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馬丁法案(MartinAct)為美國紐約州一般商業法,訂定於1921年,該法案給予檢察總長在調查金融弊案時,有額外的力量和許可權。按照馬丁法案,接受問案調查者沒有權利協商和自我辯護。馬丁法案曾數度修正強化內容,其罰責比多數州和聯邦的證券法更嚴苛,對詐欺者可同時施以民事及刑事處罰。
在美國,即使是美國證管會也只能對詐欺者採取民事處罰,比馬丁法案賦予檢察長的許可權還低。馬丁法案有別於聯邦法,紐約州檢察官無須證明嫌犯的犯意存在,檢察總長甚至無須證明有價證券確實售予投資人。
歷史
馬丁法案創立目的在於打擊金融機構的欺詐活動從而保護投資者權益,但有人認為該法案在操作中已然走形,近期(2012年)因摩根大通(JPM)受調查案再次引起公眾關注。