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中國最大賣官案受賄貪官]

馬德[中國最大賣官案受賄貪官]

馬德,男,2003年5月13日,馬德因收受巨額賄賂被黑龍江省委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2年2月,任黑龍江省海林縣副縣長

1984年1月,任海林縣縣長

1986年3月,任海林縣縣委書記

1988年l2月任牡丹江市副市長

1991年5月,任黑龍江省電子工業局副局長

1992年11月,回到牡丹江任職主管經濟工作的副市長

1996年11月,升任綏化行署專員

2000年就任綏化第一位市委書記

賣官案件

馬德聘請的律師 馬德聘請的律師

公訴機關提供了包括證言證詞、票據等在內的上百份證據,對馬德提起了17項受賄指控。其中,12次受賄與“賣官”、“保官”有關。這也是司法機關首次詳細披露馬德受賄賣官的具體行為,這12次“賣官”行為分別是: 1.馬德於2000年3月至2002年春節前,在擔任中共綏化地委書記、市委書記期間,接受綏稜縣縣長李剛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單獨或夥同田雅芝三次非法收受李剛給予的人民幣總計32萬元、美元1萬元。

2.馬德於2000年3月,在擔任中共綏化地委書記期間,接受慶安縣縣委副書記李俊宇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李俊宇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3.馬德於2000年11月至2002年春節前,在擔任中共綏化地委書記、市委書記期間,接受青岡縣縣委副書記蘇吉祿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三次夥同田雅芝非法收受蘇吉祿給予的人民幣總計34萬元。

4.馬德於1998年春節至1999年春節,在擔任綏化地區行署專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三次非法收受明水縣縣長呂岱給予的人民幣總計6000元。馬德於2000年8月,在擔任中共綏化市委書記期間,接受呂岱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忙。為此,馬德非法收受呂岱給予的人民幣總計14萬元。

5.馬德於2000年5、6月份,在擔任中共綏化市委書記期間,接受蘭西縣縣長周南方的請託,為其能夠繼續留任現職務提供幫助。為此,馬德夥同田雅芝非法收受周南方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6.馬德於2000年11月,在擔任中共綏化市委書記期間,接受蘭西縣縣委書記張國華的請託,在其職務安排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張國華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7.馬德於2000年11月,在擔任中共綏化市委書記期間,接受海倫市市委副書記王學武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王學武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

8.馬德於2000年初至2002年春節,在擔任中共綏化地委書記、市委書記期間,接受肇東市市委副書記高波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及留任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五次單獨或夥同田雅芝非法收受高波給予的人民幣總計29萬元、美元2萬元。

9.馬德於2000年11月至2002年春節,在擔任中共綏化市委書記期間,接受綏化市財政局副局長田德臣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兩次夥同田雅芝非法收受田德臣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美元5000元,並向田德臣索取美元5000元。

10.馬德於2000年7、8月份,在擔任中共綏化市委書記期間,接受綏化市市政公用管理處處長張忠義的請託,在其職務安排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張忠義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11.馬德於2001年5月,在擔任中共綏化市委書記期間,接受綏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副支隊長張鐵玉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張鐵玉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12.馬德於2001年5月至7月,在擔任中共綏化市委書記期間,接受綏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方曉光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方曉光給予的美元1萬元。

賣官收入

總“收入”:603萬

根據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指控,1992年11月至2002年2月期間,馬德在先後擔任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副市長、綏化地區行署專員、綏化地委書記、綏化市市委書記期間,在負責幫扶企業、提拔使用幹部的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索取17人的賄賂款5586000元,美元現金55000元(折合人民幣445857元),合計603萬餘元。

第一筆:40萬

馬德第一筆賣官案發生在2000年。當時馬德接受綏稜縣縣長李剛的請託,為李剛職務晉升提供幫助。從2000年3月至2002年春節前,馬德和妻子田雅芝3次收受李剛給予的人民幣總計32萬元、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1937元)。

最小一筆:8萬

馬德收取的最少一筆賄賂來自綏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方曉光,2001年5月7日,為了讓馬德在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方曉光給了馬德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0698元)。

最大一筆:50萬

馬德撈到的最大一筆“官財”是在2000年11月,海倫市市委副書記王學武給了馬德50萬元人民幣,以求在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受賄記錄

