金融政策,分析經濟和社會發展資金需要狀況,提出地方投融資戰略和政策建議,指導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編制地方企業債券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股票和其他有價證券發行計畫;參與對金融市場的規範化、法制化管理;聯繫銀行、保險、證券等機構,協調有關工作,承擔全市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
(十二)生態資源環境辦公室(發展循環經濟辦公室)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組織擬訂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的規劃和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指導、協調生態馬鞍山建設;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十三)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
編制市重點項目建設計畫,指導督促和考核評價計畫實施;分析監測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和實施情況,研究提出推進重點項目建設的政策措施建議,協調全市重大建設項目有關問題;組織指導全市重大項目謀劃和儲備,負責全市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861”行動計畫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和省、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牽頭開展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工作;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有關工作。
(十四)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科
承擔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方面的綜合調研、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研究提出我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組織推動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統籌協調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分析研究經濟形勢,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以及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二)研究分析全市經濟形勢和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用體系建設。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要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綜合編制全市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畫,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政府性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方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負責和協調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篩選、包裝;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各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加強能源行業管理;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編制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和預案,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編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計畫,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負責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查上報和審批許可權以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協調指導全市利用國外貸款、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國家財政債券等貸款項目工作。組織協調和推進跨區域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和對口支援工作。
(七)承擔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組織編制、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責任;擬訂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落實國家中部地區崛起政策的有關工作;做好承接產業轉移的各項工作;指導縣域經濟發展和經濟強鎮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負責開發區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處理庫區移民安置和經濟開發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市社會事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社會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牽頭負責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九)提出全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指導和綜合協調全市服務業的發展。組織編制服務業、重點區域性批發市場、重點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劃,指導市場體系建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研究提出重要商品儲備的建議。
(十)推進全市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清潔生產促進和發展低碳經濟有關工作;提出國土資源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建議。
(十一)參與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和實施工作;分析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方針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