1992年11月至1996年11月 牡丹江市副市長

在牡丹江製藥廠向中國農業銀行牡丹江市分行貸款、向黑龍江省糧食局借生產原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兩次非法收受牡丹江製藥廠負責人苗勝國給予的美元5000元、人民幣10萬元。

1998年11月 綏化地區行署專員

在肇東賓館經苗勝國介紹,接受哈爾濱金事達實業集團公司經理肖海鵬的請託,為其在青岡縣開辦養羊場提供幫助,並單獨或夥同田雅芝兩次非法收受肖海鵬給予的人民幣總計90萬元。

1999年初 綏化地區行署專員

接受建築承包商申佰臣的請託,為其承攬綏化地區廣播電視中心工程提供幫助。為此,馬德夥同田雅芝非法收受申佰臣給予的人民幣200萬元。

1999年9月 綏化地區行署專員

在綏化地區所屬肇東市增撥拖欠養老金數額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肇東市市長吳連方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2001年10月 綏化市委書記

接受明水縣鑫源亞麻紡織製品有限公司董事長王衛豐的請託,承諾為該公司在承攬黑龍江蘭西亞麻紡織工業聯合總公司對外招商項目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王衛豐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2000年3月至2002年春節前 綏化地委書記、市委書記

接受綏稜縣縣長李剛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單獨或夥同田雅芝三次非法收受李剛給予的人民幣總計32萬元、美元1萬元。

2000年3月 綏化地委書記

接受慶安縣委副書記李俊宇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李俊宇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00年11月至2002年春節前 綏化市委書記

接受青岡縣委副書記蘇吉祿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三次夥同田雅芝非法收受蘇吉祿給予的人民幣總計34萬元。

1998年春節至1999年春節

2000年8月 綏化地區行署專員 ,綏化市委書記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三次非法收受明水縣縣長呂岱給予的人民幣總計6000元。

接受呂岱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呂岱給予的人民幣總計14萬元。

2000年五六月份 綏化市委書記

接受蘭西縣縣長周南方的請託,為其能夠繼續留任現職務提供幫助。為此,馬德夥同田雅芝非法收受周南方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00年11月 綏化市委書記

接受蘭西縣委書記張國華的請託,在其職務安排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張國華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2000年11月 綏化市委書記

接受海倫市委副書記王學武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王學武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

2000年初至2000年春節

綏化地委書記、市委書記

接受肇東市委副書記高波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及留任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五次單獨或夥同田雅芝非法收受高波給予的人民幣總計29萬元、美元2萬元。

2000年11月至2002年春節 綏化市委書記

接受綏化市財政局副局長田德臣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兩次夥同田雅芝非法收受田德臣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美元5000元,並向田德臣索取美元5000元。

2000年七八月份 綏化市委書記

接受綏化市市政公用管理處處長張忠義的請託,在其職務安排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張忠義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01年5月 綏化市委書記

接受綏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副支隊長張鐵玉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張鐵玉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2001年5月至7月 綏化市委書記

接受綏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方曉光的請託,在其職務晉升的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馬德非法收受方曉光給予的美元1萬元。

案件審理

2005年,二中院審理馬德受賄案。

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10月至2002年2月,馬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田雅芝(另案處理)先後收受17人的賄賂款人民幣558萬餘元、美元5.5萬(折合人民幣44萬餘元),總計人民幣603萬餘元。

據悉,馬德受賄賣官案被稱為建國以來查處的最大賣官案,牽涉官員260餘名,除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等高官外,還涉及綏化市下轄10個縣市眾多處級以上幹部,僅綏化市各部門的一把手就有50多人。

2005年7月28日,二中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馬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北京市高院於2005年9月29日裁定予以核准。隨後馬德開始服刑。

三次減刑

2007年11月5日,市高院對馬德減為無期徒刑。

2010年1月20日,再次對其減為有期徒刑18年。

2015年6月1日,法務部燕城監獄提出減刑建議,認為馬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和勞動,考核期間共獲年度監獄表揚獎勵2次,獲年度監獄嘉獎1次,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其減刑。

2015年7月3日,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馬德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減刑。裁定對其減刑一年,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7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這是馬德的第三次減刑,減刑至有期徒刑17年。此次減刑後,馬德刑期至202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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